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工傷保險工傷認定辦理指南

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流程,辦理地點,

辦理條件

一、職工屬於下列單位之一:
1.參加市本級工傷保險統籌的企事業單位;
2.在甬的參加浙江省省級工傷保險統籌的行業用人單位;
3.工商登記在市工商局或者法人登記在市人事局、民政局的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類企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個體工商戶;
4.生產經營地在市本級統籌範圍內(鄞州區除外)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市用人單位。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者;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三、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工傷待遇等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出規定期限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

所需材料

用人單位、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應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或《工傷認定簡易處理表》(一式四份);
2.受傷害職工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用人單位與受傷害職工之間的勞動關係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其中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需提供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公司註冊登記情況證明;
4.事故當月考勤記錄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5.醫療機構提供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包括:首次門診病歷、出院病歷、疾病診斷書(申請工傷認定時受傷害職工尚未出院的情況下提供)、首次X線、CT、MRI報告單等。其中脊柱(頸椎、胸椎、腰椎)損傷者,需提供受傷害後一周內的磁共振報告單;
6.書面旁證材料(證人證言)原件兩份(兩個證人各一份),附證明人身份證複印件;
7.機動車交通事故需提供:(1)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原件及複印件;(2)上下班路線圖;(3)居住地證明(居住地所在的社區、街道、公安部門出具均可);
8.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原件及複印件;
9.突發疾病死亡事故,需提供醫療機構的搶救記錄和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10.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合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律文書原件及複印件;
11.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1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供縣級以上公安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1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需要提供革命傷殘軍人證、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舊傷復發鑑定結論原件及複印件;
1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用以證明事故情況的其他證明材料。
以上1至6項為必備申報材料,7至14項分別為特殊情況下發生工傷或視同工傷事故申報時應當提交的附加材料,以上所有材料尺寸均要求以A4紙大小為準。

辦理流程

1.市勞動保障行政服務中心行政審批視窗受理
2.審核
3.視窗辦結反饋

辦理地點

寧波市解放南路257號二樓大廳12-15號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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