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

福建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全文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來閩考察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人社部工作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全面推進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健全管理體系,最佳化服務體驗,更好保障參保主體合法權益,更好發揮基金互助共濟能力,更好服務福建經濟和社會發展大局。
(二)工作目標
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推動建立以失業保險政策統一為核心,以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為基礎,以基金預算管理為約束,以信息系統和經辦管理服務為依託,以基金監督為保障的省級統籌制度,推動失業保險實現更高質量發展。
(三)基本原則
——堅持制度統一。以提高統籌層次為契機,完善失業保險制度體系,規範業務流程,建立統一服務平台,實現政策制度化、業務規範化、管理精準化。
——堅持分級管理。明確失業保險各級職責分工、實現“基金上統,服務下沉”,落實屬地責任。
——堅持協同推進。完善部門及地市協調聯動機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省級統籌工作。
——堅持平穩銜接。紮實做好政策制度、信息系統和基金的銜接過渡,推動省級統籌制度平穩順暢運行。
二、主要任務
(一)統一失業保險政策。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全省範圍內統一失業保險政策包括並不限於參保範圍、繳費基數和費率、基金支出項目、待遇標準、轉移接續辦法等。各地不得違規自行出台或調整相關政策。
1.統一參保範圍
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農民契約制工人參加失業保險按照《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2.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
從2023年1月1日起,繳費基數統一以我省上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和300%分別作為繳費基數下限和上限,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低於本省上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60%的,逐步提高到60%;參保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按照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繳費費率全省統一,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關係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降費率政策。各地2023年1月1日前違規造成基金減收的,由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承擔。
3.統一基金支出項目
按照國家和省級規定,建立全省統一的基金支出項目清單,統一失業保險待遇、促就業政策支出項目、適用對象、實施申領條件。2023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自行新增支出項目、擴大適用對象、調整實施申領條件,違反規定增加的支出由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承擔。各地原有政策、支出項目與國家和省級規定不一致的,應在2022年底前規範到位。
4.統一待遇標準
從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統一調整至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各項基金支出項目標準統一按照國家和省級規定執行。各地不得自行調整待遇標準,違反規定增加的支出由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承擔。
5.轉移接續辦法
失業保險關係在全省範圍內可直接轉移接續不轉基金,待遇轉移仍按遷出地標準執行,由遷入地負責發放。
廈門市要做好與省級統籌過渡銜接工作,對2022年12月31日前已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相關待遇支出繼續按現行標準支付,所需資金由基金承擔;對2023年1月1日之後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超出省級規定待遇標準的由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承擔。
(二)統一基金收支管理。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集中管理,“收支兩條線”全額繳撥,統收統支。
1.基金統收。各設區市各項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按期全額歸集至省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基金收入項目包括:失業保險費、利息、財政補貼以及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其中,失業保險費按照“分級徵收、統一歸集”原則,各級稅務部門徵收的失業保險費全額繳入省級國庫,省級國庫按旬劃撥至省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2.基金統支。全省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實行統一管理。每月25日前,各設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上報轄區內審核完成的次月支出用款計畫;每月月底前,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匯總並提出全省次月用款計畫,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批;次月10日前省級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至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資金撥付至各級經辦機構。各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各項待遇支出按時足額發放。
3.穩妥處理存量結餘基金。各設區市存量結餘以2022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進行清算,由省人社廳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核定。實施省級統籌後,各設區市存量結餘不上解,暫委託地市存放,由省級統一管理、使用。在確保待遇及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各設區市應繼續做好存量結餘的保值增值。2023年1月1日起,各設區市優先使用暫存當地結餘進行支出,直至結餘消化,當各設區市存量結餘不足2個月基金支出額度時,應向省級報備。
原失業保險省級調劑金直接納入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基金。2023年1月1日起各設區市不再上解省級調劑金。
(三)統一基金預算管理。基金預算主要包括基金收入預算、基金支出預算及預算編制說明等。基金收入預算草案由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省稅務局組織編制;基金支出預算草案由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組織編制。基金預算堅持收支平衡,適當留有結餘,原則上不編制赤字預算。基金預算草案經省人社廳審核匯總後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後按程式報批實施。
(四)統一經辦服務管理。理順經辦服務管理體制,健全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服務管理機構,逐步實行省內各級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加強經辦服務標準化建設,全省範圍內實現參保登記、權益記錄、轉移接續、待遇領取等方面的標準統一、流程一致、服務便捷、異地通辦。各級政府要加強本級經辦機構隊伍建設,合理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工作力量。
(五)統一信息系統建設。按照信息系統省級集中要求,啟動失業保險省級統籌信息系統建設,並與稅務信息系統、政務服務匯流排、省網辦大廳等做好對接。在新信息系統上線前,統籌利用現有資源改造完善適應省級統籌業務經辦的現有業務信息系統,做好全省失業保險新舊業務信息系統銜接過渡和歷史數據的遷移、入庫工作。
省級採購全省統一的財務管理軟體用於失業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實現財務和業務信息系統一體化。廈門市按統一部署,完成與全省系統的銜接。
(六)明確基金收支責任。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根據國家下達我省參保擴面和基金征繳任務,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就業指標狀況、實際參保情況等因素,合理擬定年度參保擴面和征繳收入任務計畫,報省政府審定後下達執行。各級政府要落實基金擴面征繳、規範支出的主體責任,實現應保盡保、應收盡收,嚴防基金“跑冒滴漏”現象。省級將對基金收支情況開展考核,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七)強化基金管理監督。堅持屬地監督原則,夯實本級監督責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政策、經辦、徵收、信息、監督多環節的基金管理風險防控制度。落實內控制度,實現崗位相互監督,業務環節相互制約。強化對基金管理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基金違規違法行為,確保基金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失業保險決策部署的具體體現,事關民眾切身利益和改革發展大局,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強化組織領導,加強資金保障,狠抓工作落實,確保統籌工作穩步推進。
(二)明確職責分工。推進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是綜合系統工程,政策、經辦、基金管理、信息系統等方面要協調配合,按時間節點如期推進。各級人社行政部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明確管理和服務方面的職能和職責,按照規定嚴格執行基金支出範圍和標準;稅務部門要強化征繳工作;財政部門要完善基金預算管理,切實提高失業保險工作質量。
(三)抓好任務落實。人社、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要暢通渠道,形成工作聯動,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梳理、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速推進省級統籌。
本實施方案印發實施後,我省已印發的檔案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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