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解讀
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
(一)用人單位一方的申請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特別注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上述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勞動者
(二)勞動者一方的申請時限
《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特別注意:工會組織也是可以申請的喔!
(三)超過1年申請限的特別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5)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提交材料
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契約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受理時間
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工傷認定
認定依據
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前提
工傷認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勞動關係
最高法院認為,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但特殊情況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號行政判決認為,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分包的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認定結論
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特別提醒: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是可以選擇的,這裡的行政複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式。實務中有些單位為了拖時間通常選擇先申請複議再提起訴訟,勞動者為了省時間可以不申請複議直接提起訴訟。
工傷待遇
工傷待遇計算標準怎么定
基於《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及最新統計數據歸納總結,供參考。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 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 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 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7個月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 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 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 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60%
說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資一定倍數計算。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江蘇省的規定比較特別,採取定額標準,參見以下)。
舉例:依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10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8個月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6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4個月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2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1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50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40個月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25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15個月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8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4個月
依照《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採取定額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 20萬元
六級傷殘 16萬元
七級傷殘 12萬元
八級傷殘 8萬元
九級傷殘 5萬元
十級傷殘 3萬元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 9.5萬元
六級傷殘 8.5萬元
七級傷殘 4.5萬元
八級傷殘 3.5萬元
九級傷殘 2.5萬元
十級傷殘 1.5萬元
江蘇還特別規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解除勞動關係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過錯)除外:
不足5年,按照全額的80%支付;
不足4年,按照全額的60%支付;
不足3年,按照全額的40%支付;
不足2年,按照全額的20%支付;
不足1年,按照全額的10%支付。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註: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計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時是否包括加班費,實務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廣東高院《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2018)七、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勞動者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應按勞動者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加班工資)支付。
《上海高院民一庭調研與參考》(〔2014〕15號)傾向認為,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性質上屬於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所獲得的報酬,而加班費是勞動者提供額外勞動獲得的收入,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範疇,且在停工留薪期內也不可能發生加班的事實,故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不應包含加班工資。如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項目計入加班工資,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計算標準的,則應將該部分“加班工資”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計算範圍。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準如何確定?各地並無統一做法。
比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六)評殘後的護理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資×30%
(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一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八)醫療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由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比如:
浙江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十六、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範圍的費用,如何承擔?
答: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範圍的費用原則上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超出目錄範圍的費用經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認可的除外。
深圳《2016年全市社會保險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
三、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以實際支出的工傷醫療費高於社保部門償付的醫療費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補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工傷康復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輔助器具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於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並採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十一)工傷復發待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點,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國家統計局發布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居民收入情況方面,2021年全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比上年名義增長8.2%,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7.1%。
這個統計數據,對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有直接影響。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說明: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故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可獲得三項費用: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三項費用標準如下: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個標準每年都會變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數萬元。
公式: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2021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
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7412元×20=94824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948240元,相比上年度的876680元,增加了71560元。這個標準沒有地域之分,全國統一。
2.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這個標準同樣每年會有變化,每個地區標準不一樣。比如,深圳上年度社平工資11620元/月,則喪葬補助金為69720元。
公式: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6;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他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背景介紹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點,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國家統計局發布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根據公布的最新統計數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有了新變化,現結合司法實踐,對2022年工傷認定流程及賠償標準作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