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原件)2份,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等其他證明材料。
服務對象,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法律依據,
服務對象
省本級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受理條件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材料
1.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原件)2份;
(2)勞動、聘用契約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據材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1)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6)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7)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辦理流程
流程圖
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2.《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十條: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為工傷認定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工傷認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