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工傷保險待遇辦理指南

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

辦理條件

1、職工所在單位,應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按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超過30日後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申請之日前的工傷待遇由單位負擔。
2、職工因工死亡,應在勞動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後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工受傷應在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後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3、職工工傷後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必須安裝各類輔助器具的,須由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後申請相關待遇。
4、領取長期待遇人員每年6月20日前需提供領取資格的證明,符合條件的繼續發放待遇,逾期不提供或不符合條件的停發待遇。

所需材料

(1)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完成後,用人單位可在每月20日前到社保部門辦理待遇審核手續。
(2)用人單位需提供的資料:
①工傷認定決定書。
②工傷醫療費用清單、藥費原始憑證、病歷、處方、醫療診斷證明書。
③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3)用人單位需填報的表格:
①《武漢市工傷人員醫療(康復)費用申報審核表》(表2),一式二份,加蓋公章。
②《武漢市工傷人員傷殘(工亡)待遇申報審核表》(表9),一式二份,加蓋公章。

辦理流程

工傷保險待遇審理程式
一、前台受理工作人員接到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將當場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檢查。對已參加省直工傷保險,且申請材料完整的,應當場受理,發給《受理回執》。
二、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工受傷時該人員未參加省直工傷保險的(先行支付除外);
2、因工受傷時單位未繳交工傷保險費的;
3、未取得《工傷認定決定書》及《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評定傷殘等級後仍需治療(含舊傷復發)批准證明的;
4、未經勞動能力鑑定部門確認,擅自安裝、配置、維修、更換輔助器具的;
5、申請資料不完整的。
三、醫療保險部在收到前台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材料後,經辦人應在6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並核定其各項待遇。如果發現前台受理的資料不完整或不真實的應及時退回前台通知補正資料,待資料補充完整真實後再重新啟動工傷待遇審理程式。
四、單位經辦人持《受理回執》在約定的時間到受理前台領取《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
五、單位或申請人如果對省社保局核定的待遇有疑問,應60日內向省社保局提出。確實有誤者,可申請重核。
工傷保險待遇發放程式
一、領取《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的當月,省社保局將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撥到單位,單位負責按規定發放。
二、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般每年7月調整一次。工傷待遇需要調整時,省社保局將發文通知有關單位,並對符合條件的領取工傷長期待遇人員的待遇進行核定,列印《工傷長期待遇調整通知單》,通過單位發給享受待遇人員。
三、領取傷殘津貼或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應當在每年6月和12月的20日前向省社保局提供由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領取傷殘津貼者可由用人單位出具),才能繼續領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者,省社保局將從下一個月起暫停發放有關待遇,待補報資料後確認符合繼續享受待遇的,予以補發。
四、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單位應及時向省社保局報告。逾期不報的,單位負責追回多領的待遇。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辦理時限

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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