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工傷保險待遇辦理指南

重慶市工傷保險待遇所需的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流程、待遇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工傷保險待遇辦理指南
  • 所需材料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等
  • 類別:說明
  • 地點:重慶
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流程,待遇標準,

辦理條件

重慶市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應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按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超過30日後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申請之日前的工傷待遇由單位負擔。職工因工死亡,應在勞動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後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工受傷應在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後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當地社保局醫保部負責受理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業務。

所需材料

一、重慶市工傷職工因工死亡,單位在向當地社保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複印件;
3、《身份證》複印件;
4、職工傷亡前12個月的《養老保險對帳單》複印件;
5、《死亡證明》;
6、門診病歷原件及複印件,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原件;
7、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原件;
8、重慶市工傷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戶口簿及身份證複印件、供養證明、生存證明或在校就讀證明,喪失勞動能力者提供勞動能力鑑定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證明。
二、重慶市工傷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單位在向當地社保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複印件;
3、《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原件及複印件;
4、《身份證》複印件;
5、職工工傷前12個月的《養老保險對帳單複印件》;
6、門診病歷原件及複印件,提供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出院診斷證明或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
7、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原件;
8、《領取傷殘津貼申請表》;
9、《一次性享受傷殘津貼申請書》。
三、重慶市工傷職工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單位在向當地社保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複印件;
3、《身份證》複印件;
4、職工因工下落不明前12個月的《養老保險對帳單》複印件;
5、下落不明職工供養親屬戶口簿及身份證複印件、供養證明、生存證明或在校就讀證明,喪失勞動能力者提供喪失勞動能力證明。
四、重慶市工傷職工申報輔助器具費用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原件及複印件;
3、上次領取待遇的《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複印件;
4、《身份證》複印件;
5、經勞動能力鑑定部門同意的《工傷人員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
6、輔助器具配置協定機構出具的證明書。
7、醫療機構或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出具的費用收據原件。
五、重慶市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仍需治療的,單位在向當地社保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原件及複印件;
3、經協定醫療機構及社保局同意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申請表》;
4、《身份證》複印件;
5、上次領取待遇的《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複印件;
6、門診病歷原件及複印件,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出院診斷證明或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
7、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原件。
六、重慶市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治療的,單位在向當地社保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原件及複印件;
3、經勞動能力鑑定部門及協定醫療機構同意的《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
4、《身份證》複印件;
5、門診病歷原件及複印件,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出院診斷證明或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
6、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原件。
七、因工下落不明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後,單位應按因工死亡的要求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同時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文本原件及複印件。
八、因工下落不明職工重新出現的,單位應及時向當地社保局提交書面報告,並負責退還已發放的待遇。
九、重慶市工傷職工申請待遇重核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單位蓋章的工傷保險待遇重核申請書;
2、上次領取待遇的《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複印件;
3、待遇重核的其他證明材料。
注意事項:複印件材料一律採用A4紙複印。醫療費用收據需按治療時間及治療醫院順序張貼在A4紙上,並填寫費用總額。

辦理流程

重慶市工傷保險待遇審理程式
一、醫療保險部工作人員接到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將當場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檢查。對已參加當地直工傷保險,且申請材料完整的,應當場受理,發給《受理回執》。
二、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工受傷時該人員未參加當地直工傷保險的;
2、因工受傷時單位未繳交工傷保險費;
3、未取得《工傷認定決定書》及《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評定傷殘等級後仍需治療批准證明的;
4、未經勞動能力鑑定部門確認,擅自安裝、配置、維修、更換康復器具的;
5、申請資料不完整的。
三、醫療保險部在受理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經辦人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並核定其各項待遇。
四、單位經辦人持《受理回執》在約定的時間到醫療保險部領取《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
五、單位或申請人如果對當地社保局核定的待遇有疑問,應60日內向當地社保局提出。確實有誤者,可申請重核。
重慶市工傷保險待遇發放程式
一、領取《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的當月,當地社保局將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撥到單位,單位負責按規定發放。
二、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般每年7月調整一次。工傷待遇需要調整時,當地社保局將發文通知有關單位,並對符合條件的領取工傷長期待遇人員的待遇進行核定,列印《工傷長期待遇調整通知單》,通過單位發給享受待遇人員。
三、領取傷殘津貼或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應當在每年6月和12月的20日前向當地社保局提供由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才能繼續領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者,當地社保局將從下一個月起暫停發放有關待遇,待補報資料後確認符合繼續享受待遇的,予以補發。
四、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單位應及時向當地社保局報告。逾期不報的,單位負責追回多領的待遇。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待遇標準

一、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一伙食補助費。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五、職工因工致殘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20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5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契約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16個月,8級14個月,9級12個月,10級1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25個月,8級20個月,9級15個月,10級10個月。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六、因工死亡賠償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4、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5、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七、非法用工傷亡賠償
1、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
2、勞動能力鑑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3、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4、傷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6、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八、其他情形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4、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5、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6、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7、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8、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
9、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10、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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