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傷保險工傷認定辦理指南

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流程,認定標準,

辦理條件

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中,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從業人員。

所需材料

1、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聘用契約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辦理流程

申 請
申請人按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提供相關的材料。
受 理
1、保險科接到申請後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屬於本管轄的告知申請人。
2、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30日內補齊材料。
認 定
1、經審查符合認定條件的60日內 (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做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並告知單位和個人。
2、對不能提供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證明的,告知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以確定勞動關係,仲裁時間不累計在受理的規定時間內。
3、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要告知申請人。
4、對認定為工傷的發工傷證。
鑒 定
停工留薪期滿或經治療傷情基本穩定的,申請人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評定傷殘等級。

認定標準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
在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相的預備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在因工外出期,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法、行政法規規定應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在工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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