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石政辦發〔2016〕3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落實《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繼續做好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現將《石家莊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月14日
全文
石家莊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失業保險制度,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失業保障功能,根據《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失業保險市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辦字〔2010〕151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市級和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失業保險登記、基金管理、個人繳費記錄及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等工作。
第三條我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實行統收統支的模式。全市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統一待遇標準,統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統一基金預決算編制,統一業務經辦流程。
第二章失業保險費征繳
第四條用人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營業執照、登記證書發證機關為準,到相應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
第五條參保單位以全部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和新錄用的職工以及沒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以上月實際發生的工資額為繳費基數)。參保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於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繳費基數高於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繳費基數;單位繳費基數上不封頂。
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按市統計局公布數據為準。
第六條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市級和縣級徵收的失業保險費直接繳入市級國庫,並由市財政部門劃入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失業保險費國庫存款實行月末零餘額管理。
地方稅務機關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實徵信息傳遞給同級經辦機構,並與繳入市級國庫數一致,確保徵收的失業保險費準確無誤。
第三章失業人員管理
第七條為方便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及再就業服務,按照戶籍由各縣(市)、區經辦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市級參保單位的失業人員由戶籍所在縣(市)、區管理)。在本市參加失業保險的外籍失業人員,需在本地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由單位所在地經辦機構管理。失業人員檔案交由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相應縣(市)、區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管理,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將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失業人員享受待遇期滿,其檔案可自主選擇代理機構管理,由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按靈活就業人員檔案管理方式直接辦理調轉手續。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人員在統籌區域內跨縣(市)、區轉移的,只轉移失業保險關係,不轉移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標準發放失業保險金。跨統籌區域轉移的,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失業人員跨統籌區域轉入的,檔案由本人自主選擇代理機構管理。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八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一管理、使用全市失業保險基金;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市經辦機構負責對縣級失業保險覆蓋人數、繳費基數、待遇支付等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九條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市本級和縣級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應收款、以前年度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等,全部歸屬市級統籌基金。縣級滾存結餘的失業保險基金,除根據需要上解市財政專戶外,其餘基金暫存縣級財政專戶,經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申請,市經辦機構審核,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批准後,可用於促進和穩定就業、創業的支出。
第十條各級經辦機構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主要用於以下用途:
(一)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失業保險基金;
(二)暫存失業保險支付費用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
(三)支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款項;
(四)劃撥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到市財政專戶;
(五)上解上級經辦機構基金及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金;
(六)用於促進和穩定就業、創業的支出。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設立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主要用於以下用途:
(一)接收國庫繳存的失業保險費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接收失業保險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購買國債兌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
(四)接收轉移收入;
(五)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者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金;
(六)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畫,向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撥付基金;
(七)購買國家債券;
(八)向上級或者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金;
(九)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它用途。
縣(市)、區財政專戶除接收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縣(市)、區財政專戶除按照規定向市級財政部門劃撥基金及利息,以及將部分資金用於促進和穩定就業、創業的支出外,不得發生其他支出業務。
第十二條市級經辦機構於每月20日前向市財政申請下月失業保險金。
縣(市)、區經辦機構於每月15日前將當月應發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明細及失業保險基金撥款申請表報市級經辦機構,市級經辦機構審核後將支出款項劃撥到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
第十三條市及縣(市)、區失業保險支出戶應留有不低於支付兩個月失業保險待遇準備金。
第十四條統一編制失業保險基金預決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統一編制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科學預測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數,結合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標準和其他相關政策規定的失業保險支出項目,科學編制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預算,按程式報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科學編制失業保險基金征繳計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地稅三部門聯合下達的征繳計畫,會同市財政、地方稅務部門,依據縣(市)、區實際參保人數、工資水平及歷年完成任務等指標,科學編制我市失業保險基金征繳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下達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地稅三部門聯合下達的計畫是對各縣(市)、區政府的考核計畫,各縣(市)、區及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失業保險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督促相關部門對轄區內的用人單位參保及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失業保險費按時足額繳納。
第十七條市政府每年組織市人力資源和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對縣(市)、區失業保險覆蓋人數、失業保險費征繳等計畫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因未完成當年失業保險費徵收任務而形成的年度失業保險基金缺口,由同級財政資金彌補。
第十八條對完成或超額完成失業保險覆蓋人數、繳費基數核定、繳費申報、征繳收入和稽核等指標任務的,依據上年度失業保險征繳收入和擴面的實際完成情況,合理確定地方稅務部門和同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征繳、擴面獎勵經費,經同級政府批准後,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加強經辦機構建設。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減少縣級經辦機構的人員編制和經費。要按照專業化、複合型的要求,充實經辦機構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加快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市聯網。建立健全個人繳費紀錄,完善全市統一的失業保險信息網路和數據中心,實現失業保險業務經辦和管理服務制度化、規範化、信息化。
第二十一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及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未涉及到的問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