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後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後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並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裡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傷害事故的。【“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於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機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於工傷事故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疇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及並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並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鬥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於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材料
用人單位或工會組織申報
1、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事故發生之日3個工作日內報送);
2、工傷認定申請表1份(此表及以下材料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一同報送);
3、事故人和單位簽訂的有效書面勞動契約(原件並複印件);
4、事故人的身份證或暫住證(原件並複印件);
5、首次就醫病歷及診斷書等有關材料(原件並複印件);
6、工作考勤記錄卡(原件並複印件);
7、企業營業執照(原件並複印件);
8、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人或直系親屬申報
1、工傷認定申請表1式2份;
2、事故人和單位簽訂的有效書面勞動契約,或單位有效工作證、單位簽章工資表、單位簽章的從事本職工作證明等(原件並複印件);
3、事故人的身份證或暫住證(原件並複印件);
4、首次就醫病歷及診斷書等有關材料(原件並複印件);
5、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照片等有關證據;
6、事故發生詳細經過;
7、單位、企業法人註冊登記資料(可到工商部門查詢);
如屬下列情況,除上述材料外,申請人還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1、屬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原件並複印件);
2、屬刑事案件的,法院、公安部門(派出所)的有關材料(原件並複印件);
3、屬職業病的,需提供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原件並複印件);
4、屬維護國家、公眾利益的,需提供政府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原件並複印件);
5、屬革命傷殘軍人的,需提供因公或因戰革命軍人傷殘證和舊傷復發證明(原件並複印件);
6、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出差、開會等的通知);
7、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書;
流程
一、申請登記
(一)申請人
1、用人單位;
2、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
3、工會組織,
上述申請人都有權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登記,並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有關申報須知和材料。
(二)申請時間
1、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同意,該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申請工傷認定上報材料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工傷申報證據清單》,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契約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職工受傷害後診斷證明(初診病歷及其封面、出院小結、檢查報告單等)或者職業病診斷書(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屬於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時間表及與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內容相關的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受傷害職工的工作職責或職務證明和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間,屬於由於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屬於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6)屬於從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7)屬於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需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舊傷復發後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
(8)屬借用或勞務輸出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定書、實際用人單位對事故調查的材料,並由勞動關係所在單位申報;
(9)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需提交有效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10)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需提交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11)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能夠證明情況的材料。
二、受理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要認真審查,材料不齊全的,在15個工作日內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式二份,申請人一份,留檔一份;
2、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
3、經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範圍的,則書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調查核實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存有疑義時,應當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在調查核實過程中的取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
2、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工傷的,則開具《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
3、經辦人員提出初審意見報領導審批後作出行政決定;
4、對相關部門證據尚未提供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60日的工傷認定時效已接近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開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一式二份,申請人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各一份,待條件具備時再啟動工傷認定程式;
5、經調查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具備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開具《工傷認定終止決定書》,一式二份,申請人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各一份;
6、對疑難案件進行集體會商報領導審批後作出行政決定。
四、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織專家、依據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從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為兩級:設區的市一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從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根據其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診斷。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區級勞動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五、行政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對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進行調查審核的基礎上按規定程式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為工傷的行政決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六、送達
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未參保員工申請工傷認定須知
一、申請條件:
(一)傷(亡)者是註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員工;
(二)申請人是用人單位、受傷害的員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
(三)用人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後30日內、員工(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應在事故發生後一年內向工傷保險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職業病的需先到市衛生防疫站或省職業病防治院進行確診)。
二、申請人應向工傷保險部門提供的材料:
(一)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員工和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書面勞動契約或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如:單位證明;工卡、工作證、工資表或同事的證明等)
(三)員工的身份證(並複印件一份)
(四)首次醫療病曆本(診斷書)(並複印件一份)
(五)事故現場目擊證人出具的證人證言(附上證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聯繫電話)
(六)用人單位註冊登記資料(可到工商、物價中心查詢、列印)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或其它有效證明(屬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八)屬地公安部門(派出所)的證明材料或法院的判決書(屬暴力人身傷害等)
(九)其它材料,見工傷保險部門印製的“工傷保險業務材料清單”
三、辦事程式:
(一)工傷保險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開出“收件回執”。如材料不齊的,當場或15個工作日內開出“補齊材料通知書”。
(二)材料基本收齊後,工傷保險部門向用人單位發出“事故處理通知書”,核對有關情況。
(三)收到用人單位書面回復後,工傷保險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開出“受理告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四)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並核實後,工傷保險部門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並於20個工作日內通知到申請人和用人單位。
四、其它事項:
(一)員工在工傷醫療期滿後30日內,懷疑有致殘的,應向市醫務勞動鑑定部門提出傷殘(等級)鑑定的申請,領取鑑定表,到指定的鑑定點進行傷殘(等級)鑑定。
(二)員工領取鑑定結論後30日內,如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標準發生爭議,可持工傷認定書、傷殘(等級)鑑定結論、工傷醫療費單據和原始病歷、受傷前月工資表等材料到市社保局仲裁申請工傷待遇仲裁(因工死亡的還應提供直系親屬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收入證明等有關資料)。
時間地點
辦理地點: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