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江西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實施方案》的通知
贛人社發〔2023〕18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各設區市稅務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江西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2023年7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全文
江西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推動工傷保險高質量發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6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完善覆蓋全民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意見》(贛府發〔2022〕19號)和《江西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贛人社發〔2019〕13號)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推進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統一全省工傷保險政策為核心、以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為基礎,以基金監管為約束、以基金收支預算管理為手段、以信息系統和經辦管理為依託,加快建立公平、規範、高效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管理體系,實現基金長期平穩運行,推動工傷保險實現高質量發展。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工傷保險基金全面實行省級統收統支,實現全省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繳費基數和待遇標準統一。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公平統一。統一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政策、統一工傷認定鑑定、統一待遇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經辦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保障廣大職工公平享有工傷保險。
(二)堅持安全規範。規範業務流程,嚴格支出管理,建立缺口分擔機制,健全風險防控體系,加強內控管理,保障基金安全。
(三)堅持分級管理。建立工傷保險責任分擔機制,明確省與地方的責任劃分,全面落實屬地責任,健全工作考核機制,實現“基金上統,服務下沉、效能提升”。
(四)堅持平穩有序。加強統籌協調,因地制宜、循序推進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逐步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避免基金收支、待遇水平和經辦服務等大幅波動,確保制度平穩運行。
三、統一政策標準
(一)統一參保繳費政策。全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築、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和機場等工程建設項目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統一全省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繳費基數和費率浮動辦法,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另行制定。
(二)統一認定鑑定和待遇政策標準。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統一全省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及相關管理辦法。統一全省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待遇支付和待遇調整政策,嚴格控制不合理待遇支出項目。規範各設區市在工傷保險制度外開展的各類保障制度。2024年1月1日前各設區市自行出台的工傷保險待遇政策和待遇項目,全部納入集中清理範圍。對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待遇的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統一以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三)統一工傷預防項目。完善工傷預防政策體系,健全工傷預防部門聯動機制。按照國家規定程式和標準,全省統一編制工傷預防費用預算,統一確定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工傷預防項目。工傷預防項目確定後,原則上由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牽頭負責確定項目實施機構、過程監管、評估驗收等工作。對於普適性較強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牽頭組織實施。
四、統一基金管理制度
(四)統一基金收支管理。從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一管理和使用,統一核算和結算,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1. 基金省級統收。基金省級統收是指全省工傷保險各項收入按期全額歸集至省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基金收入項目包括:工傷保險費、利息、財政補貼收入以及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從2024年1月1日起,各級稅務部門要及時將工傷保險費徵收入庫,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稅務部門及時完成對賬,每月最後四個工作日前,各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將徵收的工傷保險費及利息從各地人行國庫分別劃入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每月最後兩個工作日前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至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前,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歸集的基金全部繳入省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級財政對工傷保險的補助資金由省財政通過上下級往來直接扣繳至省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2. 基金省級統支。基金省級統支是省級人社部門及其經辦機構,統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計畫,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用款計畫,將資金撥付至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由人社部門按時足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基金支出項目包括:工傷醫療待遇支出、傷殘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工傷認定調查支出、勞動能力鑑定支出、工傷預防費支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它費用的支出。從2024年1月1日起,省財政廳審核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後,於3個工作日內撥付至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各地計畫在每月15日前一個工作日內撥付至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用於待遇發放。2024年1月15日前,省財政廳根據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定1個月待遇支付資金撥付至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作為支付周轉金使用。
3. 累計結餘處理。從2024年1月1日起,不再設立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含設區市應上解未上解資金)隨結餘全部劃轉至省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地工傷保險累計結餘基金(含各地支出戶現有備用金)由各設區市財政部門歸集後,於2023年12月31日前統一上解至省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對於已通過轉存定期儲存結餘基金的地區,協定期滿後要按期及時收回本息,並於五個工作日內將本息全額上解至省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對往年各地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結餘情況適時開展審計,確保工傷保險基金結餘足額上繳。
(五)統一基金預算管理。健全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全省執行統一的基金預算管理辦法。從2024年1月1日起,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等部門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根據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工傷保險政策調整、基金支出項目及標準、歷年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擴面征繳、基金結餘等因素,統一編制全省基金收支預算草案,報省人民政府審核,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執行。基金預算原則上不做調整,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依法按預算調整程式報批後執行。加強對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規範收支項目、標準和範圍,督促地方各級落實責任,確保應繳盡繳,支出合規。落實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對基金預算編制、執行、調整、決算、監督實施全程績效管理,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另行制定。
五、統一經辦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
(六)統一經辦管理服務。統一規範全省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受理、辦理時限及結論送達等流程,加快實現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經辦業務流程一體化。統一全省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服務機構協定文本,在參保登記、費率浮動、待遇支付等經辦環節實現全省服務事項、標準、流程的規範統一。統一全省工傷保險協定服務機構基本條件和管理辦法,實現省內協定服務機構互認和聯網結算。
(七)提升便民服務水平。加強省級及以下經辦機構隊伍能力建設,合理配備與業務規模、工作內容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力量,重點加強醫療、法律專業人才配備,強化業務培訓,持續提升經辦服務能力。加強公共服務能力建設,持續推進減證便民工作,最佳化業務流程,減少民眾辦事環節,完善服務模式,提升經辦服務質量和效率。推進第三方機構輔助開展工傷認定調查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開展異地工傷認定調查和勞動能力鑑定委託合作,切實提高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效率。
(八)統一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加大資源整合力度,統籌利用現有資源健全適應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省級集中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支持參保繳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全流程業務經辦和公共服務事項全省聯網通辦。發揮省級集中優勢和數據效能,實現業務經辦和基金財務智慧監管。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內部業務協同,以及與財政、稅務等部門外部信息共享。與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等全國統一服務入口對接,支持工傷保險“跨省通辦”“一網通辦”服務。實現社會保障卡(含電子社保卡)在工傷保險領域線上線下廣泛套用,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支持工傷保險醫療費省內即時結算和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
六、強化風險防控
(九)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體系。要建立健全從參保登記、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申領核發等環節,向工傷醫療、工傷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協定機構以及工傷預防服務機構、補充工傷保險承辦機構等領域延伸的全鏈條風險防控體系,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探索建立工傷保險經辦管理全流程、全環節的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防範職務犯罪和欺詐欺保,化解基金安全風險。嚴格基金支出管理,嚴禁違規調整支出項目或擴大支出範圍。嚴格落實社保基金要情報告制度,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十)加強內控管理。要切實加強內控管理,建立健全工傷保險風險管理體系,暢通認定、鑑定、經辦信息銜接,杜絕線下手工經辦。堅持崗位不相容原則,確保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高風險業務初審、覆核、審核人員不得相互兼任,禁止一人通辦。完善系統防控功能,將政策性校驗規則、邏輯性校驗規則等風險防控措施嵌入業務信息系統,實現全流程管控。加強工傷業務數據整理,規範數據標準,完善數據信息,提高數據質量。加大數據稽核力度,建立並及時更新數據稽核規則庫,通過跨部門、跨險種數據篩查比對,強化基金風險預警。
七、強化責任落實
(十一)建立責任分擔機制。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後,省級承擔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和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的主體責任。各設區市繼續履行參保擴面、基金征繳和管理、待遇按時足額發放以及工傷預防和康復、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經辦管理服務、基金監管等方面的工作責任,切實保證開展工傷認定調查、勞動能力鑑定、基金監督檢查等工作必要的經費支出。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加大參保擴面力度,強化基金征繳。全省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低於12個月平均支付水平時,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通過適時調整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等措施,確保基金安全可持續運行和工傷保險各項待遇支付。在綜合考慮全省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建立基金缺口分擔機制,基金缺口分擔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十二)健全工作考核機制。按照“基金上統,服務下沉、效能提升”要求,切實加強對市、縣(區)的工作考核,重點對市、縣(區)完成參保計畫和基金預算、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質量、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成效、經辦管理服務質量和水平以及基金管理等情況,建立統一的考核評估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並強化考核和責任追究結果的套用。完善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工作考核評估辦法,將市、縣(區)落實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任務納入全省人社綜合考核項目。
(十三)加強組織實施。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是健全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安全規範、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事關工傷保險事業高質量發展。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完善工作方案,加強能力建設,密切配合協調,確保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目標順利實現。要增強工作預見性,強化統籌銜接,將鞏固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與總結推廣補充工傷保險試點結合起來,以建立公平、規範、高效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管理體系為基礎,積極探索補充工傷保險管理服務規範和運行機制,切實提升工傷保險治理效能。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