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江蘇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暫行)》是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通知,全文,

通知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暫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蘇政辦發〔2022〕86號)精神,加強全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我們制訂了《江蘇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暫行)》(以下簡稱《內控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7月10日

全文

江蘇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內部控制制度(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失業保險省級統籌
實施方案》檔案精神,壓實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主體責任,防
范和化解失業保險基金運行風險,規範失業保險經辦管理服
務工作,保障失業保險基金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
會保險法》《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社會保險經辦
內部控制規範》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
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內部控制是全省各級失業保險
經辦機構對單位內部各部門、崗位和工作人員從事失業保險
經辦管理服務工作進行規範、監督和評價的行為。
內部控制由組織架構控制、業務運行控制、基金財務控
制、信息系統與數據安全控制、內部控制的管理與監督等部
分組成。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全省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公
共就業服務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場所或受人力
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的街道(鄉鎮)、社區(村)人
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平台。
第四條 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省失業保險經
辦內部控制制度建立與執行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市、
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據本制度要求,細化適應
本地區的內部控制制度並執行。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地區經辦管理的具體情
況,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組織體系,組建內部控制
工作領導小組為決策層,業務、基金財務、信息系統管理、
數據管理、檔案管理等部門為執行層,稽核內控部門為組織
和監督層的內部控制管理組織體系。
內部控制領導小組應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主要領導任
組長,內部所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是內部控制的
決策層;業務、基金財務、信息系統管理、數據管理、檔案
管理等部門承擔內部控制的運行職責;稽核內控部門配備專
職內部控制監督檢查人員,承擔社會保險經辦內部控制的監
督檢查職責。內部控制領導小組應明確職責分工和運行機制,
審定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式,對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問
責等機制。
第五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建設的目標旨在
全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構建基金風險“人員防、制度防、技術
防、機構防、數據防、資金防”綜合工作體系,實現崗位相互
監督、業務環節相互制約,統籌防控經辦管理風險、財務管
理風險、信息系統管理風險。加強基金風險預測和防控,有
效均衡基金負擔,確保全省基金規模合理、運行安全平穩,
維護參保單位、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堅持底線思維,按照著
力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的指示精神,堅持關口前移、預防先
行,以強化信息系統管控為核心,以風險防控為導向,落實
防控措施“進規程、進系統”,構建事前預防控制、事中核
驗比對、事後稽核檢查功能的經辦風險防控體系,努力形成
全方位、多層次的失業保險經辦風險防控新格局。
第六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應在符合國家法
律法規和社會保險政策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面性。內部控制應當貫穿失業保險經辦管理的
機構、部門、崗位、人員,以及所有經辦事項、經辦環節全
過程。
(二)重要性。內部控制應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重
點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
(三)制衡性。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各部門、各崗位、
所有經辦流程、經辦環節實行系統性設防,權責分明、相互
制約、相互監督。
(四)適應性。各項具體工作制度和流程都應與管理服
務實際相結合,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修改和完善,適應
失業保險管理服務的變化。
第二章 內部控制的內容
第七條 組織架構控制
(一)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承擔本級機構管理的主體
責任,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級崗位許可權管理的第一責任
人。街道(鄉鎮)、社區(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平台
承擔失業保險服務,人員崗位許可權管理工作由縣(市、區)
級以上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二)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科學合理設定機構內部
組織架構、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工作崗位實行動態管理,
對人員崗位不匹配的應及時調整。明確業務運行、基金財務、
信息管理、稽核內控等部門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確保部門
間相互銜接、互為制衡。
(三)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細化並執行組織架構控
制制度,包括:
決策控制制度。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應保證單
位內部部門、崗位設定和工作人員從事失業保險管理服務工
作,符合國家、省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崗位許可權管理制度。堅持分級負責、崗位制衡、系統賦
權、風險可控原則,按照業務部門申請、內控部門審核、單
位領導審批、信息系統賦權的步驟,嚴格授權管理,建立並
執行業務經辦審核制度,並按其崗位許可權開展工作。
任職資格和任職迴避制度。關鍵信息修改、待遇調整、
待遇終止恢復發放 、待遇補發、退費等高風險業務應嚴格
實行初審、覆核、審核三級管理,其中恢復已終止待遇業務
的辦理許可權收到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待遇調整由專人負
責且不得經辦其他失業保險業務,待遇發放和審核人員不得
負責本人經辦業務的疑點核查。覆核、審核人員應為正式在
編人員。聘用人員、外部服務人員不得有特殊業務辦理、復
核、審核許可權。
不相容崗位分離和高風險崗位定期輪崗制度。各級失業
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財務、信息、監督崗位設定互為不相容;
執行各項經辦業務落實初審、複審、審核制約機制;保證審
核與執行、執行與覆核、審核與初審、初審與檢查等崗位相
互制衡。信息系統嵌入不相容崗位、不相容業務許可權控制功
能。高風險崗位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 5 年。
重大風險問題報告制度。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
要情在社保政策、經辦、信息、監督部門間的共享和協同處
理。重大問題及時向同級並逐級向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門匯報。
(四)做好內部控制文化建設。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應當將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勝任能力作為選拔和聘用工作
人員的重要標準,常態化開展誠信教育、合規教育、風險教
育、廉政教育、警示教育等,培育工作人員積極向上的價值
觀。每季度對全體工作人員開展不少於一次社會保險領域風
險防範教育以及以案說法的警示教育活動,不斷提升隊伍建
設能力。
第八條 業務運行控制
(一)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失業保險有關法規和
政策,嚴格按照內部控制要求,經辦參保登記管理、關係轉
移接續、待遇申領資格確認、待遇核定、待遇支付、預防失
業和促進就業項目的核定及支付、檔案管理等業務,各項業
務經辦流程應符合《江蘇省失業保險經辦管理服務規程(暫
行)》的標準,確保各業務環節獨立操作、相互銜接、互相
制約。除國家和省規定外,不得自行出台地方性政策。
(二)各項失業保險業務依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一體
化信息平台(以下簡稱“省人社一體化信息平台”)系統辦理,
全面取消手工辦理,實現全省數據集中管理,業務協同辦理,
風險全程防控。
(三)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登記、待遇核定、跨省關係轉
移接續、待遇支付等業務時,應對參保對象的參保、繳費、
待遇狀態及待遇領取資格進行核驗。中斷、恢復、終止繳費
在經辦系統有標識並及時處理。
(四)失業保險費實現“三險同征”,繳費基數、費率明
確,清欠費、補繳、退費等業務手續與材料齊全,數據由“省
人社一體化信息平台”系統自動生成並通過人社和稅務的相
關信息平台傳輸,實現無現金徵收;通過對賬機制,定期與
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和人民銀行核對保費收入。
(五)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通過“省人社一體化信
息平台”系統經辦參保單位用工、退工,失業人員失業登記、
失業金申領、代繳基本醫療費(含生育保險費、大病醫療費)、
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介紹與培訓補貼、農民合
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等業務應符合《江蘇省失業保險經
辦管理服務規程(暫行)》要求,核定失業保險待遇應規範
與合規,實現可追溯。
(六)促就業防失業等項目應執行國家、省規定,履行
相關審批手續,向符合政策人群予以支付,其中穩崗返還、
技能提升補貼按規定程式在當地政府官網或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部門官網予以公示。
(七)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並執行業務經辦審
核制度,嚴格授權管理,經辦人員按其崗位許可權開展工作。
(八)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檔
案管理規定(試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省人社一體化
信息平台業務檔案管理規範》、《省人社一體化信息平台會計
檔案管理規範》的要求管理失業保險紙質、純電子及網辦檔
案。業務經辦人員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歸集、整理、移交業
務資料,歸檔資料應與業務日誌保持一致。
第九條 基金財務控制
(一)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
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江蘇省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績效管理實施辦法》、《江蘇省失業保險基
金預算編制及繳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對基金財務處理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和控制。
(二)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規範全省失業保險經
辦機構收入戶、支出戶及失業保險待遇代發戶銀行協定簽訂
工作;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及撥款均通過社銀平台,數據回盤
及時且不得修改,發放失敗應明確失敗原因。
(三)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基金財務人員管理按照不
相容崗位相分離要求設定,合理建立會計負責人(主管)、
記賬、覆核、出納等崗位分離制度。會計與出納不得兼任,
制單和審核不得兼任,出納員不得兼任憑證審核、憑證裝訂、
銀行餘額調節表編制、會計檔案保管和記賬、報表編制等工
作。會計人員輪崗或調離時,必須嚴格履行交接手續。
(四)基金財務收支審批應嚴格執行分級授權,不得越
崗代辦。基金收支審批與業務經辦相分離,基金支付與審核
相分離,信息數據處理與業務經辦及會計處理相分離;基金
支付及時合規,初審、覆核、審核手續齊全。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嚴格審核基金支付手續,申領及
審核資料齊全規範,手續完備。
(五)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嚴格會計控制,失業保
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核算、單獨計息、專款
專用,嚴格按照會計制度設定會計科目,會計核算準確,原
始憑證、記賬憑證合法有效,調整或更正會計記錄依據充分。
外部定期與稅務、財政、銀行對賬,內部定期與業務部門對
賬,上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定期與下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
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到賬賬、賬證、賬表、賬實相符。
失業保險基金嚴禁與其他險種基金相互擠占和調劑,嚴禁使
用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代發其他項目,嚴禁代扣代繳社會保
險財務制度範圍外的資金。
(六)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失業保險基金省級
統籌的要求科學編制、規範執行、合規調整基金預算;基金
決算編制應真實、完整、準確,賬目調整審批手續完備。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及時編報
月度、季度和年度預算執行報表,撰寫基金財務分析報告。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績效管理實施辦法》相關規定開展預算績效評價工作。
(七)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
管會計檔案,定期移交檔案管理部門。會計電算化所生成的
電子數據及相應軟體資料、檔案資料等應作為會計檔案進行
管理。
第十條 信息系統與數據安全控制
(一)省級社會保險信息管理部門與省級失業保險經辦
機構應共同規範失業保險業務系統和資料庫管理,實現失業
保險數據安全,規範數據錄入、修改、傳輸、查詢、披露、
保密、維護等操作;各項業務操作留痕,有日誌,可追溯。
(二)省級社會保險信息管理部門應建立數據共享比對
和協查機制,外部實現與公安、民政、司法、稅務、市場監
管、衛健、醫保等部門間的數據共享;內部實現失業保險與
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就業、勞動關係等業務信息共享,
定期進行數據比對,提升內部數據統籌層次,形成數據資源
池,為信息系統實現事前預警、事中阻斷、事後核查提供數
據支持。
(三)省級社會保險信息管理部門應建立數據日常備份
和遠程備份相結合的機制,經辦系統的數據實現異地備份,
並定期進行恢復演練。網路安全防護系統應定期巡檢,互聯
網計算機不得保存涉密信息,數據套用符合國家要求。
(四)全省失業保險所有經辦事項與經辦環節均應納入
“省人社一體化信息平台”系統管理,全流程可覆核、可追溯,
信息系統可查詢維護日誌。業務財務各項收支,包括基金待
遇追退等特殊業務實現數據自動生成互動;“省人社一體化信
息平台”系統經辦失業保險業務應與醫保、稅務、銀行等信息
系統實時對接。
(五)嚴格信息系統許可權管理,明確業務操作人員、系
統維護人員、稽核監督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及時對系統許可權
進行清理調整;失業保險信息系統研發人員與系統維護操作
人員不得兼任,系統維護人員不得擁有任何業務許可權。系統
管理員、安全員、操作員應實現“三員”分立,系統管理員、
安全員應由地市級機構以上正式在編人員任職,嚴禁一人兼
任兩個及以上崗位。
(六)嚴格數據管理。任何修改有審批、要留痕,原則
上不得後台開庫修改數據。“省人社一體化信息平台”系統應
對各級失業保險業務經辦按照不相容崗位及初審、覆核、審
核不相容許可權進行互斥設定。
(七)加強用戶賬戶管理。建立崗位許可權管理台賬,妥
善保管,留存備查。在發生人員輪崗、交流、長期休假、離
職、退休等情況時,應及時調整和清理操作許可權,進行賬戶
凍結和註銷。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經辦人員應使用電子社保
卡、數字證書或生物識別技術登錄“省人社一體化信息平台”;
嚴禁採用賬號加密碼方式登錄“省人社一體化信息平台”,
同一經辦人員不能同時擁有兩個及以上用戶賬號。
(八)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安全保護等級,采
取身份鑑別、訪問控制、加密存儲、加密傳輸等方式防止系
統非授權訪問和以非正常流程運行。
(九)失業保險各項業務使用管理應符合國家標準,並
根據發展需求不斷調整與最佳化系統功能。
(十)各級信息管理部門應加強設備與網路安全管理,
落實設備定期維護和巡檢制度,並採用適當的冗餘技術消除
單點故障。
(十一)嚴格社會保障卡管理、發放、加密認證制度,
加強社保卡全流程監管,嚴禁違規批量激活社保卡銀行賬戶,
建立庫存卡、超過 6 個月未發放到人的社保卡常態化清理機
制。失業登記、失業金申領、職業介紹、就業培訓、技能提
升等在社會保障卡均有標識。
第三章 內部控制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履行全省失業保
險內控管理與監督職能,依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法律、法規
以及規範性檔案,制訂全省年度內部控制評估計畫、評估方
案及日常工作計畫,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本級和下級失
業保險內部控制執行情況檢查評估。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內部控制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同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受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行政部門對
內控制度運行情況監督。
第十二條 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風險預
警防控系統,開展全流程、全方位的數據分析監控,根據數
據特性、業務實際和經辦潛在風險,分析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的數據表現形式,設定比對篩查規則,實時最佳化數據比對篩
查規則,及時發現並處理各類違法違規情況。形成疑點數據
後自動推送至下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執行部門。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執行部門核查處理後向本級內
控稽核部門反饋處理結果,內控稽核部門將本級執行部門核
查處理結果按照規定流程上報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強化失業保險數據比對篩查,
常態化組織開展違規參保、重複領待、死亡冒領、“假人”
騙領、服刑人員違規領取失業金等疑點數據篩查工作,健全
疑點數據派發、核查、審核、反饋機制。
第十三條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執行部門
應根據自身職責和許可權梳理風險點,確定內部控制自查內容,
按期對本部門履行職責的狀況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送
稽核內控部門。內部控制執行部門對自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
整改,向稽核內控部門反饋整改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失業
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稽核內控部門跟蹤核實整改情況,
報本單位內部控制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四條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內控部門應根
據自身職責和許可權對本級或下級內部控制建設和執行情況
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稽核內控部門應蒐集相
關資料,確定風險點,列出風險清單,制定重要業務和崗位
風險防範與處置預案,組織開展內部控制日常監督檢查;稽
核內控部門應根據工作計畫制定內部控制專項監督檢查方
案,開展內部控制專項監督檢查。內部控制監督檢查應重點
關注串通舞弊、濫用職權、環境變化等因素形成的內部控制
局限性所帶來的風險。
第十五條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工作程式開
展內部控制檢查評估,可運用詢問、查閱、觀察和業務測試、
抽樣統計、邏輯校驗、數據分析、系統監控等方法,重點采
取數據稽核形式開展檢查評估。檢查評估中應做好工作底稿,
對與檢查事項相關的問題可延伸調查,獲取的佐證材料,並
註明來源和獲取時間,要求被監督檢查對象簽字或蓋章確認,
拒絕簽字或蓋章的,兩名以上檢查人員簽字並應註明原因。
第十六條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的日常檢查評
估和專項檢查評估,通過工作底稿詳細記錄內部控制制度建
立或執行中存在的缺陷,採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評估
確定風險等級和風險評估周期,適時研判內部控制制度缺陷
的風險可控程度,對內部控制影響程度分別屬於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一般缺陷進行認定,並出具評估報告,報內部控
制工作領導小組並送被監督檢查對象。內部控制工作領導小
組發現屬制度缺陷的,組織相關部門完善制度;屬違規經辦
的,按照相關規定追責問責。
被監督檢查對象制定整改計畫,明確整改目標,落實整
改措施,嚴格整改時限,內控稽核部門全程跟蹤整改落實到
位情況。評估報告如屬重大缺陷,應即時報告被評估失業保
險經辦機構、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同時逐級
報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整改到位後整理相關資料及時
歸檔。
第十七條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由 2 名及以上工作
人員組織開展內部控制日常及專項監督檢查,檢查人員應對
監督檢查工作獲取的信息保密。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專家庫成員參與,也
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經辦內控檢查評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 9 月 1 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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