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福建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福建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8.06.02由福建省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福建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8年06月02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6月02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資企業)的自主權,保障合資企業投資者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範圍內的中外合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在我省舉辦的企業以及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廈門市合資企業的勞動管理,按廈門市規定辦理。
第二章 職工的錄用
第三條 合資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由董事會自行確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年度勞動工資計畫,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四條 合資企業所需職工,可自行招收、招聘,也可委託當地勞動部門代為招聘。從農村招用的職工,不轉戶糧關係。
合資企業招收、招聘的職工,當地勞動部門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 合資企業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青少年和在校學生。
第六條 合資企業因生產需要,要求招聘外單位在職職工的,有關單位應積極支持,允許流動;如有爭議,經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勞動人事部門裁決可以流動的,勞動人事部門可以直接辦理調動手續。對短期借用的,合資企業應向借用單位支付保險基金。錄用外單位出資脫產培訓的在職人員須償付一定數量的培訓費,但不應高於培訓的實際金額。如發生爭議,由所在地勞動、人事部門裁決。
第三章 勞動契約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七條 合資企業的職工,一律實行勞動契約制(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下同)並經過平等協商,簽訂書面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必須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契約內容應包括:職工的試用、生產和工作任務、勞動保護、工作時間、休假、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契約的有效期限,變更、終止和解除契約的條件,企業和職工雙方應履行的其他權利和義務,有關違約的責任等事項。
勞動契約訂立之後,其標準文本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八條 勞動契約依法訂立後,即受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履行。訂立契約的一方要求變更契約的有關內容時,須經雙方協商同意。變更後的勞動契約,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九條 勞動契約期滿,契約即告終止。由於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契約。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合資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職工經過試用或者培訓不合格的。
(二)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本企業工作的。
(三)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無效的。
(四)合資企業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出現富餘的職工。
(五)合資企業依法宣告解散的。
第十一條 合資企業的職工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和被判刑的,勞動契約即自行解除。
第十二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合資企業不得終止和解除勞動契約(合資企業依法宣告解散的除外):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二)職工因工傷或患職業病,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的。
(三)女職工在懷孕期、產假期和哺乳期內的。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職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契約:
(一)經勞動部門確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
(二)企業不履行勞動契約的或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三)職工本人確有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在本企業工作的。
第十四條 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契約,均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契約手續。
一方違反勞動契約,侵害對方合法權益或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責任,並按契約規定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 由本企業出資脫產培訓的職工,未滿勞動契約規定年限,而按照第十三條(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契約或者自行離職的,須向企業賠償一定數量的培訓費,但不應高於培訓的實際金額。
第十六條 對於勞動契約期滿終止勞動契約的按照第十條(二)、(四)、(五)項,第十三條(一)、(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合資企業應根據他們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付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實得工資(按本人終止或辭退前半年月平均實發工資計算)的生活補助費;工作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付給相當於本人一個半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應一次性付給企業主管部門。
對於按照第十條(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除付給生活補助費外,還應直接付給職工相當於本人三至六個月實得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七條 勞動契約期滿終止勞動契約的和按照第十條(二)、(四)、(五)項,第十三條(一)、(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由企業主管部門介紹回所在地勞動服務公司,按待業職工管理,其生活補助費由企業主管部門如數交勞動服務公司。自謀職業的,生活補助費一次性發給本人。
原國營、集體企業的固定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後,由原企業和主管部門重新安排工作,原企業和主管部門安排確有困難的,所在地勞動、人事部門應予以協助,職工本人應服從安排。在等待安排工作期間,由企業主管部門用合資企業支付的生活補助費用,按月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結餘的生活補助費交接收安排工作的單位。
第四章 工資待遇
第十八條 合資企業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以及獎勵、津貼制度由董事會自行決定,並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合資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由董事會按照不低於所在地區同行業條件相近的國營企業平均工資的120%的原則加以確定,並根據企業經濟效益狀況逐步進行調整,經濟效益好的,工資可以多增,經濟效益差的,可以少增或不增,虧損企業,可適當降低工資水平。
第二十條 合資企業工資水平(職工實得工資)的計算口徑,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組成為準。
第二十一條 合資企業中方高級管理人員(指正副總經理、正副總工程師、正副總會計師、審計師)的工資福利待遇,由董事會比照外方同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待遇確定。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實發工資水平可以高於本企業中方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一至三倍。
第二十二條 合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含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本企業工資標準時,可保留原來的工資等級,記入檔案,並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調資晉級,作為離開合資企業後重新評定工資級別和計算有關待遇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合資企業應在稅後利潤中,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 凡以勞務費或其它形式支付中方職工(含高級管理人員)工資的合資企業,在按規定繳納和支付了中方職工的實得工資、社會勞動保險、醫療福利費用、國家補貼(除經國家授權機關確認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免交外)和其它費用後如有餘額,應留作中方職工的工資福利儲備基金。
第五章 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 合資企業職工在職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國營企業職工的有關規定辦理。合資企業認為有不適用的,可以提出意見,商得企業工會組織同意後執行。保險福利費用從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合資企業職工實行待業保險制度。繳納保險基金的方法,保險對象和保險辦法,按福建省勞動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合資企業職工原則上都要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第二十八條 合資企業逐月按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17%,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合資企業職工個人(原全民所有制單位固定職工除外)按本人標準工資的3%繳納退休養老基金,職工個人繳納部分,經企業同意,也可由企業一併繳納(合資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超過當地國營企業最高工資水平的,超出部分可以免交退休養老金)。國營企業繳納退休養老基金的標準調整時,合資企業的繳納標準也相應調整。
第二十九條 原屬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固定職工,其以前的連續工齡,可視為繳納退休養老基金的年限。
第三十條 合資企業中原屬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固定職工離退休條件和離退休待遇,暫按全民所有制單位固定職工的同等待遇辦理。離休工資、退休費、退職生活費、退休補助費按本人檔案工資標準計算。離退休人員的離休工資、退休費、退休生活費、離退休人員和退職人員的生活補貼費、退休補助費、離休幹部生活補貼和特需費、糧價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死亡喪葬補助費按月由所在地的市、縣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核發。車船費、安家補助費、醫療費、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撫恤費由企業負擔。
第三十一條 合資企業中的勞動契約制工人退休條件和退休待遇,暫按國營企業勞動契約制工人同等待遇辦理。其退休費、醫療費和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由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支付。
合資企業中原集體所有制和其他用工形式的職工,退休養老保險一律按勞動契約制工人待遇辦理。按照繳納退休養老基金的年限計發退休費。
第三十二條 合資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在本單位工作時間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三條 合資企業必須為職工投保僱主責任險。
合資企業依法宣告解散的,對於因工傷、職業病進行治療、療養的職工和醫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國營企業的有關規定,一次性付給企業主管部門保險金,並按本規定第十七條予以安置。
第三十四條 合資企業必須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管理機關核定的標準,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職工住房補助基金,主要用於補貼建造、購置中方職工的住房費用,也可適當用於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
第六章 勞動保護
第三十五條 合資企業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福建省的勞動保護法規,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教育等制度。保證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接受國家的勞動安全監察和工會組織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合資企業發生職工因工重傷、死亡、嚴重職業中毒事故或職業病時,應及時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勞動部門、工會組織,接受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 合資企業執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因特殊需要必須加班加點的,應徵得本企業工會同意。
懷孕六個月以上和哺乳期間的女職工,不準加班加點,不得安排其從事嚴重有毒有害的作業或繁重體力勞動。
第三十八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企業應為職工配備符合勞動安全衛生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第三十九條 合資企業職工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規定的公休日、節日、假日和休假制度的待遇。
第七章 獎懲
第四十條 合資企業對於做出優異成績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不同的榮譽獎勵或物質獎勵,也可報請政府及有關部門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
對於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合資企業可給予處分,直至開除。
第八章 勞動爭議
第四十一條 合資企業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先由本企業工會和爭議雙方共同協商解決,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如有一方不服仲裁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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