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手冊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手冊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手冊》是財政部2010年3月11日發布的檔案。預算範圍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大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手冊
  • 外文名:The Handbook of the social insurance fund budget preparation
  • 發文單位:財政部
  • 發布日期:2010-3-11
  • 執行日期:20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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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內容

2010年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建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重大意義,堅持統籌兼顧、保障有力、收支平衡、留有餘地的總體要求,綜合考慮影響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的因素,合理把握基金收支規模,科學規範編制2010年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2010年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原則是:
1、依法建立,規範統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嚴格執行國家社會保險政策,按照規定範圍、程式、方法和內容編制。
2、統籌編制,明確責任。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需按統籌地區編制執行,統籌地區根據預算管理方式,明確本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責任。
3、專項基金,專款專用。社會保險各項基金預算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收支內容、標準和範圍,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或挪作他用。
4、相對獨立,有機銜接。在預算體系中,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單獨編報,與公共財政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對獨立、有機銜接。社會保險基金不能用於平衡公共財政預算,公共財政預算可補助社會保險基金。
5、收支平衡,留有結餘。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堅持收支平衡,適當留有結餘。

預算範圍

養老保險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為“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基金支出預算。基金收入預算主要包括養老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預算包括養老金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轉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基金預算包括基金收入預算和基金支出預算。基金收入預算主要包括失業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等,基金支出預算主要包括失業保險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職工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其他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等。

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包括基金收入預算和基金支出預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

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包括基金收入預算和基金支出預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工傷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勞動能力鑑定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

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包括基金收入預算和基金支出預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生育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生育保險金支出、其他支出等。

預算要求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堅持收支平衡,適當留有結餘,不得出現赤字。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應綜合考慮統籌地區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社會保險政策和財政補助政策等因素。
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草案的編制應按照收入項目分別進行測算。社會保險費收入應根據社會保險參保人數、保險費率、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結合社會保險征繳擴面任務合理確定。財政補貼收入應統籌考慮上年度財政補助水平,並剔出不可比因素後加上本年新增補助綜合分析填列。利息收入按照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及個人賬戶基金按規定運營取得的投資收益等合理測算。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要按照上年度執行情況合理測算2010年收入。
社會保險基金支出預算草案的編制應按照規定的支出範圍、項目和標準進行測算,考慮近年基金支出變化趨勢,綜合分析人員、政策等影響支出變動因素。各地要嚴格執行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規定,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政策落實,不得隨意提高支付標準、擴大支出範圍。
各地要認真編寫基金預算編報說明。編報說明主要包括預算安排的依據、測算因素、預算編制情況、存在問題、加強管理的建議和措施等。
具體編制要求和方法是:

養老保險

1、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預算
①、養老保險費收入預算。養老保險費收入包括當期征繳收入、清理企業欠費收入、預繳和符合國家和省政策規定的一次性補繳收入。其預算應綜合考慮當年參保擴面計畫、繳費人數、繳費基數、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水平、清欠工作計畫等政策性因素確定。
當期養老保險費征繳收入
當期征繳收入預算值=平均繳費人數預算數×月人均繳費基數預算數×12×平均費率×基金征繳率(分單位和個人計算)。其中:
平均繳費人數預算數=上年實際繳費人數×[1+(上年繳費人數同比增長率×權重+前三年繳費人數平均增長率×權重)]
如計算出的繳費人數占參保人數的比例超過90%,按90%調整。設定的同比增長率和三年平均增長率權重之和為100%(下同)。
月繳費工資基數。企業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參保人員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全部參保職工當期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其中:個人繳費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超過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統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月人均繳費基數預算數=上年月人均繳費基數×[1+(上年月人均繳費基數同比增長率×權重+前三年繳費基數平均增長率×權重)]×權重+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前三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年全省人均繳費基數/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權重)
繳費費率和征繳率。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20%.職工個人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繳費基數的20%繳費,其中,有用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僱主和僱工共同繳納,僱主繳納12%,僱工本人繳納8%.基金征繳率按90%計算。
清理企業欠費收入。按年初下達的年度稽核追欠計畫計算,一般為當地上年末企業累計欠費的25%-30%.
一次性預繳和補繳收入。指國家和省政策規定的一次性預繳和補繳情況,參考各市級統籌地區上年實際發生數,並結合本年當地破產企業改制及參保範圍相關政策調整而形成的一次性預繳和補繳預計情況確定。
②、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和其他收入預算。利息收入按各地上年度末基金累計結餘、上年度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
利息收入。統籌地區2009年末累計結餘與存款利息之積。活期存款狀態的結餘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儲蓄利率計算;定期存款狀態的結餘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儲蓄利率或雙方協定利率計算。結餘基金的存款狀態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狀態為準。
轉移收入。在省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尚未出台之前,跨省轉移應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執行,編制跨省“轉移收入”和“轉移支出”時也應按國辦發〔2009〕66號檔案執行;在省內轉移時,各市級統籌地區仍按我省現行辦法執行,編制預算時應按照財社〔2009〕1954號檔案規定,轉移收入按各市級統籌地區前三年來轉移收入的平均增長率確定;如果省里出台新的養老保險關係接續辦法,再根據情況,適時調整“轉移收入”和“轉移支出”預算。
其他收入。按各市級統籌地區上年度收入水平並綜合考慮影響收入的特殊因素確定。
③、財政補貼收入預算。反映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按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已《2010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責任分擔辦法》(財社〔2010〕136號)檔案規定,各市級統籌地區基金收支預算後的收支缺口作為省級調劑基數,由省對市級統籌地區實行調劑,調劑比例暫按省與市級統籌地區8:2分擔,其中:省級承擔80%,市級統籌地區承擔20%,各市級統籌地區沒有完成預算形成的收支缺口,不列入省級調劑範圍,由同級財政彌補……
④、上級補助收入。系指省級從各地上繳的省級調劑金收入中,按規定下撥的省級調劑補助收入。
⑤、下級上解收入。系指各地上解的省級調劑金,按省規定的當年上解比例確定。
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當期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
2、基金支出預算
①養老金支出預算。根據平均離退休人數和人均養老金水平測算。
養老金支出=平均離退休人數×月人均養老金×12個月
平均離退休人數的確定。以上年末離退休人數乘以一定的增長比例確定。增長比例按各市前三年平均增長率確定,但年增長率最高不得超過5.5%.
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確定。以上年度月人均養老金加上自然增長水平(不包括統一調待),自然增長水平暫定為月人均4元。
②喪葬撫恤補助支出預算。喪葬撫恤補助支出根據上年末離退休人數、上年度全省平均死亡率等因素確定,具體為:
喪葬撫恤補助支出=上年末離退休人數實際發生數×上年度全省平均死亡率×上年度全省人均支付標準
③上解上級支出。系各地按規定比例上解的省級調劑金,按照省年初下達各市的計畫確定。
④補助下級支出。系指省從各地上解的省級調劑金收入中下撥各地調劑金補助支出。
⑤轉移支出和其他支出預算。
轉移支出按各地前三年轉移支出的平均增長率確定。
其他支出按上年度發生數確定。
⑥醫療補助金支出。按以上年實際發生數為準。如果上年度本統籌地區沒有發生醫療補助金支出,則該科目預算支出數為0.
養老保險基金總支出=養老金支出+喪葬撫恤費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轉移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其他支出

失業保險

1、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預算
①、“失業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收入=單位繳費收入+個人繳費收入
其中:單位繳費收入=上年度單位繳費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單位費率
個人繳費收入=上年度個人繳費基數×(1+三年平均
②、“利息收入”是指用失業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包括財政專戶和基金支出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等於統籌地區2009年末累計結餘與存款利息之積。活期存款狀態的結餘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儲蓄利率計算;定期存款狀態的結餘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儲蓄利率或雙方協定利率計算。結餘基金的存款狀態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狀態為準。
③、“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根據統籌地區基金缺口數填列。
④、“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准的收入。根據上年實際發生數分析填列。
⑤、“轉移收入”是指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根據上年實際發生數分析填列。
⑥、“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下級經辦機構接收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補助收入。
⑦、“下級上解收入”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失業保險費收入×5%
2、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①、“失業保險金支出”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失業保險金支出=上年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月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失業保險金標準
②、“醫療補助金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定額醫療補助金和住院醫療補助金兩部分組成。
醫療補助金支出=定額醫療補助金支出+住院醫療補助金支出
其中:定額醫療補助金支出=上年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月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定額醫療補助金標準
住院醫療補助金支出=上年度住院醫療補助金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喪葬撫恤補助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喪葬補助費用按照同期對在職職工的喪葬補助費規定標準發放,撫恤金是指發給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費,按照八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發給。
④、“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職業培訓補貼支出+職業介紹補貼支出
其中:職業培訓補貼支出=上年度享受職業培訓補貼人數
×(1+三年平均增長率)×職業培訓補貼標準
職業介紹補貼支出=上年度享受職業介紹補貼人數×
(1+三年平均增長率)×職業介紹補貼標準
⑤、“其他支出”是指經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與失業保險有關的支出,包括農民契約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支出和困難企業崗位補貼支出等。
農民契約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支出=上年度享受農民契約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人月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失業保險金標準×70%
困難企業崗位補貼支出=預計享受困難企業崗位補貼人月數×崗位補貼標準
⑥、“轉移支出”是指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根據上年實際發生數分析填列。
⑦、“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
⑧、“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失業保險費收入×5%
3、其他指標
①、“參保人數”是指預算年度年末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根據2009年末實際參保人數和2010年參保任務分析填列。
②、“繳費基數總額”是指預算年度參加失業保險的各類單位繳費基數之和。
繳費基數總額=上年度繳費基數總額×(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是指全年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上年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
(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④、“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月數”是指預算年度各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之和。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月數=上年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月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醫療保險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預算
(1)“基本醫療保險費統籌(個人賬戶、單建)基金收入”根據參保人數、繳費人數、繳費工資總額、繳費比例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擴面征繳任務等因素分析填列。
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平均繳費人數×人均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征繳率
①平均繳費人數=(上年末繳費人數+預算年度末計畫繳費人數)/2.
②人均繳費基數=上年人均繳費基數×(1+前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繳費比例和征繳率。按預算年度計畫數填列。
其中:統籌基金收入=保險費收入-個人賬戶收入
個人賬戶收入=單位劃入+個人繳納
單位劃入=平均繳費人數×人均繳費基數(單位)×單位費率×征繳率×個人賬戶單位劃入比例
個人繳納=平均繳費人數×人均繳費基數(個人)×個人費率×征繳率
(2)“利息收入”根據預算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分析、計算填列。
利息收入等於統籌地區2009年末累計結餘與存款利息之積。活期存款狀態的結餘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儲蓄利率計算;定期存款狀態的結餘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儲蓄利率或雙方協定利率計算。結餘基金的存款狀態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狀態為準。
(3)“財政補貼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並剔除不可比因素後加上本級財政當年新增財政補助分析填列。
(4)“其他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5)“轉移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6)“上級補助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7)“下級上解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2、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1)“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個人賬戶、單建)基金支出”根據診療人次、診療費用等因素分析填列。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住院醫療費支出+門診(慢特病)醫療費支出
①平均參保人數=(上年末參保人數+預算年度末計畫參保人數)/2
②住院率=上年住院率×(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門診(滿特病)人次=上年人次×(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④次(人)均費用=上年次(人)均費用×(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⑤支付比例=按上年支付比列(統籌、個人賬戶)×(1+三年平均增長率)
其中:住院醫療費用支出=平均參保人數×住院率×次(人)均費用×支付比例
門診(慢特病)醫療費支出=門診人次(人數)×次(人)均費用×支付比例
(2)“其他支出”根據預算年度實際需要,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性的支出數填列,或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分析填列。
(3)“轉移支出”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分析填列。
(4)“補助下級支出”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分析填列。
(5)“上解上級支出”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分析填列。

工傷保險

1、工傷保險基金收入預算
(1)“工傷保險費收入”根據參保人數、繳費人數、繳費工資總額、繳費比例及工傷保險擴面征繳任務等因素分析填列。
工傷保險費收入=平均繳費人數×人均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征繳率
①平均繳費人數=(上年末繳費人數+預算年度末計畫繳費人數)/2.
②人均繳費基數=上年人均繳費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繳費比例和征繳率。按預算年度計畫數計算。
(2)“利息收入”根據預算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分析、計算填列。
利息收入等於統籌地區2009年末累計結餘與存款利息之積。活期存款狀態的結餘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儲蓄利率計算;定期存款狀態的結餘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儲蓄利率或雙方協定利率計算。結餘基金的存款狀態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狀態為準。
(3)“財政補貼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並剔除不可比因素後加上本級財政當年新增財政補助分析填列。
(4)“其他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5)“上級補助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6)“下級上解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2、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1)“工傷保險待遇支出”根據工傷醫療費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傷殘待遇支出等因素分析填列。
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工傷醫療費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傷殘待遇支出
其中:工傷醫療費支出=工傷基本醫療費支出+工傷康復費用支出+輔助器具費用支出
①工傷基本醫療費支出=上年工傷醫療待遇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②工傷康復醫療費支出=上年工傷康復待遇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輔助器具費用支出=上年輔助器具待遇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工亡待遇支出=供養親屬撫恤金支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支出+喪葬補助金
①供養親屬撫恤金支出=上年領取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支出=上年領取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喪葬補助金=上年領取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傷殘待遇支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生活護理費支出+傷殘津貼支出
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上年領取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②生活護理費支出=上年領取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傷殘津貼支出=上年領取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上年月人均支出× (1+三年平均增長率)
(2)“勞動能力鑑定費支出”根據工傷調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等因素及上年實際發生數分析填列。
勞動能力鑑定費支出=上年勞動能力鑑定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鑑定費支付標準
(3)“其他支出”根據預算年度實際需要,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性的支出數填列,或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4)“補助下級支出”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5)“上解上級支出”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生育保險

1、生育保險基金收入預算
(1)“生育保險費收入”根據參保人數、繳費人數、繳費工資總額、繳費比例及生育保險擴面征繳任務等因素分析填列。
生育保險費收入=平均繳費人數×人均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征繳率
①平均繳費人數=(上年末繳費人數+預算年度末計畫繳費人數)/2.
②人均繳費基數=上年人均繳費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或按每年同比增長率的權重確定)
③繳費比例和征繳率。按預算年度計畫數計算。
(2)“利息收入”根據預算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分析、計算填列。利息收入等於統籌地區2009年末累計結餘與存款利息之積。活期存款狀態的結餘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儲蓄利率計算;定期存款狀態的結餘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儲蓄利率或雙方協定利率計算。結餘基金的存款狀態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狀態為準。
(3)“財政補貼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並剔除不可比因素後加上本級財政當年新增財政補助分析填列。
(4)“其他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2、生育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1)“生育保險金支出”根據生育醫療費支出、生育津貼支出、計畫生育支出等因素分析填列。
生育保險金支出=生育醫療費支出+生育津貼支出+計畫生育支出
其中:生育醫療費支出=平均繳費人數×平均生育率×人均生育醫療費用支出;
平均生育率——上年參加生育保險平均生育率;
人均生育醫療費支出=上年人均生育醫療費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生育津貼支出=享受津貼人次×人均津貼支出
計畫生育支出=計畫生育人次×人均計畫生育支出
人均津貼支出=上年人均津貼支出×(1+前三年平均增長率或按每年同比增長率的權重確定)
計畫生育支出=上年人均津貼支出×(1+前三年平均增長率或按每年同比增長率的權重確定)
(2)“其他支出”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附屬檔案:

主要政策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
國務院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皖政[1997]63號)
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省政府令128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皖政[2006]59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省級統籌的意見(皖政[2009]109號)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
財政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字[1999]20號)
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字[2003]47號)
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3號)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編報2010年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通知(財社[2010]4號)
省財政、人社廳等四部門關於印發《安徽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社[2009]1954號)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
安徽省政府《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
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
《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126號)
《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127號)
《關於印發〈安徽省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社字〔2000〕492號)
《關於提高全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和城鎮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水平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字〔2000〕63號)
《關於印發〈安徽省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使用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勞社字〔2001〕56號)
《關於失業保險金計發基數和比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2005〕63號)
《關於如何確定失業人員死亡後撫恤金標準問題的批覆》(勞社秘〔2005〕212號)
《關於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明電〔2009〕2號)
《關於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困難企業職工崗位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秘〔2009〕35號)
《關於進一步落實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發〔2010〕10號)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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