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揚州市政府關於印發《揚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揚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已於2014年12月16日經市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和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期間獲得經濟補償和基本醫療服務,均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婦女就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政府第94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含個體工商戶招用的僱工)。
第三條 用人單位按照屬地原則依法參加生育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四條 生育保險按照省、市規定實行市級統籌,逐步提高統籌層次。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市級統籌要求具體承辦生育保險事務。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衛生計生、地稅、審計、價格、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生育保險有關工作。工會、婦聯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生育保險重大事項研究,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辦法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分級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並按照市級統籌的要求建立調劑金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政府補貼資金;
(五)其他依法應當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資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生育保險費,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市人民政府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累計結餘情況,及時按規定程式調整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
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執行。
生育保險基金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畫生育的醫療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十二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職工分娩、流產、引產、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時或職工未就業配偶分娩、流產、引產時,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但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的,職工生育醫療費用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職工的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在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滿10個月後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未按規定登記、繳費的,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和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揚州市生育保險規定的待遇標準足額支付,其中,生育津貼的支付標準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間,因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產、引產,所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
分娩住院期間診治生育引起的併發症、合併症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期間產生的上述費用,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計畫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實施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流產術或者引產術、輸卵管或者輸精管結紮以及復通手術等,所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
因實施計畫生育手術引起的併發症的醫療費用,在手術和住院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保險規定支付;手術或者出院之後產生的上述費用,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和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實行按單元、按病種付費,具體付費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生育和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發生在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發生在三級醫療機構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80%,個人自付20%。
第十七條 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畫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
職工在產假或者休假期間按照以下標準享受生育津貼: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其中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
(二)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
(三)實行輸卵管結紮手術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貼;實行輸精管結紮手術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貼;
(四)實行輸卵管復通手術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貼;實行輸精管復通手術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貼;
(五)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貼;
(六)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護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
在本辦法實施後,國家、省對產假和計畫生育手術休假進行調整的,生育津貼按照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職工在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於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於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第十八條 職工生育或者妊娠滿7個月引產的,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標準為上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
第十九條生育津貼、一次性營養補助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給用人單位,由其支付給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並由用人單位將支付結果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上述費用無法正常發放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上述費用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參加生育保險的失業女職工的一次性營養補助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支付給失業女職工本人。
第二十條 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職工參保地規定的生育的醫療費用標準的50%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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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是指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辦法所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申報的全部參保職工工資總額計算。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就業的,參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並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3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揚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揚府發[2006]180號)同時廢止。
2014年10月1日前發生的職工生育保險費用仍按原規定執行。2014年10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之日期間發生的職工生育保險費用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