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職能
一、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二)轉變的職能
1、不再對企業單位招用職工進行審批,改為依照勞動法規和勞動契約制度進行管理。
2、不再審核市屬新建國有企業定員標準,改為重點調控其工資總額及工資水平。
3、不再擬定勞動定員定額地方標準,改為由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結合全市實際,擬定相應實施辦法和具體改革方案;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起草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辦法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的服務諮詢機構管理規則並實施管理;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規則;指導和監督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市城鄉就業及勞動力資源開發工作;規劃、指導和管理勞動力市場的建設;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全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措施,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並實施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辦法;制定農村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就業的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鐘代表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的管理及外國在鐘機構從事職業中介、諮詢和培訓業務的資格管理。
(四)根據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擬定本市具體實施辦法;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鑑定、發證;綜合管理市技工學校及社會職業培訓機構;制定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及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規劃和實施辦法;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措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
(五)負責全市勞動關係調整工作;組織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負責勞動用工登記、勞動契約的鑑證、集體契約的審核;審核並發布地方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管理;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國家、省、市級企業勞動模範。
(六)指導全市企業職工工資管理工作;擬定企業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工資指導線規定的貫徹落實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貫徹落實和監督檢查;擬定並發布全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並監督實施;擬定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市屬企業的工資總額、經營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收入。
(七)負責全市勞動監察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承擔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管理全市社會保險工作,擬定全市社會保險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九)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實施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負責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制定全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的實施辦法,制定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並審查認定承辦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業務機構的資格。
(十一)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二)指導全市各社區開展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內設9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承辦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工作的協調和政務運轉;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督促檢查;負責領導批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局會議組織,檔案報告起草,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檔案,秘書事務及接待聯絡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調研、政務信息和宣傳工作;負責局信訪工作;負責機關作風建設、文明系統創建工作;承擔局機關安全、保衛、保密工作;負責本局機關基建,房屋維修,車輛管理等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計畫生育和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擬定本局各項經費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資金收支預決算並監督執行;按照國家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及會計核算條例,對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實行集中核算,統一管理;參與擬定各單位年度綜合財政預算的方案和財務收支計畫,考核、分配各單位及本部門經費預算和財務收支計畫執行情況,並隨時提供分析論證報告,供領導參考決策;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認真做好審核、立帳、報表等會計業務工作;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對單位資金活動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負責本局及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
(二)法規和人事教育科
綜合管理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起草、修訂、清理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辦法及規範性檔案;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管理辦法及規範性檔案與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銜接與協調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承辦局內有關法律事務;綜合協調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事業性收費立項、調整及年審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則;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性調研諮詢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以及局屬單位職稱的管理工作;協同主管部門組織市技工學校中、初級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擬定全局幹部教育、培訓的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人員出國的審查工作;管理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事信息和年報統計工作;負責系統內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承辦局黨組的日常事務;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黨務工作。
(三)基金財務監督科
擬定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做好基金的計畫、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監督全市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擬定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負責全市社會保險管理系統內部審計檢查;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協助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綜合協調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工作;擬定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對全市的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和企業年金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結算工作。
(四)職業技能開發科
擬定城鄉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擬定實施辦法;根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按照分工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鑑定、發證,職工技術等級審批;擬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社會力量辦學機構資格審批;擬定職業技能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措施;綜合管理技工學校及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並擬定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負責技工學校招生及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擬定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的規劃;負責有關外國企業駐鐘代表機構從事職業培訓業務的資格審核和管理。
(五)勞動工資科
綜合管理全市勞動關係和工資工作;負責勞動契約管理;指導用人單位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契約工作,辦理集體契約審核登記發證工作;指導改制企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市級企業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貫徹企業職工獎懲基本準則並監督實施;根據國家有關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關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定本市企業工資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參與全市社會收入分配辦法的制定;組織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的實施;發布全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擬定國有企業經營者分配管理辦法並組織市直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實施;負責全市企業工資總額的巨觀調控;負責市屬企業工資總額及工資水平的審核並監督實施;綜合管理全市彈性勞動工資計畫,審批工資基金手冊,負責勞動保障統計信息工作。
(六)勞動監察科
綜合管理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起草全市勞動保障監察管理辦法及規範性檔案,擬定勞動保障監察規則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全市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執行、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用人單位內部勞動管理規章制度備案審查,依法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負責中央、省屬駐鐘企業和市屬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查處,並實施行政處理(處罰);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規劃、指導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培訓考核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市重大勞動違法案件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七)社會保險科(掛鐘祥市勞動鑑定委員會牌子)
綜合管理、指導全市養老保險工作;擬定全市養老保險的實施辦法、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根據上級要求,擬定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征繳費率;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帳戶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經辦機構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施計畫;辦理統籌單位職工退休條件審批和養老保險待遇給付標準的審核手續;擬定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規定、給付標準,並辦理市屬和中央、省屬駐鐘單位相關人員的審批手續;擬定企業年金制度實施辦法;負責企業年金承擔機構的資格認定;擬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綜合管理全市失業保險工作;按照國家、省制定的失業保險政策,制定全市失業保險管理辦法、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市屬和中央、省屬在鐘單位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標準審核;指導經辦機構擬定失業保險基金實施計畫;貫徹落實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擬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
綜合管理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工作;起草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管理辦法、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辦法、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擬定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基金實施計畫;組織擬定基本醫療保險、工傷醫療、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擬定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檢查、監督用人單位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結算;擬定城鎮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標準;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則和辦法;負責補充醫療保險承辦機構標準;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則和辦法;負責補充醫療保險承辦機構資格的審查認定。
貫徹執行國家、省、荊門市有關勞動鑑定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市勞動鑑定委員會的工作制度;監督、指導全市企、事業單位勞動鑑定委員會的工作;審查全市企事業單位呈報的職工因工負傷、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報告,評定殘廢等級和護理等級;負責對全市企事業職工因病、非因工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工作;定期複查傷殘職工的傷殘狀況,以確定其傷殘狀況的變更情況,及時複評殘廢職工的殘廢等級;審理、上報全市有爭議的勞動鑑定案件;負責其他有關傷、病、殘的勞動鑑定工作。
(八)就業科(掛鐘祥市國有企業解困和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綜合管理全市城鄉勞動者就業和勞動力資源開發工作,擬定相關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勞動力市場建設和管理,擬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綜合管理全市就業訓練中心並擬定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擬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再就業工作;擬定全市就業經費預決算和市級扶持生產資金計畫的使用;擬定就業服務事業發展和促進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發展的規劃;擬定再就業服務中心和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企業職工和社會團體工人招聘工作;擬定全市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辦法和措施,綜合管理進城務工農民及外來勞動力;按分工對境外人員來鐘就業和本市公民出境就業進行管理;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負責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鐘代表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的管理和外國在鐘機構從事職業中介、諮詢業務的資格審核管理。
對全市企業職工解困和再就業工作進行綜合、統籌和協調。負責制定有關政策和措施,擬定解困和再就業工作規劃和方案;負責制定並督促檢查落實解困和再就業工作責任制,督促檢查困難企業及主管部門落實困難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轉業訓練、生產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有關重大問題。建立幫困和再就業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制度,明確資金的使用範圍、對象及申請、審批程式。搞好與有關部門的配合,明確責任,積極制定和落實優惠政策。
(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綜合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宣傳貫徹和落實有關勞動爭議及仲裁的法律、法規;指導全市各部門勞動關係協調委員會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機構的建立及業務工作,負責勞動爭議調解員的培訓、資格考核,並報上級認定、頒證;推行勞動爭議仲裁員、仲裁庭制度,負責勞動爭議的法律諮詢服務;負責本市勞動契約的鑑證和無效勞動契約的確認工作;參與處理與勞動爭議有關的集體上訪、罷工等突發事件;承擔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其人員編制在局機關行政編制總數內單列。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3名,事業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專職黨組副書記1名,紀檢組長1名,工會主任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