《遵義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是遵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規範生育保險管理制定的辦法。
遵義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生育保險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規範生育保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生育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城鎮所有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辦法》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履行繳費義務。用人單位的職工依照《辦法》的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全部納入生育保險統籌範圍。
第四條 遵義市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生育保險業務。衛生計生、藥品監督、財政、發改、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繳費基數及繳費比例的確定
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總額低於遵義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以遵義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0.5%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公務員和按公務員序列管理的有關人員的生育保險費,在行政機關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二)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費,在事業單位“事業支出”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三)非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費,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四)企業職工的生育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九條 生育保險費的繳納、徵收和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辦理。
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支付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待遇和生育津貼待遇。生育保險的待遇享受等待時限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享受時限執行。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按照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支付部分費用項目的報銷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已參加生育保險並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單位職工和參加生育保險職工的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保險醫療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參加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可以選擇城鎮居民(新農合)、職工生育保險的其中之一享受生育醫療待遇,不得重複享受生育醫療待遇。生育醫療待遇標準如下:
1.計畫生育手術(包括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術)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除外)。
實行計畫生育手術所需的宮內節育器,由國家免費提供,女職工自主選擇宮內節育器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2.生育醫療費。符合生育保險政策範圍合法懷孕的女職工或職工未就業配偶,其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生育期間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品費等),由生育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報銷。
(1)孕期的產前檢查費。孕期的產前檢查費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過1000元以上的費用由職工個人承擔。
(2)孕期需要保胎髮生的住院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90%,個人承擔10%。
(3)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90%,個人承擔10%。
第十四條 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但長期駐外地工作人員、探親或準假等外出人員,到本級統籌區域外醫療服務機構進行生育保險範圍內項目診療或生育時,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統籌地區的規定審核,並降低10%比例報銷。
第十五條 女職工在生育和終止妊娠期間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享受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的享受期限按計畫生育政策規定的計畫生育產假計算。
參加我市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分娩前正常連續繳費滿12個月及以上的,且在生育後正常參保繳費的,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的,按生育津貼標準執行;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的,由所在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職工不得雙重享受工資和生育津貼。
第十六條生育津貼的計發
1.生育津貼的計發標準: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產(休)假天數。
2.生育津貼的計發天數:
(1)女職工流產生育津貼: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的,享受15天生育津貼;懷孕滿4個月以上的,享受42天生育津貼。
(2)女職工分娩生育津貼:達到法定婚齡女職工符合政策生育第一個或第二個子女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貼。合法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依法再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貼。(依法再生育即按照《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中規定的情形)
第十七條生育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人員的生育津貼待遇。
參加我市生育保險的女職工,轉往其他統籌地區,按轉入地政策執行,不享受我市生育津貼待遇;省內其他地區轉入我市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分娩前在省內連續繳費滿12個月且生育後正常參保繳費的,可享受我市生育津貼;省外其他地區轉入我市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前需在我市連續繳費滿12個月且生育後正常參保繳費的,可享受我市生育津貼。
第十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下列費用:
(一)不符合國家、省、市計畫生育政策法規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在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發生醫療事故屬醫療機構責任部分的醫療費用;
(四)使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手段發生的除分娩醫療費用外的費用;
(五)因犯罪、酗酒、吸毒、他傷、責任事故造成的終止妊娠的醫療費用;
(六)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和破產以及由於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的生育保險費。
第四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條 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協定管理,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及縣(區)級以上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均可申請提供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業務。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要充分利用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措施和手段,促進生育保險醫療服務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生育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和我市生育醫療水平的變化,對生育保險基金繳費比例、支付範圍、支付標準適時調整。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職工發生的生育費用及計畫生育手術費用仍按原政策解決。
第二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發生的生產、生育醫療費用,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待遇,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生育醫療待遇和生育津貼待遇。
第二十六條2017年1月至3月,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0.5%劃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從2O17年4月I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