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傷認定工作規程

《四川省工傷認定工作規程》是為了依法進行工傷認定,規範工傷認定工作程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四川省公務員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的規程。

2023年12月14日,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四川省工傷認定工作規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工傷認定工作規程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工傷認定工作規程》的通知
川人社規〔2023〕16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經第15次廳務會研究同意,現將《四川省工傷認定工作規程》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12月1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進行工傷認定,規範工傷認定工作程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公務員工傷保險管理辦法》《四川省公務員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全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開展工傷認定工作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開展工傷認定工作分別按照下列管理許可權進行:
(一)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在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工作;
(二)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開展下列工傷認定工作:
1.在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
2.在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登記或註冊地在本行政轄區內的(在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公務員除外)。
(三)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開展下列工傷認定工作:
1.在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
2.未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在本行政轄區內的(對生產經營地判定發生爭議的,原則上以事故發生地為準);
3.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項目,項目所在地在本行政轄區內的;
4.受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委託辦理的(在省本級參保的除外)。
(四)市(州)或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因工傷認定受理管轄範圍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受理;在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登記或註冊地在我省行政區域外的,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受理(經協商一致由我省行政區域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的除外)。
第四條  工傷認定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客觀公正、方便高效”原則,認定程式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工傷認定存在違法行為的,有權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
第五條  工傷認定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當事人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六條  全省統一使用電子社保卡掃碼登錄四川省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辦理工傷認定業務。
第二章  申請受理
第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設立工傷認定申請受理視窗,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提供諮詢服務等。
第八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以下稱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九條  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附屬檔案1);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證明材料或者由相關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含職工受傷害時的初診診斷證明)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第十條  工傷認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
(一)職工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三)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
(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六)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殘疾軍人證》及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確認的舊傷復發醫學鑑定意見。
本條規定的有關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能夠通過部門數據共享、內部數據協同等方式依法提取或查驗的,申請人不再提交。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核,出具《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收清單》(附屬檔案2),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人和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簽字確認。
申請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規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補正時限,並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附屬檔案3)。
第十二條  申請材料完整且符合受理條件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附屬檔案4),並載明舉證責任或義務。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附屬檔案5)。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舉證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核,出具《工傷認定舉證材料清單》(附屬檔案6),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人和舉證人簽字確認或通過電話等方式確認。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通過四川人社線上公共服務平台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網上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核申請材料,還應按照本規程第三條規定審核管轄範圍,對不屬於本管轄範圍的申請,按規定移交並及時告知申請人辦理渠道。其工傷認定申請時間以首次向信息系統提交成功的時間為準,因移交延誤的時間不計入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辦理時限。
事故發生地與參保地不一致的,鼓勵通過四川人社線上公共服務平台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書面報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後,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用人單位延長時限的書面申請後,應及時給予書面答覆,出具《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告知書》(附屬檔案7)或《不予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告知書》(附屬檔案8)。
第三章  調查核實
第十六條  根據工傷認定實際需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依法對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案件知情人以及與案情有關的機構等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至少由兩名及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依法進行以下調查核實:
(一)根據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記錄、錄音、攝影、錄像和複製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進行詢問調查時,應當告知被調查人的權利義務,製作《工傷認定調查詢問筆錄》(附屬檔案9),經被調查人審閱後簽字確認並按手印。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調查核實過程中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需要可依法調取以下證據:
(一)與案件有關的書證、物證;
(二)當事人對事實經過的陳述;
(三)用人單位對事故的調查報告;
(四)證人的證言(進行筆錄或錄音);
(五)現場勘驗筆錄;
(六)有關管理機構對事故傷害的結論性意見;
(七)與事故傷害有關的音像圖文資料;
(八)其他與事故傷害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全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含省本級)受理在本行政區域外發生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申請後,可根據工作需要委託事故發生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事故傷害的委託調查,由委託地在信息系統內錄入《關於事故傷害委託調查的函》(附屬檔案10)的相關信息,定向傳送受委託地,受委託地接受後開展調查工作,並在約定時限內將調查結果回復委託地,回傳《關於事故傷害委託調查的回函》(附屬檔案11)及相關附屬檔案。
川渝等省級區域範圍內事故傷害委託調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二)為向調查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交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要求出具證據的部門重新提供。
第四章  認定中(終)止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中止工傷認定的,出具《中止工傷認定通知書》(附屬檔案12)。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收到有關部門作出的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啟動工傷認定程式,出具《恢復工傷認定通知書》(附屬檔案13)。
第二十三條  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前,申請人書面提出撤回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附屬檔案14),載明終止原因、事項,並及時送達用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本次工傷認定程式終止。申請人撤回申請的,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可再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五章  認定決定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工傷認定決定包括認定工傷決定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二十五條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時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附屬檔案15)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附屬檔案16),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屬於重大疑難的工傷認定案件,應在徵求法律顧問意見基礎上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第六章  更正和撤銷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改變原工傷認定決定性質的前提下,經核實無誤後,應主動或根據用人單位、受傷害職工或者近親屬、工會組織的書面申請,更正工傷認定決定書中相關內容,出具《工傷認定更正通知書》(附屬檔案17):
(一)傷情部位有錯漏的、診斷結論有變化的(僅傷情程度變化的除外);
(二)文書描述中存在事實疏漏或書寫錯誤的;
(三)有其他需要進行更正的內容。
《工傷認定更正通知書》是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組成部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及時將《工傷認定更正通知書》推送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因工傷認定更正導致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待遇核定金額發生變化的,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工傷認定更正通知書》相關內容進行同步調整。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經調查核實,確屬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撤銷原受理決定,出具《撤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告知書》(附屬檔案18)和《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後,發現該工傷認定決定存在違法或者不適當行為,應主動糾錯,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出具《撤銷工傷認定決定告知書》(附屬檔案19),並自撤銷之日起60日內重新進行調查核實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三十條  工傷認定決定被行政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按照生效的《行政複議決定書》或者《行政判決書》的要求,再次啟動對原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出具《工傷認定再次調查告知書》(附屬檔案20),並在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七章  送  達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按要求填寫《送達回執》(附屬檔案21),同時通過信息系統自動傳送到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其他類文書原則上也應在出具文書之日起20日內送達。
第三十二條  文書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經受送達人同意且完整填寫《文書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確認書》(附屬檔案22)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文書。送達日期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指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四川省工傷認定檔案管理等相關規定,結合檔案主管部門要求,收集、整理、裝訂、保管工傷認定業務檔案。
第三十四條  工傷認定文書樣式由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制定,文書內容可以根據工傷認定工作需要變更。
第三十五條  工傷認定文書使用統一編號規則:按制發年度+“川”+地區簡稱+文書類別簡稱+序號進行編號。
地區簡稱由本地區行政區劃代碼第3位至第6位的數字組成。受市(州)委託辦理的縣(市、區)的地區簡稱在第4位與第5位之間加“—”。
第三十六條  本規程所稱用人單位包括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規程由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工傷認定工作規程(試行)》(川人社辦發〔2021〕9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四川省工傷認定工作規程(試行)》於2021年2月25日起施行,現兩年試行期已結束。通過試行,有效規範了全省工傷認定工作程式,提升了經辦質效,同時也發現了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因此,根據相關規定並結合工作實際,啟動對規程的修訂工作尤為必要。
二、主要內容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管轄許可權。按照《四川省公務員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明確省本級參保公務員工傷認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同時,明確了對生產經營地判定有爭議的以事故發生地為準,在省本級參保但公司註冊地在省外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指定受理。
二是增加了網上申請的渠道。全省工傷保險信息系統上線後,申請人還可通過“四川人社線上”公共服務平台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打破了申請人只能現場提交申請材料的單一模式。同時,還明確了網上申請的業務辦理規則和非管轄範圍業務轉辦情形的相關規定。
三是增加了終止的情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前,申請人可書面提出撤回工傷認定申請,信息系統作終止處理。終止情形的增加,能有效解決申請人主動撤回工傷認定申請時人社部門只能被動撤銷且無相關依據的局面。
四是增加文書更正的情形。在工傷認定工作中,存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後,申請人又重新提交傷情部位有錯漏、診斷結論有變化的診斷證明的情況。為解決現實需要,《認定規程》規定在不改變原工傷認定決定的前提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更正工傷認定決定書相關內容,並出具更正通知書。
五是增加文書送達的方式。參考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等規定,增加了文書電子送達方式。在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此舉可極大壓縮送達時限,提升行政效率。
同時,根據相關環節及內容的變化,對工傷認定申請表、補正文書、工傷認定(不予認定)文書等進行了相應的調整,也提出信息系統改造完善的建設需求。
三、檔案有效期
《認定規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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