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鄉工傷認定指南

桐鄉工傷認定由勞動能力鑑定處受理。

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

受理條件

用人單位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申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3份;2、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的,還需提供申請人居民身份證並附複印件及申請人與受傷職工關係證明);3、職工受傷害或被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契約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4、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或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1)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2)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3)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或其他證明;(4)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情形的,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當地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發生事故後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5)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情形或屬於其他情形引起的事故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不屬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範圍的,應提交公安部門派出所或安全監察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及調查報告;(6)屬於《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和死亡證明;(7)屬於《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8)屬於《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情形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簽訂服務協定的工傷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工傷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9)屬於其他事故傷害的,提交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6、用人單位註冊信息相關證明材料。7、人力社保部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備註:1、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申請,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提出申請。"

辦理流程

申報—初審—受理—審查調查—審核—審批(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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