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2021年7月,四川省人社廳發布《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6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社廳
辦法背景,明確目標,辦法內容,

辦法背景

《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0年7月31日通過,並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省《條例》貫徹實施,根據省《條例》規定和工作實際,有必要制定實施辦法對具體標準和相關事項進行明確。四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省《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牽頭起草了《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明確目標

明確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在原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的實際情況,統一待遇計發基數並明確過渡辦法。同時,明確了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在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時,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逐年遞減的具體標準。還明確了一次性支付未參保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具體標準,對未參保工亡職工(特別是農民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支付提供了具體方案,有效化解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難的具體問題。
一方面,為進一步推進工傷保險便民化服務,明確了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將在市(州)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工作,委託所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另一方面,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細化了勞動關係終止後不再受理勞動能力鑑定和確認事項申請的具體情形、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結論發生變化後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重新核定的具體方法等相關規定。

辦法內容

《實施辦法》主要內容涉及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政策細化完善和新舊政策銜接等方面,共4章15條。
一、明確了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標準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省《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實施辦法》明確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支付的具體標準和一次性支付未參保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具體標準。考慮我省工傷保險基金已實行省級統籌的實際情況,《實施辦法》在《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在全省統一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算基數,並明確了過渡辦法。
二、細化了工傷保險的相關政策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省《條例》,《實施辦法》主要從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等方面對相關政策進行了細化和補充。一是明確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所轄縣(區、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在市(州)本級參保的工傷認定工作;二是明確勞動關係終止後,不再受理勞動能力鑑定和確認事項申請的具體情形;三是明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結論發生變化後,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重新核定的具體辦法;四是明確省《條例》施行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省《條例》施行後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工傷保險相關政策銜接
為確保政策的穩定性和延續性,《實施辦法》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中關於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的待遇處理、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死亡後養老保險待遇與工傷保險待遇競合的處理、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與其他社會保障定期待遇的處理等內容予以保留。同時,《實施辦法》施行後,將《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兩個檔案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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