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

2014年12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4〕73號印發《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編制和審批、執行和調整、基金決算、監督和檢查、考核與獎懲、附則7章35條,由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四川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號:川府發〔2014〕7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成文時期:2014年12月1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檔案通知,辦法全文,

檔案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府發〔2014〕7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現將《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1日

辦法全文

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質量,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09〕43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0〕1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以下簡稱“基金預算”)是根據國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預算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政策建立,反映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年度計畫。基金預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則。
第三條 省通過預算對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編制並組織執行全省基金預算。
第四條 省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調劑金。省級統籌調劑金包括中央和省財政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以及各市(州)上解的調劑金等。省統一使用省級統籌調劑金,對市(州)完成預算後出現的收支缺口給予一定調劑。
第五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徵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支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責任主體。市(州)對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收統支;根據當年基金預算,制定本市(州)年度內市(州)本級及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區)的收支計畫並組織實施;完成省下達的省級統籌調劑金上解計畫。
縣(市、區)執行市(州)下達的年度收支計畫,承擔市(州)確定的應由縣(市、區)承擔的補貼責任。
本辦法實施前各市(州)累計結餘和實施後當期結餘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留存市(州)。
第六條 預算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編制和審批 
第七條 省社保局根據上年度全省基金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年度各市(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養老保險政策以及養老保險工作計畫等因素,編制全省基金預算草案。逐步實現以參保人員實名制基本信息為基礎,編制基金預算。
第八條 基金預算包括全省基金收支總預算、省本級和各市(州)基金收支預算。
第九條 基金收入預算編制。基金收入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包括當期養老保險費收入、欠費補繳收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收入、預繳養老保險費收入。
1.當期養老保險費收入分企業及職工養老保險費收入和個體參保人員養老保險費收入兩部分,計算公式為:
企業及職工當期養老保險費收入=(上年末企業參保職工人數+當年企業職工計畫淨增擴面平均人數)×上年當地企業職工參保繳費率×上年當地企業職工人均繳費基數×(1+當地企業職工繳費基數平均增長率)×28%×上年當地企業及職工養老保險費征繳率
個體參保人員當期養老保險費收入=(上年末個體參保人員參保人數+當年個體參保人員計畫淨增擴面平均人數)×上年當地個體參保人員參保繳費率×上年當地個體參保人員人均繳費基數×(1+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平均增長率)×20%×上年當地個體參保人員養老保險費征繳率
當地參保繳費率、繳費基數平均增長率、征繳率未達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在編制預算時根據實際情況並結合工作要求進行核實調整。
2.欠費補繳收入包括參保單位和個人補繳上年末以前發生的欠費金額,計算公式為:
欠費補繳收入=當年全省清欠計畫×(當地上年末欠費總額÷全省上年末欠費總額)
3.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收入按國家或省出台的相關政策進行測算確定。
4.預繳養老保險費收入按上年實際發生數分析確定。
(二)財政補貼收入包括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對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根據預算年度中央和省財政對基金補助的預算安排情況以及按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由地方財政承擔對基金的補助情況確定。
(三)利息收入根據上年利息收入、預算年度基金累計結餘以及存款結構等因素測算確定。
(四)轉移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據近3年實際發生數分析確定。
(五)上級補助收入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計算確定。
(六)下級上解收入按各市(州)基本養老保險費預算收入的8%計算確定。
第十條 基金支出預算編制。基金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轉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基本養老金支出。根據上年離退休人數(含退職人數,下同)、當年離退休人員增減變化、上年養老金水平及當年養老金調整等情況計算確定。計算公式為:
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支出=(上年末離休人數-當年減少人數/2)×上年末月人均離休金×12+上年末離休人數×當年當地月人均調待金額×調待月數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支出=(上年末退休人數-當年減少人數/2)×上年末月人均養老金×12+(當年新增退休人數/2×新增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12)+上年末退休人數×當年當地月人均調待金額×調待月數
病殘津貼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計算確定。
(二)喪葬撫恤補助支出按照國家和省出台的有關政策,並根據上年實際發生數和近3年喪葬撫恤補助支出平均增長率計算確定。
(三)上解上級支出按市(州)基本養老保險費預算收入的8%計算確定。
(四)補助下級支出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計算確定。
(五)轉移支出和其他支出根據近3年實際發生數分析確定。
第十一條 市(州)當期收支預算缺口確定和彌補。
市(州)當期基金預算缺口=預算總支出-(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
市(州)出現的當期預算收支缺口,70%由省級調劑補助,30%由當地動用累計結餘彌補;預算年度上年末基金支撐能力不足3個月的,80%由省級調劑補助,20%由當地動用累計結餘彌補。
累計結餘不足彌補的部分,由當地政府按10%的比例負擔,其餘部分由省級調劑補助。
第十二條 省級調劑補助、上解上級支出和財政補助收入的結算。預算年度終了,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社會保險基金決算,省對補助各市(州)的省級調劑金、各市(州)上解的調劑金和市(州)財政補助收入等按實際完成的養老保險費收入和實際收支缺口進行結算,差額部分在下年度預算安排中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 省級統籌調劑金上解比例和基金缺口分擔比例的調整。隨著基金收支、人口老齡化率、替代率和撫養比等指標的變動,省可根據養老保險基金運行情況調整省級統籌調劑金上解比例和省、市責任分擔比例,具體調整比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財政廳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基金預算草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後,由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報省政府同意後,納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的基金預算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第三章 執行和調整
第十五條 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度基金預算經省政府同意,納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及時批覆省社保局執行。各市(州)社保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省社保局下達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式執行。
第十六條 基金預算下達後,市(州)社保經辦機構要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編制口徑編制當地基金收支計畫,並分解下達到縣(市、區)。
第十七條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下達的基金預算,積極擴面徵收,不得超政策範圍支出。
第十八條 省級調劑補助資金撥付。在預算批覆後的次月內,省按不低於預算確定的省級統籌調劑補助的40%撥付,其餘部分根據實際情況,於預算年度內撥付。省社保局對各市(州)基金支撐能力實行動態監控,對於支付能力低於3個月的市(州),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同意後,適時預撥省級調劑補助資金,確保待遇發放。
省對市(州)的調劑補助資金,通過省級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撥入市(州)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並轉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後,方可按規定程式使用。
第十九條 各市(州)應於預算年度內,將批覆預算中確定的應由當地財政承擔的基金預算收支缺口補助資金,撥入當地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各市(州)應於每年11月底以前,按基金預算確定的省級統籌調劑金上解額,足額上解省級統籌調劑金。市(州)應上解的調劑金,通過市(州)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劃入省級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統一繳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條 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在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的,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預算調整由各市(州)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專題報告,經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後,報送省社保局;省社保局於當年10月10日前提出預算調整方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後,由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上報省政府同意後,納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調整草案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四章 基金決算
第二十一條 預算年度終了,各市(州)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市(州)社保經辦機構編制的基金財務報告經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後,由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市(州)社保經辦機構應按時限要求及時將批准後的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上報省社保局。
第二十二條 省社保局應按有關規定,匯總編制全省年度基金決算草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核後,由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報省政府同意後,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將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基金決算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按季度將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及上級社保經辦機構。市(州)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基金收支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及省社保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執行、管理進行督促檢查,確保預算的有效執行和基金的安全完整;應對養老保險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全省養老保險政策執行的規範和統一。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和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基金管理規定,切實加強基金管理,接受社會監督;應加強基礎管理,提高數據質量,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因數據質量影響預算科學性和基金正常運轉的,按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社保局應加強對各市(州)社保經辦機構的指導和檢查,加快建設以參保人員實名制管理為基礎的省級統籌預算管理信息系統,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強化對各地預算執行的監控。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七條 省社保局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上年社會保險基金決算,對各市(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結餘動用、地方財政補貼到位、省級統籌調劑金上解等情況提出考核意見,並將考核結果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核批。市(州)對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區)進行考核。
第二十八條 預算年度當期養老保險費收入和基本養老金支出實際執行缺口較預算缺口縮小的,按縮小額給予省級調劑補助。
第二十九條 市(州)、縣(市、區)違反養老保險政策,增加的基金支出和減少的基金收入由當地政府負責彌補,並等額扣減省級調劑補助。
第三十條 對未完成當期養老保險費收入預算或超出基本養老金支出預算的市(州),減收和超支部分由同級政府予以補足,並於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基金決算的次月內撥付到位。
第三十一條 市(州)應上解的調劑金、應由當地政府承擔的補助資金和當地政府負責彌補的基金,在規定期限未到位的,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准後,向市(州)、擴權強縣試點縣(市)下發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扣減通知,並抄送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財政廳負責將扣收的資金全額劃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其中:擴權強縣試點縣(市)應劃轉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資金,財政廳從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按省級調劑金劃撥程式將資金劃撥到市(州)。
第三十二條 在預算執行中違反法律、法規的,除責令糾正外,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省本級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市(州)應完善統收統支的市(州)級統籌,提高市(州)級統籌質量,參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當地的預算管理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四條 基金預算具體編制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制定。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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