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職工所在單位,應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按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超過30日後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申請之日前的工傷待遇由單位負擔。
2、職工因工死亡,應在勞動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後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工受傷應在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後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3、職工工傷後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必須安裝各類輔助器具的,須由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後申請相關待遇。
4、領取長期待遇人員每年6月20日前需提供領取資格的證明,符合條件的繼續發放待遇,逾期不提供或不符合條件的停發待遇。
所需材料
(一)職工因工死亡申請工亡待遇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4、死亡證明、戶口註銷證明;
5、診斷證明、門診病歷原件及複印件、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6、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原件(必須是原件);
7、申請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應提供以下資料:(1)供養親屬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2)與工亡職工的關係證明;(3)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勞動能力鑑定結論;(5)孤兒、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門相關證明;(6)在校學生提供學校正明;(7)學齡前兒童提供出生醫學證明。
(二)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決書》(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5、下落不明職工供養親屬申請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需提供資料與第五條第8項相同。
6、因工下落不明職工重新出現的,單位應及時向省社保局提交書面報告,並負責退還已發放的待遇。
(三)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申請傷殘待遇及醫療(康復)費用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3、《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4、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5、門診病歷原件及複印件,提供門診或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出院小結、診斷證明書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6、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原件(必須是原件);
7、廣州醫保有墊付的:需到廣州醫保局天河分局(龍口東路358號天誠廣場二樓)確認墊付金額,並提供:《廣州市醫保基金墊付省直工傷保險醫療費用確認表》,醫保卡複印件,《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醫療費用住院/門診結算單》。
8、《一次性享受傷殘津貼申請書》、《一次性享受傷殘津貼協定書》(僅限於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至四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跨統籌地區戶籍職工);
9、職工工傷後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需提供解除勞動契約補償協定。
(四)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仍需治療(含舊傷復發)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3、《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舊傷復發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5、經勞動能力鑑定部門及協定醫療(康復)機構同意的《工傷職工繼續治療申請表》;
6、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7、門診病歷原件及複印件,提供門診或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出院小結、診斷證明書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8、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原件(必須是原件);
9、廣州醫保有墊付的:需到廣州醫保局天河分局(龍口東路358號天誠廣場二樓)確認墊付金額,並提供:《廣州市醫保基金墊付省直工傷保險醫療費用確認表》,醫保卡複印件,《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醫療費用住院/門診結算單》。
10、上次領取待遇的《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複印件;
(五)申請輔助器具費用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附屬檔案一);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3、經勞動能力鑑定部門同意配置輔助器具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4、上次領取待遇的《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複印件;
5、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6、輔助器具配置協定機構出具的證明書。
7、醫療機構或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出具的費用收據原件(必須是原件)。
(六)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治療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3、《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4、經勞動能力鑑定部門及協定醫療(康復)機構同意的《工傷職工繼續治療申請表》(附屬檔案二);
5、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6、門診病歷原件及複印件,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出院診斷證明或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7、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原件(必須是原件)。
(七)申請待遇重核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單位蓋章的工傷保險待遇重核申請書;
2、上次領取待遇的《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複印件;
3、待遇重核的其他證明材料。
(八)領取長期待遇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辦事處蓋章,同時由原單位確認的《領取傷殘津貼或撫恤金人員資格核實表》。
(九)涉及第三人工傷待遇申領的,除提供相應項目所需的材料外還需要同時提供如下材料:
1、屬於交通事故(含城軌、客輪、火車)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書;
2、屬於遭受暴力傷害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或賠償證明材料;
3、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需提供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
(十)申請先行支付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1)社會保險登記證、工傷保險實繳清單或還欠協定;(2)工傷認定決定書;(3)先行支付書面申請材料。
2、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傷待遇,工傷職工或其親屬申請先行支付的:(1)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證明材料;(3)工傷認定決定書;(4)先行支付書面申請材料。
(十一) 申請老工傷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1、《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老工傷人員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確認書》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4、死亡證明、戶口註銷證明;
5、申請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應提供以下資料:(1)供養親屬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2)與工亡職工的關係證明;(3)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勞動能力鑑定結論;(5)孤兒、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門相關證明;(6)在校學生提供學校正明;(7)學齡前兒童提供出生醫學證明。
(十二)申請老工傷醫療或康復費用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1、《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老工傷人員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確認書》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3、《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4、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5、門診病歷原件及複印件,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出院診斷證明或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6、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原件(必須是原件);
(十三) 申請老工傷輔助器具費用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點擊下載:社會工傷保險醫療待遇申請表.doc)
2、《老工傷人員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確認書》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3、經勞動能力鑑定部門同意配置輔助器具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4、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5、輔助器具配置協定機構出具的證明書。
6、醫療機構或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出具的費用收據原件(必須是原件)。
(十四)申請老工傷護理費用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2、《老工傷人員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確認書》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3、經勞動能力鑑定部門評定護理等級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4、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注意事項:
1、複印件材料一律採用A4紙複印。醫療費用收據需按治療時間及治療醫院順序張貼在空白A4紙上(不能雙面貼上),並填寫費用總額。
2、工傷職工所有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均要求在廣東省省直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
辦理流程
工傷保險待遇審理程式
一、前台受理工作人員接到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將當場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檢查。對已參加省直工傷保險,且申請材料完整的,應當場受理,發給《受理回執》。
二、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工受傷時該人員未參加省直工傷保險的(先行支付除外);
2、因工受傷時單位未繳交工傷保險費的;
3、未取得《工傷認定決定書》及《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評定傷殘等級後仍需治療(含舊傷復發)批准證明的;
4、未經勞動能力鑑定部門確認,擅自安裝、配置、維修、更換輔助器具的;
5、申請資料不完整的。
三、醫療保險部在收到前台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材料後,經辦人應在6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並核定其各項待遇。如果發現前台受理的資料不完整或不真實的應及時退回前台通知補正資料,待資料補充完整真實後再重新啟動工傷待遇審理程式。
四、單位經辦人持《受理回執》在約定的時間到受理前台領取《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
五、單位或申請人如果對省社保局核定的待遇有疑問,應60日內向省社保局提出。確實有誤者,可申請重核。
工傷保險待遇發放程式
一、領取《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的當月,省社保局將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撥到單位,單位負責按規定發放。
二、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般每年7月調整一次。工傷待遇需要調整時,省社保局將發文通知有關單位,並對符合條件的領取工傷長期待遇人員的待遇進行核定,列印《工傷長期待遇調整通知單》,通過單位發給享受待遇人員。
三、領取傷殘津貼或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應當在每年6月和12月的20日前向省社保局提供由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領取傷殘津貼者可由用人單位出具),才能繼續領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者,省社保局將從下一個月起暫停發放有關待遇,待補報資料後確認符合繼續享受待遇的,予以補發。
四、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單位應及時向省社保局報告。逾期不報的,單位負責追回多領的待遇。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辦理時限
經初審,基本符合收件條件的發出《收件回執》,在15個工作日內由工傷認定部門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補正材料通知書》;材料完整的發給《受理回執》。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