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公式
《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參照《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該規定同時規定了上述人員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根據上述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賠償金額的計算根據親屬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標準,並且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受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工資的限制,不得高於該工資。具體計算標準為:
配偶每月可獲得職工本人工資的40%,其條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且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工傷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其計算公式為:
供養親屬撫恤金賠償金額=工傷死亡職工本人工資(元/月)×40%
例如:趙某某為某石油化工廠職工,長期在化工一線工作,因油罐發生爆炸遭遇不幸,他的妻子王某在他出事前不久遭遇車禍,造成雙腿殘疾,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雖然年齡不足55周歲,但仍有資格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趙某某生前為化工廠技師,工資為2000元/月。這樣,王某可獲得供養親屬撫恤金為:
供養親屬撫恤金賠償金額=2000元/月×40%=800元/月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可獲得職工本人工資的30%,其他親屬,指的是工傷死亡職工親屬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人。其他親屬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是:(1)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3)工傷死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傷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工傷死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傷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其計算公式為:
供養親屬撫恤金賠償金額=工傷死亡職工本人工資(元/月)×30%
例如:王某某為某重型機械廠職工,在一次工傷事故中遭遇不幸,剩下妻子李某一個人帶著14歲的兒子,此時妻子年齡為40歲,並且有工作,家中還有老父親,年邁體衰已喪失勞動能力,王某某有一個弟弟30歲,有固定職業,與王某某共同供養父親。按照規定,李某無資格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兒子未滿十八周歲,可以申請,雖然老父親已喪失勞動能力,但王某某有弟弟滿十八周歲,且有扶養能力,因此也不具有申請資格。這樣,王某某的親屬中只有兒子一個可獲得供養親屬撫恤金,王某某生前的工資為1000元/月,其兒子所可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賠償金額為:
供養親屬撫恤金賠償金額=1000元/月×30%=300元/月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也就是說,如果工傷死亡職工的配偶為孤寡老人,則其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職工工資的50%。其計算公式為:
供養親屬撫恤金賠償金額=工傷死亡職工本人工資×50%
例如:牛某某為某建築公司的老職工,在一次工傷事故中死亡,其膝下無子女,也無兄弟姐妹,老伴已滿55周歲,完全靠牛某某的收入維持生活,牛某某死後,老伴成了孤寡老人,牛某某生前的工資為800元/月,按照規定,她每月可以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
供養親屬撫恤金賠償金額=800元/月×50%=400元/月
如果工傷死亡職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為孤兒,則他們每人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職工工資的40%。
其計算公式為:
供養親屬撫恤金賠償金額=工傷死亡職工本人工資×40%
例如:林某某為某鋼鐵廠職工,在一次工傷事故中遭遇不幸,家中有一老母親,已有70歲,林某某已離異,無子女,且無兄弟姐妹,其老母亦無兄弟姐妹,這樣老母成了孤寡老人,林某某生前的工資為1200元/月。這樣,老母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賠償金額為:
供養親屬撫恤金賠償金額=1200元/月×40%=480元/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傷死亡職工有多個親屬皆有資格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則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例如:姚某某為某化工廠職工,在一次工傷事故中不幸死亡,其親屬中有資格獲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有:妻子、兒子、、妹妹、弟弟,按照法定的計算標準,上述親屬每月可獲得的撫恤金之和為姚某某工資×130%,這就超過了姚某某的工資,這樣,上述親屬每月總共可獲的撫恤金只能相當於姚某某的工資,多出的部分不予計算。
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
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此,如果供養親屬撫恤金被進行了調整,其計算就應適用調整後的標準。
相關法律
關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 第1款第2項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 第8項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8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 第1款第9項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計算。被撫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生活費計算到十八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的,生活費計算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撫養費少計一年,但計算生活費的年限最低不少於十年;被撫養人七十周歲以上的,撫養費只計五年。
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工傷職工傷殘撫恤金、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意見黔勞社廳發[2005]6號
各市、州、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保障因工傷殘和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原勞動部《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文)的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對我省工傷職工傷殘撫恤金、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調整如下:
一、本次調整的適用範圍和時間
適用範圍:2003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經鑑定為1-4級未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傷殘撫恤金、護理費的企業職工(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按我省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有關規定執行)和按月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待遇低於本次調整標準的,按本意見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現有待遇高於本次調整標準的不作調整。
2004年1月1日後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經鑑定為1-4級按月領取傷殘津貼、護理費的標準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和《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調整時間: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二、經費渠道
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所需費用:參加工傷保險且已納入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工傷職工傷殘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標準
(一)1-4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撫恤金標準,以2002年各市、州、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5%為計發基數,一級為基數的90%、二級為基數的85%、三級為基數的80%、四級為基數的75%.(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標準,配偶按2002年各市、州、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計發,其他親屬按30%計發。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三)生活護理費的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級護理)按2002年各市、州、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計發,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級護理)按40%計發,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級護理)按30%計發。
四、本《意見》適用於此次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工作。
本《意見》由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供養親屬
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具體指的是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
遺腹子女;
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親屬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
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
標準
配偶:每月職工本人工資的40%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職工本人工資的30%
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