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為充分發揮政策的支持和引導作用,調動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參與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使地震災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並超過災前水平,在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3〕28號)基礎上,結合實際,提出幾項整改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 地點:四川省
  • 類型:意見
  • 內容: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
檔案分發,檔案內容,財政政策,稅收政策,金融政策,國土資源政策,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產業扶持政策,地質災害防治和生態修復政策,糧食政策,工商管理政策,其他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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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發[2013]3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充分發揮政策的支持和引導作用,調動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參與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使地震災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並超過災前水平,在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3〕28號)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檔案內容

財政政策

(一)努力籌措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省和受災市(州)、縣(市、區)三級政府要整合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彩票公益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含捐贈資金),努力籌措災後恢復重建資金,與國家災後恢復重建基金統籌安排。從2013年至2015年,省級財政通過年初預算安排、調整支出結構等方式籌集100億元用於災後恢復重建。積極利用主權外債支持災後恢復重建。引導各類捐贈資金支持災後恢復重建。
(二)給予重災區綜合性財力補助。災後恢復重建期間,對受災嚴重且財政減收較大的地區,給予綜合性財力補助,支持災區保障政權機構正常運轉和履行基本公共服務職能。
(三)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從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對重災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免收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企業和有關經營者免收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2.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重災區的企業、單位或個人免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採礦登記費、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費、保險業務監管費、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證券市場監管費、電力監管費、防空地下室異地建設費、征地管理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河道采砂管理費、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收養登記費。
3.一次性免收證照工本費。對因地震災害遺失或損壞,需要補辦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薄、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拖拉機行駛證、拖拉機駕駛證、婚姻登記證、房屋所有權登記證、土地登記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免收工本費。

稅收政策

(四)減輕個人和企業負擔。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因地震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其來源於受災地區的所得,由縣(市、區)稅務局批准,可減征七成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開採或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免徵應繳資源稅。
(五)支持企業吸納就業。重災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災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六)支持房屋建築物恢復重建。對經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管、土地部門認定的因災損毀的房產、土地,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准免稅的納稅人已繳納稅款可以在以後年度的應繳稅款中抵扣。
(七)允許延期申報納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按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稅務機關可依法審批至2013年12月31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繳納應納稅款,申請延期繳納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一次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災情仍需延期繳納該筆稅款的,省稅務機關可依法按次審批至2013年12月31日。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金融政策

(八)增加對受災地區的信貸投放總量。
1.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大系統內信貸資源的調劑,增加受災地區專項信貸支持力度。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適當調整受災地區地方法人機構巨觀審慎政策參數,支持增加受災地區恢復重建的信貸投放。擴大受災地區分支行信貸審批許可權,簡化貸款流程。
2.對受災地區實行傾斜的準備金政策。根據受災地區災後恢復重建的實際需求,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增加對受災地區的再貸款(再貼現)額度,重點用於支持農房重建、中小微企業和“三農”金融服務需求。
(九)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鼓勵金融機構針對不同的受災對象,設計專項授信產品或拓寬現有信貸產品適用範圍,積極開展融資對接活動,為受災地區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務,重點支持城鄉住房、重點基礎設施、農牧業和小微企業、重點產業項目等領域災後恢復重建。支持符合條件的受災地區企業和所籌資金用於受災地區的企業發行銀行間市場直接債務融資工具。
(十)放寬機構準入條件。靈活調整受災地區機構準入政策,在網點重建和增設、遷址、高管任職資格等方面,建立行政許可“綠色通道”,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十一)扶持地方金融機構。支持受災地區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通過發行金融債券用於補充資本金和災後重建信貸資金來源。支持股份制商業銀行到受災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積極發展適合受災地區特點的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國土資源政策

(十二)確保災後重建用地。
1.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土地利用規劃的城鎮、農村居民點用地,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產業項目新增的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由省根據各地實際預支安排。
2.支持受災地區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災區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可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指標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設過程中再設定建新拆舊項目區報國土資源廳審批。增減掛鈎指標可在市域範圍內安排使用,報國土資源廳批准。受災地區納入採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範圍。
3.採取邊占邊補方式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受災縣(市、區)原有的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可以繼續使用,沒有占補平衡指標的縣(市、區)城鎮批次用地可以正式批覆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審核意見或立項檔案為依據掛賬,採取邊占邊補方式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任務,在三年內完成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利用新增耕地核銷掛賬。在本市、縣內完成占補平衡確有困難的,可在省內跨市(州)、縣(市、區)實行易地占補平衡。獨立選址項目按法定標準低限納入項目預算繳納耕地開墾費。
4.提高用地審批效率。對於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城鎮村和配套基礎設施用地,以及受災企事業單位搬遷用地,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由受災縣(市、區)人民政府直接上報省政府,同時抄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備案。對於增強受災地區防災抗災能力的新建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項目,屬國家預審委託省審理的,由國土資源廳辦理。對於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可申請先行用地,由國土資源廳審核同意。恢復重建項目建設用地審批一律納入“綠色通道”快速審批。
5.及時提供搶險救災用地。對於受災地區交通、水利、電力、通訊、供水等搶險救災設施和應急安置、醫療衛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結束後恢復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補辦用地手續。過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設施的用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補辦臨時用地手續,使用期滿需轉為永久性建設用地的,依法依規完善用地手續。
(十三)調整災毀耕地復墾項目實施方式。
省、市(州)、縣(市、區)要將災毀耕地復墾納入災後重建復墾專項規劃,編制實施方案,擬定復墾工程項目,並組織實施。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災毀耕地進行災情評估,將受損耕地分為輕微損毀和嚴重損毀2類,鼓勵農民自行組織復墾。經驗收合格後,按受損程度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及支付方式,根據國家批准的復墾項目資金,由有關部門制定。要加強災毀耕地復墾項目資金管理及審計監督,受損耕地評估分類及資金使用情況必須在當地公示,接受民眾監督。土地整理項目的實施仍按四川省“金土地工程”管理辦法執行。
(十四)降低用地成本。
1.採用行政劃撥和協定出讓供地政策。凡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籌資金為受災民眾建設非商品住宅的,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劃撥供地。對採取BOT、TOT等方式建設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的,可劃撥供地。對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業企業,市縣政府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權,可劃撥供地。規劃易地重建的村莊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可劃撥供地。對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商企業經營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的,可採用協定出讓方式供地,並掛牌公示。
2.調整地價標準降低出讓地價。對投資規模大,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標準出讓。凡工業項目用地低於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商業等項目用地低於原評估地價的,報國土資源廳備案。
(十五)妥善解決農民住宅用地。受災地區農村居民原宅基地已滅失或存在安全隱患確需另行選址建設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重新分配宅基地。確有必要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重建的,可以採取調整、互換方式解決。也可相對集中宅基地建設農民新村予以安置。對災毀農房需易地遷建的宅基地,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並在批准新宅基地的同時註銷原宅基地使用證。需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易地重建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做好土地權屬調整工作。
(十六)維護城鎮居民土地權益。城鎮居民原住房垮塌或嚴重受損,經法定機構認定不能繼續使用應拆除的,在拆除和重建前,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建設(房管)部門應當現場完成對原居民土地使用權屬的調查和確認,並記錄存檔備查。在災後恢復重建中,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調整、置換或改變規劃條件的,應當依法保護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十七)對礦業權實行階段性特殊政策。災後恢復重建期間,對於全省災後重建所必需的重要煤炭資源勘查項目,允許新設煤炭探礦權。對災區的砂石粘土等災後重建急需的建築類礦產資源的採礦權新立,不將礦業權設定方案作為準予配號的條件。

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十八)加大就業援助。
1.擴大就業援助範圍。受災地區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因災失去生產資料的農業勞動者,因災無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城鄉勞動者等,作為就業困難人員納入就業援助範圍,優先保證災區零就業家庭至少1人實現就業。
2.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將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中的相關工作納入公益性崗位認定範圍。受災地區市(州)人民政府可結合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拓寬公益性崗位範圍。對安置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3.鼓勵受災地區企業吸納就業和勞動者靈活就業。受災地區企業吸收當地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支持受災地區城鄉勞動者居家靈活就業,可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對申報靈活就業並參加了社會保險的災區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4.支持受災地區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對受災地區有就業願望和培訓要求的城鄉勞動者,開展職業培訓並給予培訓補貼。受災企業職工參加職業技能提升培訓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一次性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5.幫助受災地區勞動者轉移就業。災後恢復重建中,要優先使用災區勞動者。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大力開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對接活動,免費提供崗位信息和就業服務。組織非災區開展對口就業援助。對受災地區勞動者參加有組織勞務輸出的,給予一次性交通費補貼。對組織用人單位招用受災地區就業困難人員並協助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給予職業介紹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或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就業扶持政策。
6.幫扶受災地區高校畢業生就業。對辦理了求職登記的受災地區高校畢業生,開闢就業“綠色通道”,開展專項服務,幫助其儘快落實工作崗位。組織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畫。對有職業培訓要求或就業見習願望的,組織其參加培訓或見習,並按規定落實相關補貼政策。
7.促進受災地區勞動關係和諧穩定。職工參加政府或用人單位組織的抗震救災活動,用人單位應繼續支付勞動者工資。因災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通過與廣大職工進行集體協商,避免和防止因災規模性裁員行為的發生。
災區開展就業援助所需資金,納入各級財政的就業專項資金安排。省級就業專項資金分配時,對災區給予傾斜支持。上述就業援助政策涉及的各項補貼標準和申領程式,參照現行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十九)加大失業救助。
1.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受災企業恢復生產經營期間,失業保險費率下調為單位1%、個人0.5%。
2.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受災地區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因災停產、歇業期間,對暫時失去工作崗位的職工,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對受災企業在恢復生產經營期間開展職工培訓的,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補助。
3.鼓勵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受災地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可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自主創業並招用其他失業人員就業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從失業保險基金中一次性給予3000元創業補助金。
(二十)社會保險政策。
1.緩繳社會保險費。受災地區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社會保險法》規定,批准因災停產、歇業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緩繳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緩繳期間不徵收滯納金、不計利息,參保人員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緩繳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辦理退休及領取養老金手續。
2.核銷基本養老保險欠費。對因災無法恢復生產經營,經法院或有關部門依法宣告破產、關閉的企業欠繳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部分,在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後,不足部分按照有關規定核銷。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不得核銷。
3.落實因災致殘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問題。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災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可按現行政策辦理退休、退職手續,領取基本養老金
4.支付因災死亡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災非因工死亡的參保繳費人員和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2012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計發4個月喪葬補助費,並分別按死亡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或基本養老金一次性計發8個月撫恤金,所需資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5.做好抗震救災工傷保險工作。凡職工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發生傷亡或者在地震中傷亡且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情形的,要及時認定為工傷並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工傷人員所在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及時支付工傷保險相關待遇。對於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已不存在或者沒有支付能力的,可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二十一)人事人才政策。
1.給予公務員招錄政策支持。2013年下半年全省公務員公招考試,對重災區考生免收筆試考試費。抗震救災中立功受獎的人員,報考我省公務員時,按現行加分政策予以加分。
2.給予人才引進培養選拔政策支持。災後恢復重建期間,報經省直相關部門同意,受災地區事業單位可考核招聘急需引進的專業技術人員。災後恢復重建期間,在推薦、選拔、培養高層次人才時,適當增加災區名額,專門用於選拔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災後恢復重建期間,每年為受災地區舉辦2—4期高研班。
3.給予職稱政策支持。建立受災地區專業技術人員補辦因災遺失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執業資格證書的“綠色通道”。參加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並獲得部、省級及以上表彰的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職稱時免予外語考試。經組織派遣參加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稱外語先評後考。

產業扶持政策

(二十二)恢復發展特色優勢產業。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劃,支持有條件的受災地區集聚發展機械製造、電子信息、有色金屬精深加工、農產品加工、生物製藥、生產性服務業等產業。大力發展農業和旅遊文化產業。改造提升傳統產業,調整最佳化產品結構。提升紡織、建材、機械等產業競爭力,支持水泥等行業兼併重組,發展新型環保材料,支持建築垃圾再利用。
(二十三)最佳化產業布局。建立產業集聚發展機制,加快產業園區建設。支持雅安經濟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推動滎經縣、邛崍市循環經濟產業集聚區建設,建設蘆山特色產業集中區。按照共建共管共享共贏原則,建設“天全、蘆山、寶興”飛地園區。加強節能減排,堅決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後產能,關閉重要水源保護區內的污染嚴重企業。
(二十四)改善產業發展環境。優先保障災後恢復重建要素需求。支持重災區參照《四川省藏區留存電量和電價管理辦法》,實施留存電量價格政策。鼓勵受災地區符合條件的工業用戶,參加直購電試點。

地質災害防治和生態修復政策

(二十五)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加強地質災害排查評估,通過推動群專結合的監測體系建設和加大避讓搬遷等手段,強化地質災害預防工作。積極支持防災能力建設,提升應急搶險專業化水平。加大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和地質災害排危除險力度,支持重點地區和流域開展地質災害綜合治理,推動分層級、分系統防災聯動機制的完善。
(二十六)加強生態修復。全面恢復受損林草植被和大熊貓棲息地,加強大熊貓等珍稀瀕危物種保護、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環境整治及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和管護能力建設,促進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二十七)實施特殊林地政策。支持規劃內的災後重建項目先行使用林地,在國家規定的災後重建時間結束半年內補辦徵收林地手續,所需林地定額不納入“十二五”期間占用徵收林地定額。支持災後重建項目使用林地簡化審核審批程式和手續。災後恢復重建鄉村道路、鄉鎮村(林場、森工局)集中居民點、醫院、學校、福利院等民生項目、農林生產設施項目等,免交森林植被恢復費。

糧食政策

(二十八)穩定受災地區糧食市場。適時充實災區市(州)、縣(市、區)各級糧食儲備,支持建立小包裝應急糧油儲備,確保受災地區糧食儲備全覆蓋。對救災救助中已出庫的各級儲備糧,新糧上市後要及時補庫。
(二十九)支持受災地區糧食設施恢復重建。受災地區確需恢復重建的糧油儲備庫、軍供、糧油加工、供應網點、質量檢測站等納入恢復重建規劃統籌考慮。

工商管理政策

(三十)放寬市場準入。支持因災造成《營業執照》遺失或損毀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合法經營。適當放寬設立登記和註冊資本認繳出資期限,擴大內資企業投資主體範圍。簡化港澳台地區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手續,外國(地區)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1年內可多次使用。允許個體工商戶跨登記機關轄區申請經營地址的變更登記,不涉及前置許可的災區個體工商戶可持營業執照異地經營,實行備案監管制。對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和農村流動性小商小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於工商登記,免收工商管理相關費用。
(三十一)實施商標戰略。對受災地區已申請還未發布初審公告的商標註冊、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誌註冊,以及涉及商標變更、續展、異議、爭議等商標確權事項,加強與國家商標管理部門的溝通與協調。認定一批對災後恢復重建有重大推動作用的災區企業商標為四川省著名商標。加強對災區企業申請認定中國馳名商標的指導,積極推薦受災地區規模大、經濟效益好、市場知名度高、競爭力強、發展後勁足,對受災地區重建有帶動作用的企業爭創中國馳名商標。

其他政策措施

(三十二)最佳化項目建設程式。簡化審批程式。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項目,直接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下放管理許可權,對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為省級審批和核准的恢復重建項目,審批、核准許可權一律下放到市(州)、擴權試點縣(市),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要件審批審核許可權同步下放。屬於省審批和核准的項目,除有特殊要求外,授權項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核准招標事項並履行監管職能。
(三十三)建立省內對口援建機制。按照“一市對一縣(區)”的原則,組織省內有關市對口援建地震極重災區和重災區。援建內容根據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確定,主要包括提供重建資金、物資設備、技術人才服務和人才培訓,參與規劃實施方案編制和項目建設,幫助培育發展特色優勢產業。
(三十四)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恢復重建。充分調動市場和社會力量,鼓勵引導包括港澳台僑、企業、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後恢復重建。根據重建參與者的意願和特長,結合重建內容、區域特點,統籌安排組織不同重建主體的工作重點。鼓勵不同參與者採用捐贈資金、捐贈物資設備、建設土木工程、提供技術支持、開展職業培訓等多種形式參與災後恢復重建。
上述政策措施,凡未註明執行期限和適用地區範圍的,執行期限與省政府確定的災後恢復重建期一致,適用範圍為省政府確定的受災地區範圍。除上述政策措施外,凡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中適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的各項優惠政策措施,受災地區均繼續執行。
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支持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3〕28號)和國家有關部(委、局)制訂的具體實施辦法,結合本政策措施,及時制訂貫徹實施的具體操作辦法,確保各項政策措施順利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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