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對口就業援助有關政策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國務院地震災區恢復工業生產和擴大就業座談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 要求,現就做好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對口就業援助相關補貼政策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對口就業援助有關政策的通知
  • 目的:恢復工業生產
  • 範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 時間: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人社部發〔2008〕64號,一、職業培訓補貼,二、交通費補貼,三、社會保險補貼,四、就業援助,五、資金使用安全性,

人社部發〔2008〕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事、勞動保障廳(局),財政廳(局):

一、職業培訓補貼

對因“5?12”汶川地震災害造成四川、甘肅、陝西三省的成都市、廣元市、綿陽市、德陽市、南充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隴南市、漢中市的受災嚴重縣(區)(以下簡稱災區)失業人員和從災區轉移的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以下簡稱勞動者),在災區或轉移到其他地區參加職業培訓的,培訓地區可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職業培訓補貼辦法由地方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二、交通費補貼

對災區勞動者轉移到國務院確定的災後恢復重建20個對口支援地區(以下簡稱支援地區)就業的,由受災地區給予一次性單程鐵路、公路或水運(路)交通費補貼。所需資金從受災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災區勞動者可憑交通票據、本人《居民身份證》、企業吸納就業證明,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按規定直接報銷。上述交通費補貼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為2009年7月底。

三、社會保險補貼

對支援地區各類企業(單位)招用災區勞動者,與之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災區勞動者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所需資金從支援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企業可憑吸納災區勞動者名單、災區勞動者本人《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勞動契約複印件、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季度繳費明細、企業在銀行開立的賬戶等憑證材料,按季度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費補貼。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按規定及時將資金支付到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上述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為2009年7月底。

四、就業援助

各地人事、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上來,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把對災區的對口就業援助作為對口支援的重要內容,明確責任,加強配合,確保對口就業援助政策落實、資金到位、成效紮實。

五、資金使用安全性

各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要加強政策宣傳,簡化辦事程式,明確辦理時限,確保各項政策的及時兌現和各類資金的及時撥付。要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管理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 政 部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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