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

《關於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由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就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作出部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17年6月22日
  • 發布單位:人社部、財政部
  • 發布文號:人社部發〔2017〕60號
意見全文,統籌意義,統籌目的,主要內容,統籌監管,組織領導,

意見全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17〕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
實行基金省級統籌是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是推進工傷保險制度公平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對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強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現就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以下簡稱省級統籌)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以更好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以促進工傷保險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為落腳點,逐步建立規範、高效的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管理體系。
(二)基本原則。堅持制度統一,分級管理,提高工傷保險服務水平;堅持職責明晰,強化考核,確保省級統籌有效運行;堅持統調結合,缺口分擔,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機制;堅持目標明確,分步實施,推進工傷保險健康發展。
二、主要內容
實行省級統籌,要求在省(區、市)內統一工傷保險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在基金管理上,有條件的省(區、市)可以實行基金統收統支管理;不具備條件的省(區、市)也可以在省級建立調劑金,由市(地)按照一定的規則和比例上解到省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集中管理,用於調劑解決各市(地)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缺口。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政策標準平穩銜接。實行省級統籌,全省(區、市)統一工傷保險各項政策及待遇標準,要統籌考慮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待遇計發基數變化情況,採取過渡辦法,逐步實現待遇平衡。在行業費率調整方面,應按照平穩有序的原則,逐步調整到位,避免基金征繳和支付大幅波動,確保工傷保險制度平穩運行。
(二)明確各級責權劃分。實行省級統籌,要明確各級在管理上的主體責任,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完善基金預算管理,健全基金征繳責任制和考核指標,建立職、權、責約束機制和基金缺口分擔機制。各市(地)要強化基金征繳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基金支出範圍和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加強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規範、最佳化流程,提高工作質量。地方各級財政要切實保證工傷認定調查必要的經費支出。
(三)加強基金管理使用。各省(區、市)要切實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按《工傷保險條例》要求建立儲備金。實行省級統收統支管理的省份,在處理各市(地)原結餘基金時,可根據地方實際,採取不同時期結餘基金分別上解、分步實施等方法。實行省級調劑金管理的省份,要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合理的調劑金上解比例。建立省級調劑金後,各市(地)不再建立儲備金和調劑金,原各市(地)自行籌集並建立的儲備金、調劑金納入本地基金結餘,如當年出現基金缺口的,應按照動用本地區累計結餘、省級調劑金的先後順序解決。省級調劑金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各省(區、市)制定。各省(區、市)應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和《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調整繳費費率。
(四)做好信息系統的整合。各省(區、市)要依託“金保工程”整合現有資源,建立支持省級統籌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提供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申報、參保權益信息查詢、經辦管理等網上服務,支持工傷醫療費即時結算。實現省、市、縣三級管理部門信息的縱向互聯,與銀行、醫療和康復等機構的橫向互通,與財政、住建、安監、工會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實現工傷保險業務運行、醫療費監控、基金監督、管理決策的信息化。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實行省級統籌,關係工傷保險制度的公平可持續發展,是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各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根據需要成立由分管廳(局)領導擔任組長的領導小組,制定專門工作方案,明確任務要求和進度安排,確保在2020年底全面實現省級統籌。成立領導小組情況及專門工作方案應於10月底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周密部署,平穩實施。實施省級統籌,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省(區、市)務必作出周密、細緻的工作部署,確保實施工作平穩有序。已經實施省級統籌的省(區、市)要以本指導意見下發為契機,主動對標對表,一攬子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三)加強宣傳,引導輿論。實行省級統籌,要在政策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同步對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加強針對性宣傳,為省級統籌的平穩實施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7年6月22日

統籌意義

《意見》指出,實行基金省級統籌是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是推進工傷保險制度公平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對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強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統籌目的

《意見》強調,要以更好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以促進工傷保險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為落腳點,逐步建立規範、高效的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管理體系。要堅持制度統一,分級管理,提高工傷保險服務水平;堅持職責明晰,強化考核,確保省級統籌有效運行;堅持統調結合,缺口分擔,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機制;堅持目標明確,分步實施,推進工傷保險健康發展。

主要內容

《意見》明確,要在省(區、市)內做到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待遇支付標準、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等五個方面統一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地方實行基金統收統支管理,其他地方也可以在省級建立調劑金,由市(地)按照一定的規則和比例上解到省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集中管理,用於調劑解決各市(地)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缺口。

統籌監管

《意見》提出,要做好政策標準平穩銜接,採取適當過渡的辦法,逐步實現待遇平衡,避免基金征繳和支付上的大幅波動。明確各級責權劃分,建立“職、權、責約束機制”和基金缺口分擔機制,並強調市(地)一級在基金征繳中仍負有主體責任。加強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省級建立調劑金後,各市(地)不再建立儲備金和調劑金,原各市(地)自行籌集並建立的儲備金、調劑金納入本地基金結餘。做好信息系統整合,建立支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社保信息系統,實現主要業務全程信息化。

組織領導

《意見》要求,在2020年底前全面實現省級統籌。各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平穩實施,加大政策解讀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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