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是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金昌市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昌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 地區:金昌市
- 時間: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 市 長:鄭玉生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主題詞,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金昌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請認真組織實施。
市 長:鄭玉生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主題詞
勞動 生育保險 辦法
分送:永昌縣、金川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金昌軍分區。
內容
金昌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職工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助和醫療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包括城鎮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城鎮職工。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生育保險工作。
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
第四條 地稅部門負責生育保險費的征繳,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衛生、藥品監督、物價、人口和計畫生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五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本市的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生育保險所需業務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核撥。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統一籌集,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生育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足額補貼。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九條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按照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0.3%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
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費率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費主要用於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補貼和計畫生育手術補貼。生育醫療費和計畫生育手術補貼按定額發放。
(一)生育醫療費補貼:正常分娩(含懷孕7個月以上早產)的,補貼1650元;難產(含剖宮產)的,補貼1850元;多胞胎生育的,補貼2350元;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補貼600元。
(二)計畫生育手術補貼: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補貼150元;絕育手術補貼1000元;復通手術補貼1500元。
第十二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在定點的醫療機構或計生技術服務機構生育、流產(引產)、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的;
(三)符合計畫生育規定。
第十三條 女職工在申請領取生育保險待遇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二)戶籍所在地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部門簽發的計畫內生育證明;
(三)定點醫療機構或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
(四)醫療收費票據和費用清單。
委託他人代領生育保險待遇的,需提供申領人出具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第十四條 參保職工生育、流產或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的,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供的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間從生產或手術之日起計算,時效為6個月。
第十五條 女職工妊娠期併發症、合併症及產後產褥病症、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和因其它疾病發生的醫療費,按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造成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個人虛報冒領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虛報冒領的全部金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金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