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是2008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 信息:調整基本養老金。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是2008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通知全文 編輯 語音 現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人員範圍。2008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省級統籌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二、調整的時間。2009年1月1日起。 三、調整標準和辦法。全省月人均增加130元,採取與個人繳費年限及各地繳費水平適當掛鈎的辦法,...
《福建省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是1996年頒布的地方法規。通知信息 【發布文號】閩政[1996]18號 【發布日期】1996-04-02 【生效日期】1996-04-02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通知內容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為了進一步保障企業離退休人...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通知 (1998年7月6日閩政〔1998〕18號)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根據《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綜合考慮我省1997年職工平均工資及各地(市)繳費工資增長情況,結合各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調整範圍。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二、調整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閩政〔2014〕4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精神,完善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
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
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中更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4.01.22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4.01.22 實施時間 1...
2016年4月15日,人社部表示,經國務院批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調整...
國務院關於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 離退休金的通知 (國發〔1994〕9號1994年2月22日)在改革開放、發展經濟的形勢下,黨和政府對廣大離退休人員一直是關心愛護的。為了保障和逐步改善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國務院決定從1993年10月起適當增加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國...
2013年3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2013〕15號印發《關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基本原則、任務目標、參保範圍、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待遇調整、基金管理、基金監督、經辦管理服務、相關制度銜接、制定實施辦法、加強輿...
在與養老金水平掛鈎調整中,趙大爺實際每月增長51元。2021年調整,趙大爺每月共增加212元,調整之後基本養老金為6002元/月。三、適當向高齡退休人員傾斜 針對退休時間早、年齡偏大的退休人員,為了進一步提高他們的基本生活水平,自2007年起,本市在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均向高齡退休人員適度傾斜。2021年繼續...
2016年4月15日,人社部表示,經國務院批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待遇...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福建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福建省政府 頒布時間 1988.06.02 實施時間 1988.06.02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資企業)的自主權,保障合資企業投資者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
因此發生了該種情況,退休勞動者的遺屬可以通過訴訟方式向用人單位要求養老金損失、喪葬補助和撫恤金以及退休後的醫療費損失。提前退休 工種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民眾團體的工人或基層幹部,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
第一條為推進經濟體制改革,逐步建立新的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根據省政府閩政〔1988〕69號《關於印發〈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對退休養老實行強制保險。在我市的中央、省、市、縣(區)...
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中更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
各設區市、省財政直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3號)和《關於做好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函》(人社養司函〔2013〕3號)檔案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2013年我...
國務院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金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2年05月15日發布,自1992年05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國務院決定,從一九九二年一月起,適當增加企業離休、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未參加一九八五年工資制度改革的...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湘人社發〔2014〕21號 通知信息 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決定從...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85 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河北省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10]69號)的有關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2010年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制定的《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實施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6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及城鎮超齡人員、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中文名 ...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02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河北省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8〕488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就...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重慶市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1號)和勞動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河北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7]287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就2007年調整企業...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省直管統籌企業: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從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24號),經省政府同意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200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調整範圍和執行時間 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