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2014年7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4〕92 號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進一步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改革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管理、促進投資項目管理提速提效、加快推進政府投資管理改革、積極鼓勵和拓展民間投資、強化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6部分22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閩政辦〔2014〕92 號
  • 印發時間:2014年7月1日
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閩政辦〔2014〕92 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省委《關於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閩委發〔2013〕14號),進一步深化我省投資體制改革,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經省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
(一)最大限度縮小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範圍。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今年(2014年)6月修訂出台《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除關係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外,一律取消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審改辦牽頭)
(二)賦予基層投資主管部門更大的核准許可權。按照“不影響全省重大規劃布局、不影響全省重要資源開發配置、不影響相鄰地區發展穩定”的原則,將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市縣管理更為方便有效的核准事項下放由市縣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審改辦牽頭)
(三)前置審批部門同步下放相關的審批許可權。除涉及風景名勝區項目選址,填海項目用海,地震安全性評價,港口岸線使用等國家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定必須由省級(含省級)以上審批外,省級前置審批部門同步下放企業投資項目相關的前置審批許可權;對部分確需保留在省級的前置審批條件,也可按照省政府第140號令的規定,委託下級主管部門實施。(省直有關部門依職責牽頭)
(四)核准和備案不得干預應由企業自主決策事項。對企業投資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政府主要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對其“外部性”條件進行審查,包括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巨觀調控政策、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準入標準,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是否影響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生態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等方面,不再審查應由企業自主決策的項目市場前景、經濟效益、產品技術方案和資金來源等“內部性”條件。實行備案制的項目,政府只對備案申請進行非行政審批的合規性審查,包括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產業布局和行業準入標準等。(省發改委、省經信委、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牽頭,省直有關部門依職責配合)
(五)試行投資項目申報及審批文本與流程標準化。企業投資核准項目只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在部分領域試點項目申請報告的格式化。大力推進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備案及前期審批和服務流程的標準化,逐步實現審查審批文本、公開信息的格式化、自動化。(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牽頭,省直有關部門依職責配合)
二、改革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管理
(六)推動外商投資管理改革。探索在特定區域內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除國家規定必須保留核准的項目外,外商投資項目由核准制改為備案制。在部分地區、部分領域,實行外商投資企業網上線上審批、契約章程格式化審批,試點在特定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簡化審批管理辦法。完善商務工作體制機制,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促進外商投資聯動體系。簡化外商投資審批手續,取消驗資報告,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取消最低註冊資本金的限制,改註冊資本金實繳制為認繳制,改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制為年報公示制。(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工商局牽頭)
(七)推進境外投資管理改革。完善境外投資規劃、協調、服務和管理機制,落實國家境外投資管理改革方案,對省級許可權內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對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方式,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程度。(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牽頭)
三、促進投資項目管理提速提效
(八)分類分期減少投資項目前置條件。採取合併、取消、延後辦理等措施減少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前置條件,促進部分前置審批事項轉為行政服務、行政確認、一般管理和後置審批或監管,部分前置審批事項轉為委託或授權社會中介機構辦理、認定,部分前置審批事項轉為實行告知承諾等方式。(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審改辦、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牽頭,省直有關部門依職責配合)
(九)明確前置審批所需的要件材料。按照最大程度地方便和有利於服務企業的原則,涉及企業投資前置審批的部門,要抓緊建立相關基礎資料庫,同時在梳理簡化基礎上,列明辦理前置審批所需的要件材料、辦理程式和辦理時限承諾,並向社會公開,除公布所需的要件材料外一律不得要求企業提供其他材料。(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直有關部門依職責牽頭)
(十)最佳化部門內部投資項目管理流程。項目核准機關和各前置審批部門對同一投資項目同一階段涉及的多個審查審批事項都要做到部門內部最佳化銜接協調,實現對企業統一受理、平行協作辦理。規劃部門對有控制性詳細規劃覆蓋、用地邊界明確的項目可同時辦理《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直各部門依職責牽頭)
(十一)用規劃評審代替或簡化項目評審。組織對成片或專項開發的環境影響、水土保持、地質災害、地震安評、氣候可行性、防洪安全、人防建設、社會穩定風險等投資項目共性前置條件提前進行統一規劃論證,並以規劃(區域)論證或評審成果代替具體投資項目評審,或相應簡化具體投資項目評估內容和形式。(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直各部門依職責牽頭)
(十二)推行投資項目跨部門協同審批。研究制訂投資項目並聯審查審批試行方案。建立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分階段分類別牽頭協調辦理、包括必要時召開會議聯合審查的機制;其中,項目申請報告由項目核准機關負責徵求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意見;用地、用林、用海、使用自然資源等與國土部門有關的預審事項,由負責出具預審意見的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協調;涉及區域、工程、海洋等生態環保評審事項由環境保護部門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出具審批(審查)意見;涉及項目建設許可的相關手續分建築、交通、水利三大類分別由住建、交通、水利部門牽頭辦理。(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審改辦、省國土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牽頭,省直有關部門依職責配合)
(十三)加強諮詢評估和投資中介管理。簡化投資項目前期諮詢評審事項和內容,實施標準化管理,提高評估評審質量和效率。推進項目設計、諮詢、代理等投資中介機構與主管部門脫鉤,開放和引入競爭,建設和規範投資中介市場,培育提供高效服務的投資中介。制定或修訂投資中介服務管理規範,明確時限、質量和收費等要求,實施有效監管。(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編辦、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牽頭,省直有關部門依職責配合)
(十四)推進投資項目全流程網上辦理。依託整合升級的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按照全面覆蓋、全程線上、全系統共享要求建立投資項目網上辦理系統,推行審批材料電子化套用,投資主體、管理部門實現網上辦事、動態跟蹤、實時查詢、線上反饋和監察,提高投資項目審批透明度和效率。(省發改委牽頭,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直有關部門依職責配合)
四、加快推進政府投資管理改革
(十五)強化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研究制訂或修訂完善工作,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規範決策程式,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全過程涉及論證審批、招標投標、設計施工、進度安排、質量安全、資金使用、投資控制等各環節的管理。(省發改委、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牽頭,省直有關部門依職責配合)
(十六)改進政府性投資資金安排使用。按照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省級預算內投資資金管理等要求,抓緊修訂完善省級政府性投資資金安排使用管理辦法,合理界定政府投資範圍,最佳化資金投向。堅持以規劃帶項目、依規則定資金等原則,推行項目及資金安排的標準化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由裁量權。進一步提高資金安排的透明度,加強資金支出績效目標管理。積極推動各類政府性投資資金的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牽頭,省直有關部門依職責配合)
(十七)完善政府投資監管機制。整合分散設立的工程建設、政府採購、礦業權出讓等招標投標交易市場,加快建設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爭取今年(2014年)內投入運行。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提高項目專業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機制,加強跟蹤檢查、項目稽察、審計監督、效能督查和後評價,強化責任追究。(省發改委、監察廳、財政廳、審計廳、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牽頭,省直有關部門依職責配合)
五、積極鼓勵和拓展民間投資
(十八)最佳化鼓勵民間投資的政策環境。開展我省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政策的第三方評估,進一步修訂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細化實施方案。落實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進一步深入實施閩資“回歸工程”,推進民企投資招商省、市、縣三級聯動。(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牽頭,省直有關部門依職責配合)
(十九)進一步拓展民間投資的領域。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制訂民間資本進入特許經營領域的管理辦法,引導民間資本、各類產業投資基金投資我省基礎產業和社會公用事業。擴大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旅遊服務和社會服務等服務業領域對民間資本的開放,暫停或取消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限制等準入限制措施(銀行業機構、信息通信服務除外),進一步提高投資便利化程度。(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商務廳、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牽頭,省直有關部門依職責配合)
六、強化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
(二十)建立投資綜合監管體系。加強投資項目的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與服務平台建設,加快構建跨部門協同監管聯動機制。進一步完善全省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企業投資誠信制度,對投資主體、各類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投資失信行為予以懲戒,公開披露。加快完善事中事後監管的制度保障,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民政廳、省工商局、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牽頭,省直有關部門依職責配合)
(二十一)著力完善投資調控方式。強化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對投資審批事項的指導和約束,健全對投資的調控和管理。落實節能節地節水、環境技術、安全等市場準入標準,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產能過剩的長效機制。進一步完善投資統計制度,加強對軟投入的統計分析,更加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存量和投資的運行態勢,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範體系。(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統計局、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牽頭,省直有關部門依職責配合)
(二十二)強化投資管理制度建設。開展我省投資立法的前期研究。抓緊修訂完善企業投資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管理制度,相應調整《投資項目服務指南》、《項目申報通用文本》等規範性檔案。做好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推動審批工作規範化。(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牽頭,省直有關部門依職責配合)
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最佳化投資發展環境的重要抓手,對於推進全局性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門要按照責任分工,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細化目標任務,儘快啟動相關工作,逐項抓好推進落實,確保各項改革舉措儘早落地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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