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辦法

統一業務流程。失業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審核、待遇核定發放和基金征繳使用等實行全省統一業務流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辦法
  • 檔案類別:統籌辦法
  • 地點:青海省
  • 發布年份:2012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
統籌辦法的通知
青政[2012]1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辦法》已經省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業務流程、統一信息系統”的原則。
統一政策。失業保險參保範圍、參保對象、繳費基數、繳費費率、基金支出項目和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期限及條件等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統一管理。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全部納入省級財政專戶管理,基金支出由省級統一調劑使用,全省實行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預決算制度。
統一信息系統。失業保險業務信息系統按照省“金保工程”要求,實現全省統一業務軟體、統一信息內容、統一信息指標。
第三條 按照《青海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19號)規定,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利息等全部基金收入以及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喪葬補助金、基本醫療保險費、促進再就業支出等全部基金支出納入省級統籌。
第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堅持“收支兩條線”原則,實行“統一調劑、預算控制,三級核算”制度。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失業保險擴面、繳費基數審核、待遇審核發放、基金財務管理、失業保險統計、單位參保繳費信息及個人權益記錄信息化管理等經辦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州(地、市)財政專戶撤銷後,失業保險基金統一納入省級財政專戶管理,定期將省級國庫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劃入省級財政專戶,及時審核撥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地稅和財政所屬國庫部門按規定做好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入庫、劃解工作,確保失業保險費應收盡收。
第三章 基金征繳和使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在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審核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中央行業單位(企業)參加失業保險,由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
未經省政府批准,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
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以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上年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費。
第七條 失業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後,各級地稅部門徵收的失業保險費收入就地繳入省級國庫,地稅和財政所屬國庫部門按省級收入辦理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入庫和劃解。
取消現行省級調劑金制度。
第八條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應根據核定的年度預算和當年實際需要,編制季度用款計畫(附表)逐級上報審批。具體程式是:縣(市、區)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季度編制用款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州(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州(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匯總本級用款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報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與本級用款計畫匯總,報省財政部門審核;省財政部門按核定的用款計畫,將資金撥付到省級經辦機構支出戶,再逐級下撥。年末各經辦機構支出戶經核定的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核算
第九條 基金收入全部納入省級財政專戶管理,基金支出全部通過各級經辦機構支出戶支付。基金核算實行省、州(地、市)、縣(市、區)三級核算,核算辦法按《社會保險會計制度》及相關規定執行,並在資產類科目增設“國庫存款”一級科目。縣(市區)級經辦機構根據《繳款書》核算基金收入;州(地、市)級經辦機構根據《繳款書》或縣(市、區)經辦機構提供的《上解失業保險基金核對表》和國庫部門提供的《國庫失業保險費收入月(年)報表》,分別通過“失業保險費收入”或“下級上解收入”科目核算基金收入。
第十條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地稅部門、財政部門及財政所屬國庫部門應建立嚴格的失業保險費徵收票據的保管、查收、傳遞制度,認真做好各環節的日對賬、月對賬、年對賬工作。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後,各地歷年滾存結餘基金,按享受人數、規定的項目標準計算,留足三個月準備金外,餘額全部上交省級財政專戶,並撤銷州(地、市)、縣(市、區)級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由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州(地、市)提供的相關資料統一編制,並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執行。失業保險基金決算由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逐級匯總上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餘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和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仍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2012年1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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