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由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就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作出部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17年6月22日
- 發布單位:人社部、財政部
- 發布文號:人社部發〔2017〕60號
《關於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由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就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作出部署。
《關於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由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就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作出部署。意見全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
省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省級統籌基金管理,在確保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前提下,配合財政廳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全省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審核,對全省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 基金統收統...
1.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從2023年7月1日起,工傷保險基金在全省範圍內統一管理和使用,統一核算和結算。稅務部門在徵收環節將征繳費款足額繳入省級國庫,財政所屬國庫部門按期全額歸集至陝西省財政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形成省級統籌工傷...
第二條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按照全省統一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統一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統一工傷待遇支付標準,統一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統一基金管理的原則,基金實行省級統收統支的管理模式。第三條省級人力...
《福建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實施方案》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建設,推動工傷保險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
江西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推動工傷保險高質量發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6號)、《江西省人民...
工傷保險基金全市統收是指我市各縣市區(含管理區、永州經開區,下同)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按期全額歸集至永州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市財政專戶)。工傷保險基金收入項目按《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規定執行。2....
建立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關係廣大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提高認識,紮實推進,從2018年開始,要按照指導意見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做好待遇調整和確定工作,與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有機...
第一條 為全面深入推進我州工傷保險制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效率和抵禦風險能力,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湖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0〕5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人社部財政部《關於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江蘇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0〕3號)等法規和檔案精神,經市政府...
為切實做好我市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管理,全面對接省級統籌模式,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湖南省實施 辦法》等規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精神...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
四是推進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需要。《社會保險法》明確工傷保險要逐步實現省級統籌。2017年,人社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提出在省(區、市)內統一工傷保險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
第三條 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設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工傷職工提供經濟補償和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第四條 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本辦法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保障職工的工傷保險...
《浙江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是為了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建設,進一步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充分發揮費率槓桿作用,促進工傷預防工作,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安全可持續運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調整...
各級財政、民政、衛生、公安、交通、建設、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第五條 工傷...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採取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籌。具體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跨地區、生產流動性...
對難以按照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築施工企業、小型服務企業、小型礦山企業,工傷保險費的繳納辦法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收統支,具體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七)工傷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基金管理執行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八)為了確保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各統籌地區...
第七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依法由國家和省規定的資金構成,實行省級統籌。工傷保險基金用於國家和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
對難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築、餐飲、商貿等行業,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適應行業特點的參保繳費辦法。第九條 工傷保險儲備金按統籌地區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
《辦法》分總則、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附則7章48條,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政府令 第83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決定,已經2011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企業開戶銀行代扣,轉入當地社保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工傷保險基金專戶。工傷保險基金由銀行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計息,利息併入基金。第四章 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地(市)級統籌,省級部分調劑,...
附屬檔案: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 21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 22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於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 23 關於鐵路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24 ...
這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一是我省原《辦法》實行設區的市城區和省直管市由市統籌,這一政策需要統一調整為由市級統籌;二是《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指明了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發展方向,部分省份已...
工傷預防費用於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建立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市(州)和省直行業(企業)按上年度繳費收入決算的10%上解至省級財政專戶,全省統一調劑使用。市(州)和省直行業(企業)基金出現...
第一條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修訂後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地)實行全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