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為維護務工人員工傷保險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工傷保險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 《衡陽市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該《辦法》2012年1月18日由衡陽市人民政府印發。《辦法》共15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衡陽市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衡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 實施時間: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通知,實施辦法,

通知

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衡陽市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駐衡國省屬單位:
《衡陽市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衡陽市人民政府通知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務工人員工傷保險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關於印發<湖南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湘勞社政字[2005]2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包括建築業、製造業、採掘業、商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所有務工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務工人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辦法所稱務工人員,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戶籍在農村的進城務工人員。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用人單位按照湖南省人社廳、財政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調整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的通知》(湘人社發〔2011〕136號)規定的一類、二類、三類行業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具體標準如下:
(一)風險較小的一類行業費率為繳費基數的1%;中等風險的二類行業費率為繳費基數的2%;風險較大的三類行業費率為繳費基數的3%。
(二)建築施工企業由項目工程總承包施工企業在招投標時按工程項目參保,繳費標準為:
1、項目工程總造價在5000萬元以下的,按照工程總造價的4‰繳納工傷保險費;
2、項目工程總造價在5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工程總造價的3‰繳納工傷保險費;
3、項目工程總造價在1億元以上的部分按工程總造價的2‰繳納工傷保險費。項目工程工傷保險費在本市政務中心視窗與建設項目報建費一併繳納。工傷保險費不得減免。
(三)煤礦採掘企業按照每噸9元的標準繳納工傷保險費。非煤礦山採掘企業按照每噸3元的標準或者本單位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煤礦和非煤礦山工傷保險費由礦管辦在規費中徵收。
第四條 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屬二類、三類行業的用人單位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制度。費率浮動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總額為標準,一至三年浮動一次。具體的浮動標準是:
(一)支付總額在本單位同期繳費總額150%以上的,繳費率上浮到基準費率的150%;
(二)支付總額超過本單位同期繳費總額120%-150%的,繳費率上浮到基準費率的120%;
(三)支付總額低於本單位同期繳費總額80%-50%的,繳費率下浮到基準費率的80%;
(四)支付總額在本單位同期繳費總額50%以下的,繳費率下浮到基準費率的50%;
第五條 項目工程繳納工傷保險費後應及時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簽訂參保協定。建築工程項目跨年度施工或因各種客觀原因造成工程停工,須到經辦機構及時辦理續保手續或暫時停保手續。工程重新開工後,及時辦理續保和人員異動手續。工程竣工,項目工程的工傷保險關係自動終止。
第六條 本市註冊的用人單位在本市參加工傷保險。在本市進行生產經營、由外埠註冊的的用人單位,已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要及時將參保情況向本市經辦機構備案;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按照本辦法在本市為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其務工人員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本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七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務工人員,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傷醫療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經辦機構支付相關待遇。
(二)傷殘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由經辦機構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至四級的傷殘津貼、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
(四)工亡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由經辦機構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八條 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工傷且傷殘等級達到一至四級的務工人員屬農村居民的,經本人提出,可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應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與本市經辦機構簽訂協定,中止工傷保險關係。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標準按照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傷殘等級及本人月平均工資核定,具體標準定為:
(一)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92個月;二級的為168個月;三級的為144個月;四級的為120個月。
(二)35周歲至50周歲(含50周歲)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80個月;二級的為156個月;三級的為132個月;四級的為108個月。
(三)50歲以上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68個月;二級的為144個月;三級的為120個月;四級的為96個月。
第九條 符合供養親屬撫恤條件的供養親屬經本人申請可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撫恤金一次性領取標準以工亡務工人員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比例計算,領取年限最高不超過15年。具體標準為:
(一)供養親屬年齡在60周歲(含60周歲)以下的,領取待遇的年限為15年。
(二)供養親屬年齡在60周歲至70周歲(含70周歲)之間的,領取待遇的年限為10年。
(三)供養親屬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領取待遇的年限為5年。
(四)供養親屬年齡未滿18周歲的,領取待遇的年限按實際年齡到滿18周歲終止領取的供養餘年計算。
第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務工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數以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標準。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務工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務工人員可以依法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對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第十二條 建築施工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將工程(業務)分包給不具備法定資質或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由該建築施工用人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務工人員是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務工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進行核實,並將情況通報給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參加工傷保險,拒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查處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