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6.01.15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01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1月15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現將《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具體內容

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制止亂收費,切實改善投資軟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範圍內(含中央和外省駐閩單位,下同)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條 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以法規為依據,我省自行設立的收費項目,應由收費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按收費覆蓋範圍,報經各級財政、物價部門審核,並經同級政府覆核,經省財政、省物價主管部門審定,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國務院或國家計委、財政部審批下達或會同有關部門聯合下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檔案,應由有關部門結合本省實際提出貫徹意見,報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提出核定意見後,由省人民政府轉發執行。所有收費項目必須在《福建日報》公布,並經至少3個月以上時間的宣傳解釋後方可執行。
第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國家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在職責範圍內的公務活動和行政服務,不得收費。
第五條 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省政府批准公布,由省財政、物價部門彙編成統一的收費手冊。收費手冊必須載明收費項目、徵收範圍、徵收標準、費用用途、批准檔案等內容。各地市、省直有關部門根據該收費手冊組織實施。
第六條 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逐步建立起省、地(市)、縣(市、區)、鄉(鎮)四級集中收費管理體系,實行“一幢樓辦公”、“一條龍”服務,逐步實行一個視窗收費。所有收費點均應持有省人民政府委託省物委統一制發的《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方可執行收費任務。
第七條 執行收費單位向外商投資企業收費時,應發出收費通知書,註明收費依據和標準,指定外商投資企業繳費的銀行,並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制發的“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其餘各類收據一律無效。
第八條 嚴禁任何單位以檢查、驗收、年檢為藉口或擅自進入企業執行收費任務。確因工作需要進入企業催促繳費的,應經當地外資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並持本單位收費通知書、單位收費許可證和個人工作證。
第九條 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支,必須按執收單位隸屬關係納入同級財政管理,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立收費的專項帳冊,並接受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行政性收費要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逐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
第十條 下列行為屬違法收費行為。
(一)未經法定審批程式擅自設立收費項目進行收費;
(二)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制訂或提高收費標準、提前或延長收費期限進行收費;
(三)收費項目已被明令禁止、變更或收費標準調低,仍依據原項目、標準進行收費;
(四)不使用統一規定的票據或用塗改、偽造票據進行收費;
(五)不按規定申領收費許可證進行收費;
(六)其他違法收費行為。
第十一條 凡合法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對屬於違法收費行為,外商投資企業有權予以抵制並向各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以及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投訴、檢舉、揭發。
第十二條 凡違法收費的,其非法收入應如數退還企業,如無法退還的,應沒收上繳國庫。同時對收費單位處以非法收費額50%的罰款,並視情節吊銷收費許可證,追究單位領導和執收人員行政責任或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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