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辦法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辦法》是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於2022年發布的《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附屬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
  • 發布單位: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科學、合理、規範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是指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全過程中融入績效理念和要求,通過合理確定績效目標、全面實施績效運行監控、科學開展績效評價和切實強化結果套用,進一步改善政策實施效果、提升基金使用效益、促進基金精算平衡、防範基金運行風險的預算管理活動。
  第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的對象是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以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建立並納入預算管理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
  第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中央統一領導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具體負責本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加強總體設計,按照促進社會保險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要求,建立目標明確、管理規範、職責清晰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制度、績效指標體系和績效管理系統。
  (二)全程管理,全面覆蓋。落實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套用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鏈條,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執行、調整、決算、監督實施全程績效管理,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結餘全部納入預算績效管理範圍,實現預算和績效管理一體化。
  (三)突出共性,兼顧個性。績效管理制度和指標體系適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特點。突出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運行和管理的共性特徵,強化預算績效管理的統一性;兼顧不同社會保險基金項目的差異,體現預算績效管理的針對性。
  (四)激勵相容,約束有力。健全績效管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在資金安排或政策調整時注重對績效評價結果的運用,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由財政部門牽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密切配合。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牽頭制定績效管理辦法、績效評價方案和指標體系,審核並下達績效目標,組織和指導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審定績效評價報告,反饋和套用績效評價結果,推進績效信息公開等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要負責績效目標初審、指導經辦機構開展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形成並向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評價報告、提出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建議等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具體負責績效目標制定、運行監控、績效自評、結果套用等工作。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形成合力。
  第六條 中央層面負責制定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推進社會保險基金績效指標體系和績效管理信息化建設,審核下達分省區域績效目標,指導地方開展績效管理相關工作,適時對各省開展績效評價。
  省級層面負責制定本省區域績效目標並報中央層面審核後實施或分解下達至統籌地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考核等工作,並開展省級績效評價。統籌地區具體負責本區域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套用等工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後,各省績效管理工作由省級層面承擔。
  第二章 績效目標
  第七條 制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目標要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社會保險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緊密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相關專項規劃等。整體績效目標由中央層面統一制定。分省區域績效目標由省級層面制定。分省區域績效目標制定和調整應按程式報中央層面審核。將績效目標設定作為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安排的前置條件。
  第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目標按時間段分為總體目標和年度目標。總體目標主要結合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社會保險工作的總體部署,反映未來一定時期內社會保險政策預期實施效果。年度目標是實現總體目標的年度計畫任務。
  第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指標是績效目標的分解和細化,是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具體工具,採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式設定,涵蓋決策、過程、產出、效益等方面。
  (一)決策指標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政策制定和調整完善等方面。
  (二)過程指標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政策執行、基金預算管理、風險防控等方面。
  (三)產出指標主要包括基金收入和支出的數量、質量、時效、成本等方面。
  (四)效益指標主要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可持續發展、滿意度等方面。
  績效指標選取應遵循可取、可比、可測、可用原則。
  第十條 中央層面在部署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時,同步下達指導性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分省區域績效目標和指標。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區域績效目標的批覆按照現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批覆程式執行。
  第三章 績效運行監控
  第十一條 績效運行監控是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過程中,對社會保險基金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進行跟蹤、分析和監測的日常管理活動。
  第十二條 績效運行監控內容包括:績效目標完成、預算執行進度、風險防控、財務管理與核算等情況。重點關注社會保險費收入完成、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財政補助收入到位、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結餘等情況。
  第十三條 績效運行監控由統籌地區組織開展,主要採用目標比較法,運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定期將績效實現情況與預期績效目標進行比較分析。績效監控包括及時性、合規性和有效性監控等。
  第十四條 統籌地區要及時糾正績效監控中發現的問題,改進工作中的薄弱環節,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
  第四章 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及套用
  第十五條 績效評價是在社會保險基金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按照相關要求,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依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對目標實現程度、政策產出效果等進行客觀公正的測量、分析和評判,形成評價結果的活動。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內容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工作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政策落實、社會保險基金可持續運行等情況。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包括統籌地區自評和上級部門績效評價。統籌地區自評由同級財政部門牽頭組織,要注重提高績效自評質量。省級財政部門牽頭組織對省以下統籌地區開展省級績效評價。條件成熟時,財政部牽頭組織開展全國績效評價。
  根據工作需要,績效評價工作可委託中介機構、專家等第三方具體實施。
  統籌地區自評和省級績效評價採用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評價方法以比較法為主。
  第十八條 各統籌地區按要求分險種開展績效自評工作,並於每年5月底前向省級層面報送上一年度績效自評報告。各省按要求開展全省績效評價工作,並於每年7月底前向中央層面報送上一年度本省績效評價報告。
  績效自評報告和省級績效評價報告要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結果客觀,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未完成績效目標或偏離績效目標較大時要分析並說明原因,研究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九條 省級層面要結合各統籌地區自評結果開展省級績效評價,對各統籌地區實際績效情況進行分析評價,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措施,並及時將評價結果反饋相關統籌地區。
  第二十條 要強化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政策、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逐步在資金安排中套用績效評價結果。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加大社會保險基金績效信息公開力度,逐步推動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重要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等績效信息向同級人大報送並向社會公開,接受人大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二十二條 中央層面按照部門職責開展對各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考核,建立考核結果通報制度,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成效明顯的給予表揚,對工作推進不力的進行約談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省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本辦法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醫療保障經辦機構。

內容解讀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的對象為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以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建立並納入預算管理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
《辦法》明確,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由財政部門牽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密切配合。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牽頭制定績效管理辦法、績效評價方案和指標體系,審核並下達績效目標,組織和指導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審定績效評價報告,反饋和套用績效評價結果,推進績效信息公開等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要負責績效目標初審、指導經辦機構開展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形成並向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評價報告、提出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建議等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具體負責績效目標制定、運行監控、績效自評、結果套用等工作。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形成合力。
《辦法》提出,中央層面負責制定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推進社會保險基金績效指標體系和績效管理信息化建設,審核下達分省區域績效目標,指導地方開展績效管理相關工作,適時對各省開展績效評價。省級層面負責制定本省區域績效目標並報中央層面審核後實施或分解下達至統籌地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考核等工作,並開展省級績效評價。統籌地區具體負責本區域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套用等工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後,各省績效管理工作由省級層面承擔。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目標方面,《辦法》提出,按時間段分為總體目標和年度目標。其中,總體目標主要結合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社會保險工作的總體部署,反映未來一定時期內社會保險政策預期實施效果。年度目標是實現總體目標的年度計畫任務。
績效運行監控方面,包括:績效目標完成、預算執行進度、風險防控、財務管理與核算等情況。重點關注社會保險費收入完成、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財政補助收入到位、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結餘等情況。
另外,《辦法》還提出,要強化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政策、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逐步在資金安排中套用績效評價結果。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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