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
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
(蘇政辦發〔2022〕86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檔案全文
江蘇省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
推進失業保險省級統籌,是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促進失業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推進失業保險省級統籌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快推進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實現以失業保險政策全省統一為核心,以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為基礎、以基金預算管理為約束、以經辦服務管理和信息系統為依託、以基金監督為保障,均衡省內基金負擔、增強互助共濟能力、保障政策有序實施的省級統籌制度。
二、基本原則
堅持制度統一,管理規範。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在失業保險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預算管理、經辦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等方面,做到全省規範和統一。
堅持統分結合,缺口分擔。全省實行基金統收統支統管,建立費率調整和基金缺口分擔機制,提高基金共濟功能和使用效率,增強基金保障能力。
堅持公平適度,防範風險。合理確定待遇標準,保障失業人員待遇水平,規範各類促進就業支出的項目範圍,構建政策、經辦、徵收、信息、監督多環節的基金管理風險防控體系,確保基金安全。
堅持職責明晰,平穩運行。健全職、權、責約束機制,明確各級政府責任,確保省級統籌有序推進、平穩運行,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基本功能。
三、主要內容
(一)統一失業保險政策。
1﹒統一失業保險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省內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人員,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僱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和人員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深入推進全民參保計畫,積極將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努力實現應保盡保。
參保人員在省內流動就業並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保險關係隨同轉移,無需轉移基金。參保失業人員在省內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時,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歸集本省繳費信息辦理轉移,其在省內各地的參保繳費記錄、待遇領取記錄合併計算。參保人員跨省轉移失業保險關係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統一失業保險繳費標準和征繳流程。統一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工資基數核定辦法和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標準,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失業保險費率政策,統一全省參保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統一全省失業保險費徵收期,參保單位按月繳納當月失業保險費,統一規範全省失業保險費征繳流程。
3﹒統一失業保險待遇。統一待遇標準確定辦法,完善失業保險待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調整機制。統一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和失業保險相關待遇領取政策。
4﹒統一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政策。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穩崗返還、技能提升補貼等政策。在編制年度失業保險基金預算時,統籌考慮近年來實施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基金收支情況等因素,合理安排各地基金支出規模。
(二)統一基金收支管理。
全省基金由省級集中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額繳撥,省級統收統支統管。
1﹒基金省級統收。基金省級統收是指全省失業保險基金各項收入按期全額歸集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省財政專戶)。基金收入項目包括:失業保險費、利息、財政補貼以及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從2024年1月1日起,各級稅務部門當期徵收的失業保險費作為省級收入直接解繳同級國庫,並由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根據省財政部門劃款指令及時劃至省財政專戶。利息和其他項目收入一併由各級財政專戶按季歸集並劃轉至省財政專戶。
2﹒基金省級統支。基金省級統支是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計畫,省財政部門根據其提出的用款計畫,將資金撥付至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基金撥付至各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按規定支付。基金支出項目包括:失業保險金、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等待遇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或批准的其他項目支出。
3﹒累計結餘基金管理。各地截至2023年底累計結餘的基金,由省統一管理和調度使用,各地不得擅自動用。2023年底,按照全省6個月左右的基金支出規模,從結餘地區等比例預調部分資金至省財政專戶,用於啟動實施省級統籌工作;本方案印發之前已採取轉存定期、購買國債等方式存儲結餘基金的,待到期後收回本息,全額歸集至省財政專戶;其他累計結餘資金於2024年全部上解省財政專戶集中管理。
2023年起各地不再上解失業保險省級調劑金,失業保險省級調劑金不再保留,結餘資金直接納入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基金管理。
(三)統一基金預算管理。
改革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編制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編制全省失業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其中收入預算草案會同省級稅務部門統一編制,由省財政部門審核並會同省相關部門徵求市、縣(市)意見後,按規定程式報省政府審定和省人大批准後執行。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強化預算剛性約束,規範收支管理,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分析和評估,加大預算執行績效考核和監督力度,壓實工作責任,保障基金平穩運行。
(四)統一經辦服務管理。
根據省級統籌管理需要,進一步理順失業保險經辦服務管理體制。規範失業保險省級經辦服務管理,做好失業保險基金財務管理、信息管理、稽核風控等工作,提升履行省級統收統支工作職責的能力,逐步實行省內各級經辦業務統一管理。加強省級及以下經辦機構隊伍能力建設,合理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工作力量。
加強經辦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在參保登記、權益記錄、轉移接續、待遇領取等方面實現統一業務規程、統一經辦流程、統一服務標準,加快推進全省失業保險經辦服務一體化。加強公共服務能力建設,搭建全省統一的失業保險服務平台,提供業務辦理查詢統一入口,進一步推進減證便民,簡流程、減材料、壓時限,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
(五)統一信息系統建設。
加強失業保險信息化建設,推進失業保險經辦數位化轉型。依託全省人社一體化信息平台,持續完善省級集中的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實現全省實時聯網經辦以及基金財務監管、經辦業務監管的全過程數位化管理,實現與養老保險、就業等業務信息系統的橫向互通,與省政務辦、公安、司法、民政、財政、稅務、醫保等部門的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推進社會保障卡在失業保險公共服務領域線上線下套用,加快實現失業保險業務“全省通辦”“一網通辦”“一卡通用”。
(六)強化基金管理監督。
加強基金風險預測和防控,有效均衡基金負擔,確保全省基金規模合理、運行安全平穩可持續。建立健全政策、經辦、徵收、信息、監督多方位的基金管理風險防控制度。落實基金管理主體責任,完善與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構建基金風險“人員防、制度防、技術防、機構防、數據防、資金防”綜合工作體系,實現崗位相互監督、業務環節相互制約,統籌防控業務審批風險、財務管理風險、經辦管理風險、信息系統管理風險。堅持屬地監督原則,夯實本級監督責任,強化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對下級基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基金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基金安全。
(七)合理分擔基金收支缺口。
明確缺口分擔責任,有效均衡基金負擔。各地預算年度內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計畫與合規支出形成的缺口為基金一般性收支缺口,通過全省統籌基金彌補,當省級統籌基金支付能力不足6個月時,按規定程式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未完成省級下達的收入計畫和違規少收多支形成基金管理性收支缺口,由當地財政承擔。各地基金收支缺口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稅務局核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承擔全省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主體責任,統籌協調各地各部門開展工作,促進失業保險制度持續健康發展。各市、縣(市)政府承擔本地區失業保險工作屬地責任,做好規範執行政策、加強基金征繳、依法核發待遇、強化經辦服務、嚴格監管基金、落實責任分擔等工作。每年年初,根據省人大批准的年度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由省政府向各地下達基金收支計畫。
(二)加快推進實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具體負責規範省級統籌工作的落實,加強對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做好政策制定、經辦管理、參保擴面、基金監管、考核獎懲等工作,編制全省基金預算、決算草案,向省財政廳申請用款計畫。省財政廳負責組織編制全省基金預算、決算草案,加強基金監管,審核用款計畫並及時撥付資金。省稅務局負責徵收失業保險費,督促各級稅務機關組織收入入庫並及時反饋徵收情況,牽頭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欠費管理機制,確保基金應收盡收。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負責失業保險費收入入庫核算並按規定劃轉至財政專戶。省審計廳依照審計法規定,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省統計局負責提供全省及各地城鎮非私營單位、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等數據。省總工會參與監督失業保險制度執行情況,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
(三)開展績效評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每年對各地落實省級統籌情況進行評估,加強對各地政策執行、參保擴面、基金征繳、責任分擔、待遇核發、經辦服務、基金監管等方面工作的監督。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聚焦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加大督促指導力度。
本方案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失業保險政策,原有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