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職工工傷認定辦理指南

職工工傷認定是由人社局工傷保險處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工工傷認定
  • 辦理時限:60日
  • 辦事類型:承諾件
  • 是否收費:否
  • 聯繫電話:86924828、86924829
  • 監督電話:86924837、86921930
辦理地址,前置條件,法定依據,辦理程式,申請材料,

辦理地址

市政務服務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視窗。

前置條件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或者職工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應當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定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2、《工傷認定辦法》。

辦理程式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視窗提交申請,由視窗工作人員進行審查,符合條件後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齊全部材料後受理。第二步:對申請人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後,進行調查核實。第三步:在60日內,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作出認定結論,由視窗工作人員將認定結論送達申請人。

申請材料

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應當自事故發生或職工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職工個人或近親屬申請在一年)內,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
2、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3、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聘用契約或者其他存在勞動、人事關係(包括事實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材料;
4、用人單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或有關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登記查詢通知單。
5、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受傷害職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單位不屬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證明材料。
屬於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1、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6、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7、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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