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審批程式規定》(試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審批程式規定》(試行)的通知在1997.09.15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審批程式規定》(試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7年09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9月15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簡化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審批手續,規範政府職能部門管理行為,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等及《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及國家允許的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統稱外商投資企業)在本省轄區域內進行建設的項目。
第二章 審批程式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進行項目建設的審批程式:
(一)在城市規劃區內,外商投資企業進行項目建設應首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辦“選址意見書”,在取得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後,向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准項目建議書,其中技改項目向負責技改的經濟主管部門申請批准項目建議書。建設項目申請批准項目建議書時,必須按環保、土地審批許可權附具同級環保、土地管理部門的環保和用地預審意見。
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項目,在取得計畫主管部門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後,其中技改項目在取得負責技改的經濟主管部門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獨資項目、合資合作的非經營性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及旅遊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合併,以可行性研究報告(含項目建議書)申請立項。
(二)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評價報告書(表)。
合資、合作經營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單獨報批,在環境評價報告書(表)批准後,向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技改項目向負責技改的經濟主管部門報批。
(三)城市規劃區內合資、合作經營性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總平面規劃方案,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規劃區內獨資項目、合資合作非經營性項目及房地產開發項目,環境評價報告書(表)批准後,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總平面規劃方案,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項目在完成初步設計後,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批,其中技改項目向負責技改的經濟主管部門申請,未經審批不得進行施工圖設計。小型項目、技術簡單項目,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負責技改的經濟主管部門同意,可從方案設計直接轉入施工圖設計。工業建設的大、中、小型項目的劃分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民用建築小型項目是指按設計等級劃分的四至五級工程。
(五)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辦建設用地批准手續,其中非農業建設項目使用基本農田的,須在申請建設用地前先申領省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基本農田使用許可證”。建設用地獲政府批准後,屬行政劃撥用地性質的,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准書”;屬出讓用地性質的,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六)需要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應持“建設用地批准書”,向拆遷主管部門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完成地上物拆遷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七)城市規劃區內的項目,在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或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後,按用地契約要求和有關規定,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八)項目施工圖設計完成後,同時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抗震安全審核、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審核和公安消防機構消防審核及人防部門人防審核。
(九)中外合資、合作的項目,應及時向政府審計機關申請中方開工前審計。
(十)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項目,應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放樣單的簽發,業主應根據要求放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經核樣合格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項目,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許可證”,而後向鄉(鎮)村建設管理機構申請核樣。
(十一)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不得開工建設。
(十二)項目按計畫建成後,應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項目竣工驗收,其中技改項目向負責技改的經濟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竣工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簽發項目“竣工驗收證書”。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外商獨資項目竣工驗收只查驗規劃、用地、外部公用工程配套設施、工程質量和環保、勞動、安全、衛生、消防、人防設施及竣工檔案資料,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審批辦法和時限
第四條 本《規定》中第三條(一)、(二)、(五)、(六)、(八)、(九)、(十)、(十一)項採用審批辦法。接受申報的單位負責審批(審計)或轉報和轉發批文。審批中必要時應與相關部門會稿、會簽。
本《規定》中第三條(三)、(四)、(七)、(十二)項採用聯合會審(驗收)。接受申報的單位負責組織與本環節審查有關的部門、單位共同參與審查國家明確規定必需遵循的內容,並負責批覆或轉報和轉發批文。各參與會審單位的意見應在會上提出,會後不再單獨審查,需提前查閱資料的由接受申報的單位負責在會前5天內將材料送達有關部門或單位,會後各有關單位僅負責必要的會稿、會簽。會審期間本規定中第三條(三)由主辦單位統一組織現場踏勘。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必須交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在一個視窗收取。
第六條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提高政府職能部門辦事效率為宗旨,制訂本部門審批、會審的內部運作規程,建立責任制,限時審批。申報應附的資料、審批時限、應交的各種費用、押金等應對外公布。經審查不能批覆同意的應一次性說明全部理由。審批時限自受理之日算起,具體時限如下:
(一)“選址意見書”核發13個工作日;
(二)立項批覆10個工作日,環保預審3個工作日,用地預審意見3個工作日,轉報3個工作日,轉發批文3個工作日;房地產項目在立項批覆前應經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逐級轉報;每級初審3個工作日;
(三)環境評價報告書批覆20個工作日,環境評價報告表批覆7個工作日;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15個工作日,轉報3個工作日,轉發批文3個工作日;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20個工作日;
(六)初步(擴初)設計審查批覆或出紀要15個工作日,轉報增3個工作日,轉發批文增3個工作日;
(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辦受理(包括單體方案會審及工程管線綜合協調)審批或出紀要21個工作日;
(八)“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15個工作日;
(九)“基本農田使用許可證”核發5個工作日;
(十)建設用地批覆15個工作日;轉報不超過6個工作日,轉發批文3個工作日;放樣和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3個工作日;
(十一)施工圖抗震、規劃、消防和人防專項審核分別為4個、4個、10個和4個工作日;大、中型項目的消防專項審核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
(十二)開工前審計5個工作日;
(十三)城市規劃區內建設放樣單的簽發3個工作日,核樣2個工作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個工作日;
(十四)村鎮建設核樣2個工作日;
(十五)發“建設許可證”3個工作日;
(十六)“施工許可證”核發3個工作日;
(十七)“國有土地使用證”核發5個工作日;
(十八)竣工驗收發證或出紀要12個工作日;
第七條 政府有關審批部門或其他組織不得擅自增設、修改、分解審批環節;不得向外商投資企業提出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審批條件或標準。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按審批部門依法規定提出的要求和標準申報;因簽訂征地協定、委託設計及其他企業行為拖延時間;因企業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審批,主管部門予以糾正而造成的時間拖延,責任由外商投資企業自負。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及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在本省設立企業進行建設,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大中型項目、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內的項目、土地成片開發項目以及各類開發區內的項目,均按城市規劃區內的項目要求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的審批許可權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在審批過程中涉及到收費的,按法律、法規以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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