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指導我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工作,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 行業: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 適用範圍:惠州市
- 生效: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正文
一、統籌的範圍、項目
我市對所轄縣、區的失業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即統一繳費基數,統一繳費比例,統一待遇享受項目,統一待遇計發標準和失業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
二、基金的征繳
(一)繳費基數: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當參加失業保險職工的工資總額計征,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計征;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應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相一致。
(二)繳費比例:按3%的比例繳納,其中單位繳納2%,職工個人繳納1%。農民工由單位繳納2%,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征繳辦法:失業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徵收,任何單位不得拒付。失業保險費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不得減免。徵收後,地稅部門應將征繳數據通過信息交換網路交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三、失業保險待遇的計發標準及享受項目
(一)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統一按我市市區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由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原高於此標準的,按原標準執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二)醫療保險待遇:凡符合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均納入醫療保險統籌範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原由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原由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其失業保險金中代扣代繳。失業保險金扣繳醫療保險費後低於我市市區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由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粵勞薪〔1997〕115號)執行:其喪葬補助金標準為3個月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撫恤金的標準為6個月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四)農民契約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按其失業前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發放;以後每多繳納一個月的失業保險費,加發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
(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和一期的免費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免費標準及申領、撥付辦法,按《廣東省失業人員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辦法的通知》(粵府〔2002〕38號)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失業人員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申領和撥付辦法的通知》(粵勞社〔2003〕61號)的規定辦理。
失業人員必須接受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核准的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如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為其職業介紹的,按《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執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四、失業保險待遇的發放
失業保險待遇,由參保地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銀行代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對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進行資格驗證,符合條件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後,將其失業保險金劃入其銀行帳戶。農民契約制工人,根據其繳費年限長短,由本人到參保地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五、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一)各縣、區地稅部門徵收的失業保險基金應全額上劃市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二)各縣、區在實施本辦法時,由市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預撥兩個月的周轉金,存入當地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帳戶。
(三)各縣、區歷年滾存結餘的失業保險基金全部上繳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由市實行統一管理。
(四)各縣、區必須完成市每年下達的失業保險基金徵收任務,確保市級統籌後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各縣、區在完成當年市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後,當年支付的失業保險金如出現收支缺口,缺口差額在縣、區原統籌基金節餘中墊支20%,原統籌基金無節餘的,由縣、區財政支付20%,經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到帳後由市級調劑金給予調劑80%;對未完成當年市下達各項目標任務的,缺口差額在縣、區原統籌基金中墊支80%,原統籌基金無節餘的,由縣、區財政支付缺口差額的80%,基金缺口差額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通過稅收返還扣繳,再由市級調劑缺口差額的20%。
(五)按《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市統一向省上繳調劑金。
六、建立個人繳費記錄
各縣、區應在實施全市統籌前,按照勞動保障部《關於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的通知》(勞社部函〔2002〕69號)的要求,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
七、實施時間
本實施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