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是81302於2001年1月17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日期:2001-01-17
  • 發布文號:閩政[2001]3號  
【生效日期】2001-01-17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福建省省級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政[2001]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福建省省級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
福建省省級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省級前期經費的管理,提高前期經費安排的科學性和使用成效,明確有關部門的職責與分工,保證我省重點大中型項目前期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前期工作經費(以下簡稱“前期經費”),系指項目從籌劃、機會研究到正式開工建設之前所發生的工作費用,以及與基本建設投資有關的規劃研究、政策法規研究、軟課題研究等所發生的費用。其主要工作內容包括項目預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的編制、審查、論證、報批等方面。前期工作經費是項目基本建設投資的組成部分,項目批准建設後,列入建設項目的總概算。項目開工建設後,省級前期經費轉為省級對項目的投資。
第三條省級前期經費的資金來源
(一)省級預算內基建資金中專項安排的前期經費和各行業專項安排用於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資金。
(二)省級專項資金中安排的前期經費。
(三)經省政府批准可用作前期經費的其它資金。
第四條省級前期經費安排使用原則
(一)前期工作經費應按項目隸屬關係,由各市、縣(區)、各部門、各項目責任單位等為主承擔,以項目責任單位為主負責籌措,省級前期經費只作為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補助費用。
(二)省級前期經費原則上用於屬於政府行為的前期工作項目,主要是重大基礎設施建設、調整最佳化經濟結構的重點企業、重點項目,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重大社會事業項目、國防建設重要工程等項目。並對山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項目適當傾斜。
(三)實行前期經費安排重心適度前移,鼓勵開展項目調查、開發和儲備等超前工作。
(四)省級前期經費的安排要與前期工作目標責任制相結合,與前期工作任務對應掛鈎。補助的前期經費直接安排給項目責任單位,並按項目前期工作實際進度或工作成果分批下達撥付前期經費。
(五)項目前期經費應當實行專款專用,並根據工作成果進行考核。
第五條省級前期經費安排範圍
(一)列入省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前期工作計畫的項目。
(二)列入省年度預備重點項目計畫,正在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
(三)列入省調整最佳化經濟結構重點企業、重點項目和高技術產業化、新經濟成長點名單的項目。
(四)屬於國家和省產業政策鼓勵發展並對地市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五)列入國家國防交通建設計畫,爭取國家資金補助的項目。
(六)列入省年度諮詢評估計畫項目的諮詢評估經費。
(七)重大專項規劃編制與研究、政策法規研究等課題和項目開發研究經費。
(八)省政府研究確定的其它項目包括國債轉貸項目。
(九)基本建設投資及前期工作相關的管理工作經費。
第六條鼓勵各地市和有關部門組織科研機構從事項目開發,其工作經費根據編報的工作計畫,經省發展計畫委員會審定後,給予重點扶持。
第七條申請安排省級前期經費,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的項目應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或經費開支項目;
(二)已明確年度前期工作階段性工作內容、工作進度要求;
(三)已明確項目前期工作責任單位和有符合工作需要的籌建班子及負責人;
(四)已編制前期經費支出預算計畫。項目責任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填報有關材料(包括使用省級前期經費的項目名稱、申請金額和經費用途;有關預算材料並附必要的費用標準和計算依據;項目責任單位自籌及地市政府或省主管部門前期經費配套意見;項目籌建班子情況等),提出安排省級前期經費的申請,並經項目責任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計畫部門或省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後轉報省發展計畫委員會。申請安排前期經費實行一事一報。原則上應在上一年度9月份前提出安排年度前期經費的申請。
第八條省級前期經費由省發展計畫委員會負責統一安排。
省級前期經費實行計畫為管理。省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重點辦”)應於每年10月份根據項目責任單位上報的材料和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計畫部門或省行業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提出並匯總擬安排省級前期經費的項目及安排金額,經省發展計畫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省政府審核、省人大常委會審定後,列入年度計畫。
重大專項規劃編制與研究、政策法規研究等課題由省發展計畫委員會直接組織承擔的,安排省級前期經費必須報經省政府辦公廳審定後下達;由其它部門或機構承擔的,安排省級前期經費由省發展計畫委員會主任辦公會審定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下達。
第九條省級前期經費資金撥付管理
(一)省級前期經費由省財政廳負責撥付。省財政廳應設立省級前期經費資金專戶,各種渠道用作省級前期經費的資金都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轉入該資金專戶。
(二)安排省級前期經費的檔案下發後,項目前期工作經費計畫補助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由項目責任單位出具項目階段成果的承諾函送省重點辦備案;前期工作經費計畫補助在30萬元以上的,由省發展計畫委員會與項目責任單位簽訂《省級前期經費使用協定書》(以下簡稱《協定書》)。項目責任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計畫部門或省主管部門應在《協定書》上籤章,並參與督促管理。《協定書》必須明確前期經費的使用範圍、工作任務、工作進度安排、工作質量要求、項目負責人和項目責任單位開戶銀行及賬號等。
(三)省財政廳應根據省發展計畫委員會分批下達的省級安排前期經費的檔案及前期費用使用《協定書》,在10個工作日內把前期經費直接撥付給項目責任單位,並將資金撥付情況反饋給省發展計畫委員會。前期經費允許跨年度使用。
(四)省發展計畫委員會應根據《協定書》有關要求,組織稽查辦人員對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和省級前期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並依據項目前期工作情況提出下一批省級前期經費下達意見。省行業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計畫要予以配合,參與管理,督促項目責任單位按時按質完成前期工作。
(五)省審計廳負責對省級前期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確保前期經費按規定使用,專款專用。
第十條項目責任單位要認真組織實施前期工作,對項目前期工作和省級前期經費使用負全部責任。並承擔以下職責:
(一)制定省級前期經費使用計畫,包括前期工作內容和進度安排等,並與省發展計畫委員會簽訂《省級前期經費使用協定書》。
(二)認真組織實施項目前期工作,確保按時按質完成。前期工作最終成果應達到《協定書》規定的深度和要求。
(三)設立省級前期經費財務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使用,並自覺接受審計部門依法審計和稽察部門的監督。
(四)每季度末定期向省發展計畫委員會(省重點辦)報送項目本季度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工作成果、存在問題及前期經費的到位情況和使用情況等,接受對工作情況的考核檢查。
第十一條省級前期經費使用管理的考核
(一)對認真按照《協定書》要求,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取得顯著成果以及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的項目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人,給予表彰。對工作主動、提前按質完成前期階段成果的,在安排年度安排省級前期經費計畫時給予傾斜補助。
(二)對工作責任心不強、主動性不夠的項目責任單位,建議更換主要責任人或減少前期經費補助。對不嚴格按照《協定書》要求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最終成果質量較差特別是出現違反財經紀律的項目責任單位,提請有關部門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前期工作責任單位不得隨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標要求與內容。如遇市場情況等條件變化確需更改的,必須按有關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前期工作成果的評審、驗收、認定等方面的條款由省發展計畫委員會另行制訂。
第十四條省發展計畫委員會、省財政廳、省審計廳及項目責任單位的紀檢監察派駐機構要加強對省級前期工作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財經紀律等違紀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本暫行辦法由省發展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同時,此前頒布的其它有關省級前期經費管理辦法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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