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試行辦法》是一則試行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
鶴壁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籌集和管理,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和發放,第四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調劑,第五章 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第六章 附 則,
鶴壁市人民政府通知
鶴壁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鶴壁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試行辦法的通知
鶴政〔2011〕4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鶴壁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鶴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鶴壁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提高統籌層次,增強失業保險保障功能和抗風險能力,確保失業人員各項待遇的按時足額支付,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鶴壁市本級及兩縣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和國家機關中的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契約制工人,依照本辦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各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級失業保險工作。市、縣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市、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失業保險登記、失業保險待遇發放等各項經辦業務。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籌集和管理
第四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沒有工資基數或繳費工資基數無法確定的,按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
第五條 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中單位繳費部分由同級財政納入預算,並按月及時撥付。
第六條 兩縣應於次月5日前將上月失業保險基金使用情況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全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匯總後按季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和發放
第七條 全市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和發放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辦理。失業保險金按《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計算,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分別支付,實行社會化發放。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按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其就業指導、職業培訓與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
具備資質的職業培訓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失業人員開展職業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可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的標準、辦法申請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
第九條 市本級及各縣要建立失業保險金髮放預測預警機制,實行動態分析監測,及時制定相應預案和措施。
第四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調劑
第十條 建立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基金,在全市範圍內統一調劑使用。全市失業保險基金實行部分統籌、部分調劑。
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基金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失業保險相關規定管理使用,主要用於上繳省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彌補市、縣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缺口。
第十一條 自2011年12月1日起,市本級和各縣暫按當年實際徵收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含上交省級調劑金5%)的比例提取上解市級統籌基金。市政府可以根據市級統籌基金實際狀況,調整市級統籌基金的上繳比例。市級統籌基金按季度上解,實行單獨建賬、單獨管理。
各縣原則上於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將市級統籌基金上繳到市級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專戶,由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後統一繳入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歷年結餘的失業保險基金,暫全額留存原參保地,按規定管理使用。
第十三條 市本級、縣失業保險基金出現收支缺口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市級統籌基金調劑補助:
(一)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標準、範圍和程式符合《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政策規定。
(二)全面完成省、市下達的年度失業保險擴面、征繳、清欠目標任務。
(三)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繳費部分納入財政預算。
(四)按時足額上解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基金。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出現缺口時,使用本級結餘基金支付;支付後有缺口的,由市級統籌基金定額調劑。最高調劑金額不超過當年上解市級統籌基金的200%;調劑後有缺口的,申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給予補助;仍然不足的,由當地政府財政予以補貼。
第十五條 申請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基金的程式。
縣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發生缺口的,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管理使用情況提出初審意見,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市本級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發生缺口的,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在市級失業保險統籌基金中撥付。
第五章 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市、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基金內部控制制度,規範基金管理使用,加強內部審計。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不定期地對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定期對市級統籌調劑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和處理。
第十八條 市、縣要高度重視失業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建立失業保險擴面征繳目標管理責任制,市政府每年將失業保險擴面征繳目標任務分解下達到市本級和各縣區,納入目標考核。
第十九條 市、縣財政要切實保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工作經費,確保失業保險工作正常開展。
建立完善市、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經費與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激勵機制,完成全年征繳目標的按完成目標的1%進行獎勵,超額完成目標的按超額部分的5%進行獎勵,獎勵資金由當地財政予以撥付。
第二十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適應市級統籌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確保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工作順利實施。結合“金保工程”項目建設,建立統籌失業保險信息系統與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系統的失業保險資料庫,實現失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全市聯網,並逐步向街道、社區和參保單位延伸。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規範失業保險服務管理流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涉及到的問題,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