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

《陝西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是為深化全省工傷保險管理體制改革,平穩實施工傷保險省級統籌,保障工作有序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規定,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的實施方案。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推動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要求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6號)安排部署,經研究,從2023年7月1日起,全省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收統支管理模式。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陝西省稅務局制定了《陝西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管理辦法》《陝西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6號)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陝西省稅務局
2023年3月29日

檔案全文

陝西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
為深化全省工傷保險管理體制改革,平穩實施工傷保險省級統籌,保障工作有序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推動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決策部署,不斷深化我省工傷保險管理體制改革,推動工傷保險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目標。提高統籌層次,實施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在全省範圍統一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統一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統一工傷待遇支付標準、統一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統一基金管理。
(三)基本原則。通過提高統籌層次,實現“基金上統,服務下沉”。通過理順管理體制,實現政策制度化、業務規範化、管理精準化。通過明確職責分工,釐清省級與地方、各部門之間的責任邊界,補齊工作短板。通過健全參保擴面和基金征繳責任制,加強監督管理,實現制度平穩運行。
二、主要內容
(一)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收統支管理
1.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從2023年7月1日起,工傷保險基金在全省範圍內統一管理和使用,統一核算和結算。稅務部門在徵收環節將征繳費款足額繳入省級國庫,財政所屬國庫部門按期全額歸集至陝西省財政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形成省級統籌工傷保險基金。
2.上解累計結餘基金。各市(區)及時清理往來款項,對統籌前的各項工傷待遇及時足額落實到位,在確保賬表、賬實相符的前期下,於2023年6月30日前將基金累計結餘(含本金產生的利息)統一上解至陝西省財政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上解後,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組織對本市(區)工傷保險基金以及所涉及債權債務等情況開展審計,於9月30日前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送審計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審計結果,於11月30日前對各市(區)上解資金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各市(區)取消市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
3.建立周轉金制度。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根據年度預算和實際需要,編報季度用款計畫,逐級上報至省級經辦機構,省級經辦機構按季度提出用款計畫,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陝西省財政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付至省級經辦機構支出戶,再由省級經辦機構按季度撥付至市級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
4.建立責任分擔機制。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承擔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和待遇落實的主體責任。各市(區)繼續履行參保擴面、基金征繳和管理、待遇按時足額發放以及工傷預防和康復、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經辦服務、基金監管等方面的工作責任。基金入不敷出時,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二)統一工傷保險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
省內各類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中央駐陝及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原則上在所在地的市(區)經辦機構參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承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新業態從業人員等職業群體參保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根據國家下達全省參保擴面和基金運行等情況,制定下達各市(區)參保擴面和基金征繳任務計畫。
(三)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
建立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全省工傷保險一類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分別為0.2%、0.4%、0.7%、0.9%、1.1%、1.3%、1.6%、1.9%。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可根據經濟產業結構變動、工傷保險費使用等情況適時調整。具體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我省經濟發展和基金收支等情況調整。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工程含稅契約總造價的1‰,今後根據基金收支等情況適時調整。
(四)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各級經辦機構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國家、我省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相關待遇費用。其中:(一)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及工傷康復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具體標準為每人每天30元,從住院日起算,至出院日結束,按自然天數計算。(二)工傷職工到參保地以外住院就醫、更換輔助器具及住院康復治療的交通住宿費,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憑票報銷,其中交通費僅限乘坐火車硬座、動車/高鐵二等座、客運汽車的費用,危急搶救情況下可報銷救護車費用,住宿費僅限往返時發生的合理費用,每人每晚不超過260元,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費用自理。(三)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發基數為職工本人工資。(四)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基數為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五)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計發基數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
本條第(一)、(四)項所列項目原待遇低於新計發標準的,按新標準計發,高於新計發標準的,繼續執行原待遇水平,保持工傷職工待遇水平不降低。但不得藉機自行設定待遇項目,提高待遇標準。
工傷保險有關待遇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規定適時調整。
(五)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統一全省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裁量尺度。建立疑難案例省、市會商聯動工作機制。跨市的工傷認定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指定管轄。
(六)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1.建立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統一部署分批上線全省社會保險一體化信息系統辦理工傷保險業務。加強工傷醫療管理,積極推進社保經辦機構與工傷保險服務協定機構聯網,加快實現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聯網結算和智慧型監控,由社保經辦機構指導工傷保險服務協定機構按全省統一的接口規範進行系統接口改造。加大社會保障卡在工傷保險業務的申請、結算、發放、查詢等環節的套用。
2.提升業務聯動服務能力。逐步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機構編制、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醫保、稅務、法院等單位及金融機構、服務協定機構信息共享。加強部門業務協同,參保職工認定工傷前已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醫療費用,認定工傷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區)要充分認識實施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重要意義,建立相關工作機制,明確改革任務分工、進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確保改革落地。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和經辦機構是工傷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和確保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的責任主體,要定期向上級部門報送工作進展、相關輿情處置和矛盾化解等情況。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和稅務部門要加強溝通、分工協作,健全職責、權利、責任約束機制,督促指導各市(區)認真落實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各項政策措施,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二)防範實施風險。各市(區)要全面清理本地區工傷保險政策,對與國家和我省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一致的政策及業務規程予以整改規範。要認真研判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制定應急工作預案,採取有效應對措施,努力將風險化解在萌芽階段。加強針對性宣傳,做好輿情監控處置和矛盾化解,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加強監督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嚴格防範和化解基金風險,確保基金安全運行。省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全省工傷保險基金的日常管理,完善內控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後監管體系,指導和規範各市(區)社保經辦機構開展基金支付和管理工作。各級經辦機構依法依規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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