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意見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2022年9月1日,為進一步完善四川省失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障生活、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助力經濟社會發展的功能作用,提高基金抗風險能力,保障參保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基金預算包括基金收入預算和基金支出預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失業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失業保險金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職業培訓和...
《經辦規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四川省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以及“暢通領、安全辦”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為依據,對全省的經辦流程進行了統一。
《進一步規範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實施方案》重點明確了失業保險省級統籌任務目標。即:通過統一失業保險政策、統一基金收支管理、統一基金預算管理、統一經辦服務管理、統一責任分擔機制、統一激勵約束機制“六個統一”,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政策,...
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省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的上繳比例。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一)失業保險金;(二)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的醫療補助...
市、地、州每季按本地區收繳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8%上繳省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用於全省調劑。調劑辦法,由省勞動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第十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實行預決算管理,按照統籌範圍,由就業服務機構編制預算、決算方案,經同級勞動、...
第一條 為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四川省企業用於工失業保險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
第一條 為實施工傷保險統收統支省級統籌基金管理和預算管理,確保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促進工傷保險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2017〕144號)《關於進一步完善四川省工傷保險...
《四川省政府關於加強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四川省人民政府1998年9月11日發布的通知。引言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川府發〔1998〕65號)具體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失業保險基金調劑功能和抗禦風險的能力,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實行“五...
廣泛宣傳,簡化程式,統籌安排和合理調度,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崗政策及時落實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動態掌握企業使用資金情況和穩定職工隊伍情況,積極激勵企業承擔穩定就業崗位的社會責任。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通過與職工進行集體協商,採取在崗...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發〔2018〕59號)規定的比例逐年過渡,其中:2019年為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50%,2020年為55%...
全省統一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技能提升補貼等待遇標準。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二)統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額繳撥、統收...
通知》(人社部發[2012]32號)和省人力社保廳、財政廳《關於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2]282號)及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我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政策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09〕43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實施意見》(川...
繼續實施企業招用脫貧人口、就業困難人員全額補貼單位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政策。失業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對受疫情影響嚴重而停工停產的中小微企業組織職工以培訓代替工作的,按國家規定標準發放一次性...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後,各縣(市)上解省級統籌調劑金的比例及劃轉渠道不變。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問題,按《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吉林省失業保險辦法》及相關檔案規定執行。在執行本辦法的...
第八條 省、自治區可以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失業保險調劑金以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徵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籌集。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失業保險調劑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推進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工作要求,制定本...
第八條 省、自治區可以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失業保險調劑金以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徵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籌集。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失業保險調劑金的...
、《國務院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09〕43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實施意見》(川府...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嚴格按《失業保險條例》和《甘肅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範圍使用,用於下列支出:(一)參保職工失業後所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