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預算管理辦法

《山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預算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山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預算管理,規範基金收支行為,制定的辦法。

2022年11月30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山東省財政廳等部門印發《山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預算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預算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30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醫療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 發文字號:魯人社發〔2022〕24號
通過過程,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通過過程

2022年11月30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醫療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以魯人社發〔2022〕24號印發《山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預算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失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省級預算管理,規範基金收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推進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預算是根據國家預算管理和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編制,經法定程式審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收支計畫。基金預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則。
第三條 基金預算由基金收入預算和基金支出預算組成。基金收入包括失業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包括失業保險待遇支出、技能提升補貼支出、穩定崗位補貼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條 基金預算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綜合考慮本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編制下年度全市基金預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預算初步草案應會同市級稅務部門編制。基金預算初步草案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審核後,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省本級基金預算初步草案由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其中基金收入預算初步草案由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相應稅務部門編制。
第六條 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抽調專業人員組成基金預算編制審核小組,根據本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就業失業狀況、失業保險政策調整、歷年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擴面征繳、基金結餘以及重大突發事件等因素,對各市及省本級下年度基金預算初步草案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各市及省本級根據審核意見進行修改調整。審核無誤後,形成全省基金預算草案。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全省失業保險基金預算草案連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按程式報省政府審定,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和調整
第八條 基金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基金預算批覆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其中基金收入預算同時批覆省級稅務部門。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基金預算分解下達各市及省本級。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批准的基金預算和規定的程式組織執行。
第九條 建立健全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各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省下達的基金預算及各市基金運行情況,每月向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同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基金收支情況報表,每季度報送基金預算執行報告。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每月向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基金收支情況報表,每季度報送基金預算執行報告。
第十條 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執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時,按照相關規定啟動基金預算調整程式: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失業保險政策變動情況提出基金預算調整意見,統一部署基金預算調整工作,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稅務部門據此測算後報送各市基金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其中基金收入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應會同市級稅務部門編制,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審核後,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省本級基金預算調整初步方案由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其中基金收入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應會同相應稅務部門編制。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對各市及省本級基金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進行審核並匯總編制全省基金預算調整方案。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全省失業保險基金預算調整方案連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調整方案按程式報省政府審定,按要求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執行,並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基金預算調整方案批覆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其中基金收入預算調整方案同時批覆省級稅務部門,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基金預算調整方案分解下達各市及省本級。
第四章 決算編制
第十一條 預算年度終了後,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編制基金年度決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決算初步草案應會同市級稅務部門編制。基金決算初步草案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審核後,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省本級基金決算初步草案由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其中基金收入決算初步草案由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相應稅務部門編制。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組織審核並匯總編制全省基金決算草案。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將全省基金決算草案連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報省政府審定後,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並將經批准的決算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基金決算批覆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其中基金收入決算同時批覆省級稅務部門,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基金決算分解下達各市及省本級。
第五章 預算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對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定期開展監督檢查,確保全年基金預算任務按期完成。
第十五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將各市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列為確定統籌分擔責任的重要因素,實行全程預算監督,加強對各市及省本級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分析,提高基金預算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市根據本辦法規範本市基金預算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內容解讀

《山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預算管理辦法》主要對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調整、決算編制、預算監督和管理作出規定。
市級和省本級經辦機構編制基金預算初步草案。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抽調專業人員組成基金預算編制審核小組,對各市及省本級基金預算初步草案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形成全省基金預算草案,按程式報省政府審定,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各級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批准的基金預算和規定的程式組織執行。基金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時,按照相關規定啟動基金預算調整程式。
預算年度終了後,市級和省本級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編制基金年度決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決算初步草案應會同稅務部門編制。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組織審核並匯總編制全省基金決算草案。各級政府要對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定期開展監督檢查,確保全年基金預算任務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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