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現將《固始縣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 類別:實施方案
  • 地點:固始縣
  • 類型:工傷保險
引言,詳細內容,

引言

固始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固始縣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
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固始縣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
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
實 施 方 案
為切實保障我縣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和省人社廳《關於事業單位等組織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社工傷[2011]8號)檔案要求,縣政府決定把我縣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範圍,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切實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制度的作用,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我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目標任務
2012年6月底前,將我縣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三、範圍與對象
凡固始縣轄區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全體人員(包括國家幹部、聘用制幹部、全民固定工、勞動契約制工人、集體固定工和農民工),均參加工傷保險。
四、工傷保險基金來源及核定辦法
用人單位應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第一年,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準費率為0.5%,以後按國家和我省費率有關政策進行調整。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列支,於每月按規定時間將工傷保險費劃撥到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其他性質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一樣,按月申報繳費。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後,所發生的工傷、工亡事故均按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參保前發生的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五、工作步驟和安排
(一)準備階段(2012年3月1日-3月31日)
成立固始縣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後),召開全縣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會議,宣傳發動,安排部署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具體事宜。
(二)實施階段
1、審核登記(2012年4月1日-5月20日)
全縣各事業單位等組織要按照全縣統一安排,對符合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工作人員逐人進行審核登記,完善相關材料,並按時上報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登記。
2、納入統籌(2012年5月21日-6月30日)
2012年6月底前,將我縣事業單位等組織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全部繳納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實行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意義重大,關係到廣大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的切實利益,各用人單位要充分提高思想認識,認真學習和準確把握政策,切實把工作要求落實到位。
(二)認真履行責任。人社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搞好協調,做好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按要求把財政全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各用人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並按時申報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等,以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切實做好各項基礎工作。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宣傳政策,大力推進工傷保險工作,努力做到應保盡保,特別要加強工傷保險費徵收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增強基金保障能力,確保基金安全,保障好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監督檢查。縣政府督查室對事業單位等組織各階段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日常督導,協調各方關係,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進行。縣政府督查室定期將對各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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