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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於印發《浙江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各市、縣(市、區)稅務局:
現將《浙江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有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省級有關部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23年12月8日
內容全文
為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建設,進一步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充分發揮費率槓桿作用,促進工傷預防工作,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安全可持續運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3〕6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程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二、工傷保險基金籌集使用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兼顧公平與效率。從2024年1月1日起,全省一類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按國家標準分別為0.2%、0.4%、0.7%、0.9%、1.1%、1.3%、1.6%、1.9%,統籌前各地執行的基準費率高於以上標準的,仍繼續執行原費率;統籌前各地執行的基準費率低於以上標準的,按全省統一標準執行。2024年視情適時調整工程建設項目基準費率,全省統一調整前,各地應合理確定地方工程建設項目費率,確保基金收支平衡。當全省基金支付能力低於9至12個月支付水平時,通過適時調整全省一類至八類行業及工程建設項目基準費率等措施,促進基金結存規模回歸正常水平。
三、基金收支缺口較大的原統籌區(以下簡稱地區),當地人力社保部門、財政部門向當地政府報告同意後,可向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申請上調當地全部或部分基準費率,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對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後執行。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
(二)擬上調的基準費率、上調幅度、上調期限及起止時間及測算依據;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上調期限內,相關行業所有用人單位按新的基準費率同步調整浮動費率,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按新的基準費率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全省基金支付能力高於12個月支付水平時,基準費率高於全省統一標準的地區,視其基金收支等情況,可申請下調至全省統一標準,申請程式按本辦法第三條相關規定執行。
五、用人單位、地區建設項目費率浮動檔次分為五檔,即在基準費率基礎上向上浮動至120%(上浮一檔)、150%(上浮二檔)或向下浮動至80%(下浮一檔)、50%(下浮二檔),其中一類行業用人單位繳費費率不向下浮動,其他行業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浮動後不得低於一類行業基準費率。
六、用人單位支繳率指一個自然年度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單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總額占該用人單位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不含歷年補繳和預繳)的比例。政策性減免的工傷保險費,計入用人單位實繳金額。
建設項目支繳率指一個自然年度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地區參保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占該地參保建設項目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下列情形發生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不納入支繳率計算範圍:
(一)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七、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指一個自然年度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單位被認定的工傷人次數占用人單位月平均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的比例。
建設項目工傷發生率指一個自然年度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地區參保建設項目被認定的工傷人次數占該地參保建設項目月平均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的比例。
全省同類行業平均工傷發生率指一個自然年度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一類至八類行業認定的工傷人次數(不含未參加工傷保險人員)占全省該行業月平均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的比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的情形不納入工傷發生率計算範圍。
八、用人單位和地區建設項目費率浮動檔次按下列情形確定:
(一)支繳率為零的,下一年度繳費費率下浮二檔;
(二)支繳率大於零、小於等於50%,且工傷發生率小於全省同類行業平均工傷發生率100%(含)的,下一年度繳費費率下浮一檔;
(三)支繳率大於50%、小於等於100%,且工傷發生率小於全省同類行業平均工傷發生率100%(含)的,下一年度繳費費率按基準檔執行;
(四)支繳率大於100%、小於等於150%,或工傷發生率大於全省同類行業平均工傷發生率100%、小於150%(含)的,其下一年度繳費費率上浮一檔;
(五)支繳率大於150%,或工傷發生率大於等於全省同類行業平均工傷發生率150%的,其下一年度繳費費率上浮二檔。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繳費費率不實施下浮:
(一)發生職工因工死亡的〔不含《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二)職工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
(三)經行政主管部門核查,建設項目未落實動態用工實名制管理的,其施工總承包單位下一年度繳費費率不實施下浮;
(四)經人力社保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繳費費率上浮一檔:
(一)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工傷保險參保人數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或者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提供虛假事實情況或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時施工企業未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2人次(含)以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下一年度繳費費率上浮一檔。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繳費費率上浮二檔:
(一)被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列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的;
(二)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建設項目存在少報、瞞報工程總造價,或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時施工企業未為職工辦理參保登記2人次以上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下一年度繳費費率上浮二檔。
十二、用人單位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八、九、十、十一條所規定的多種情形的,其繳費費率按從高原則,取其符合情形中的最高檔次確定。
十三、勞務派遣單位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責任,承繼單位費率浮動檔次該年度內不作調整,從次年起重新進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無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無實際繳費),或用人單位首次參保且實際繳費不滿12個月的,次年不參加費率浮動。
十四、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核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建立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和基金收支運行預警機制,定期向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基金運行情況。
十五、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單位和地區建設項目繳納2024年工傷保險費按本辦法實施浮動。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要健全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安全規範、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推進工傷保險省級統籌。人社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6號)規定,工傷保險省級統籌要以全省統一工傷保險政策為核心。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統一費率政策和費率管理辦法,是實施省級統籌的重要內容。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合理確定基準費率標準,並對用人單位進行費率浮動管理,是維護全省基金收支平衡、確保基金安全平穩運行的重要措施。同時,充分發揮費率浮動槓桿作用和激勵約束機制,可督促用人單位抓好工傷預防和安全生產,切實降低工傷發生率,保護勞動者生命健康安全。
二、主要政策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
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3〕62號)
三、主要原則及內容
費率管理辦法遵循三項原則: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根據我省經濟產業結構、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時調整基準費率標準,將基金結存規模保持在合理區間,既確保基金可持續運行,又避免基金過多累積沉澱。二是科學精準、強化激勵,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費率浮動檔次,精準調控到參保個體,通過費率浮動激勵約束機制,督促用人單位落實工傷預防主體責任,減事故、抓安全。三是制度統一、規則公平,全省執行統一的費率政策及浮動規則,確保工傷保險制度內各類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保持一致。
費率管理辦法共十五條,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問題:
(一)確定基準費率標準及調整條件
全省一類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為0.2%、0.4%、0.7%、0.9%、1.1%、1.3%、1.6%、1.9%;工程建設項目基準費率視情需要適時調整。當全省基金支付能力低於9至12個月支付水平時,可按規定適時調整一類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和工程建設項目基準費率;基金收支缺口較大的地區,可申請上調當地全部或部分基準費率。
(二)明確費率浮動檔次和浮動規則
按國家檔案規定,費率浮動檔次分為五檔,即下浮二檔(50%)、下浮一檔(80%)、基準檔(100%)、上浮一檔(120%)、上浮二檔(150%)。根據用人單位、地區參保建設項目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確定其下一年度繳費費率,其中一類行業用人單位繳費費率不向下浮動,其他行業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浮動後不得低於一類行業基準費率。
(三)明確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的計算口徑
支繳率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單位和地區參保建設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總額占該用人單位、地區參保建設項目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不含歷年補繳和預繳)的比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搶險救災)、第三款(復退軍人舊傷復發)規定情形不納入支繳率計算範圍。工傷發生率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一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地區參保建設項目認定的工傷人次數占全省該行業、用人單位、地區參保建設項目月平均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的比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第(三)項的情形不納入工傷發生率計算範圍。
(四)明確特殊情形的費率檔次浮動規則
一是用人單位和建設項目發生工亡事故等4種情形的,其繳費費率不實施下浮;二是用人單位、建設項目發生不如實申報參保人數等3種情形的,其繳費費率上浮一檔;三是用人單位和建設項目發生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等3種情形的,其繳費費率上浮二檔;四是用人單位同時符合多種情形的,其繳費費率按從高原則,取最高檔次確定。
(五)明確部分單位的費率確定規則
明確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轉讓情形,以及新參保用人單位的費率確定規則,明確勞務派遣單位的工傷風險類別和基準費率。
四、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參加工傷保險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平台企業、村(社區)組織等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以及各類工程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