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印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印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是2000年12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印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閩政[2000]19號
  • 發布時間:2000-12-07
  • 生效時間:2000-12-07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閩政〔2000〕1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城鎮醫藥衛生體制和服務體系,促進醫藥衛生事業健康發展,實現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努力滿足廣大人民民眾基本醫療服務需求的目標,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為等部門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行衛生工作全行業管理,最佳化衛生資源配置
1.實行衛生工作全行業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要轉變職能,政事分開,打破醫療機構的行政隸屬關係和所有制界限,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加強巨觀調控,逐步實行衛生工作全行業管理。理順和完善衛生監督體制,依法履行醫療服務要素和健康相關產品的準入、許可、監管等職責,管理和發布衛生服務信息,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醫療服務技術規範,加強醫德醫風教育,提高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保證居民享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計畫、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藥品監督、計畫生育、物價等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認真落實相關政策,支持衛生行政部門實行衛生工作全行業管理。
2.實施區域衛生規劃,最佳化衛生資源配置。各地要依據《福建省衛生資源配置標準》,按照控制總量、盤活存量、最佳化增量、提高質量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配置衛生資源。採取多種措施調整和控制衛生資源的存量和增量。衛生資源已經供大於求的地方,不再新建或擴建醫療機構;減少過多的床位,一部分可轉向護理、康復服務;調整衛生技術人員結構,引導富餘人員向基層、社區衛生服務組織、衛生執法監督機構和醫療服務薄弱的地方流動;開展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培養全科醫生;調整現有大型醫療設備布局,提高醫療設備的使用效率;對醫療服務量長期不足、難以正常運轉的醫療機構,引導其拓展老年護理等服務領域,或通過兼併、撤銷等方式進行調整。企業醫療機構要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分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的通知》(閩政〔1999〕8號)精神,抓緊分離移交,納入城鎮醫療服務體系。
3.嚴格醫療服務要素準入和監管。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據《福建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嚴格審批新設定的醫療機構,對現有醫療機構要重新進行資格認定。認真貫徹執行《執業醫師法》和《護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衛生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管理,禁止各種非法行醫。建立和完善醫療技術套用、大型醫療設備等醫療服務的準入制度。規範衛生技術市場,確保技術服務質量。
(二)建立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制度,完善城鎮醫療服務體系
4.實行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制度。將醫療機構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類進行管理。政府根據醫療機構的性質、社會功能及其承擔的任務,制定並實施不同的財稅、價格政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體系中占主導地位,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由同級財政給予合理補助;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以採取“民辦公助”,鼓勵其發展;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放開,依法自主經營,照章納稅。衛生、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財務監督管理。
5.合理劃分非營利性和營業性醫療機構。遵循區域衛生規劃,堅持自願選擇和政府核定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醫療機構的經營目的、服務任務,按機構整體劃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醫療機構。對現有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具備條件的可轉為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或通過多種途徑轉制為營利性醫療機構。轉制為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財政在3年內按現行政策繼續給予補助;轉制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財政在3年內按轉制前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以保證其平穩過渡。政府不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對現有醫療機構應按分類界定的規定程式重新核定並辦理相關手續。2001年上半年,完成現有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核定工作。
6.堅持多種形式辦醫。按照區域衛生規劃,鼓勵社會各界投資興辦醫療機構,採取多形式、多渠道籌措衛生事業發展資金;積極探索公立醫療機構產權制度改革,鼓勵各類醫療機構跨地區、跨所有制,通過聯合兼併等多種形式,組建醫療服務集團。
7.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組織。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民眾需求,統一規劃和合理設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各級民政部門要把社區衛生服務的內容納入社會服務範圍。街道、居委會要協調有關方面,支持和幫助社區衛生機構解決必需的業務用房及其它基本設施,充分利用社區現有衛生資源,走多元化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路子。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把符合要求的社會衛生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力爭用3至5年時間在全省建成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的框架。
8.進一步明確社區衛生服務組織、綜合醫院和專科醫院的合理分工。社區衛生服務組織主要從事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計畫生育和常見病、多發病、診斷明確的慢性病的治療和康復。綜合醫院和專科醫院主要從事疾病診治,其中大型醫院主要從事急危重症、疑難病症的診療,並結合臨床開展教育、科研工作。要形成規範的社區衛生服務組織和綜合醫院、專科醫院雙向轉診制度,做到小病在社區、大病進醫院。職工可以選擇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持醫生開據的處方選擇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購藥,保障廣大民眾對醫療服務的選擇權。
(三)改革衛生監督體制,完善預防保健體系
9.改革衛生執法監督體制。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依法行政執行監督職能,合理劃分衛生監督與衛生技術服務職責。根據實際情況,對原有機構加以調整,加強和充實衛生監督力量,改善監督條件和技術手段。進一步理順和完善衛生監督體制,規範衛生執法監督的各項制度,全面推行衛生執法監督責任制,建立衛生執法監督制約機制。
10.完善預防保健體系。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預防保健工作。建立綜合性預防保健體系,負責公共衛生、疾病預防、控制和保健領域的業務技術指導任務,並提供技術諮詢和調查處理傳染病流行、中毒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醫療機構要密切結合業務積極開展預防保健工作,要發揮社區衛生服務組織開展預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心理諮詢方面的作用。完善和加強各級婦幼保健院(所)建設,積極開展婦女兒童常見病的防治,保障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
(四)轉變公立醫療機構運行機制,加強醫療服務管理
11.深化醫療機構人事制度改革。擴大公立醫療機構的運營自主權,實行並完善醫院院長負責制、任期目標責任制。根據任職標準,採用公開競爭、擇優聘任為主的多種形式任用醫院院長。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定編定崗,公開崗位標準,實行競爭上崗和雙向選擇。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要按照評聘分開、強化聘任的原則,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聘任制,工勤人員實行契約制。對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建立起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有利於衛生事業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充滿生機和活力的新型人事管理運行機制。加快發展和培育衛生人才市場,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12.改革醫療機構內部分配製度。建立科學的業績評估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嚴格執行內部考核制度和患者反饋制度。員工收入要與技術水平、服務態度、勞動貢獻等掛鈎,根據不同崗位責任、技術勞動複雜性、承擔風險程度、工作量大小等不同情況,將管理、技術、責任要素一併納入分配要素確定崗位工資。
13.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醫療機構要推行以病人為中心的全程優質服務,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改進服務態度,改革不方便患者的工作程式和制度,方便患者就醫。定期向社會公布重要的規章制度和醫療質量指標,完善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醫療技術服務標準,重視事前監管和規範化服務,加強質量控制,防範醫療事故的發生,保證醫療服務質量。
14.加強內部經濟管理。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管理組織和監督制度,全面推行成本核算,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提高效率,增收節支,降低醫療成本,減輕病人負擔;要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國有資產安全。
15.推進醫院後勤服務社會化。凡社會能有效提供的後勤保障,都應逐步交由社會去辦。具備條件的後勤部門要從醫院中剝離出去,成為面向社會的獨立經濟實體。暫不具備條件的後勤部門也要實行單獨核算、自收自支、自負盈虧。在醫療機構相對集中的城市,醫院後勤部門可通過聯合,組建社會化的後勤服務實體,提高規模效益。
16.實行病人選擇醫生。醫療機構要在門診設定導醫台,公布醫生相關資料,幫助病人選擇醫生,便於病人就診;在病房建立由不同級別醫護人員合理組成的多個醫療組,供住院病人選擇;在社區配備一定數量的醫生,使居民有足夠的選擇餘地。在實行病人選擇醫生的改革過程中,注重對青年醫生的培養,為青年醫生提供足夠的實踐和鍛鍊機會;建立健全綜合考核制度,把考核結果作為崗位競爭和分配的重要依據,促進醫療機構人事和分配製度改革。
(五)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
17.全面實行醫院藥品收支兩條線管理。縣及縣以上公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對醫療收支、藥品收支進行分開核算,對醫院藥品收支結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藥品收支結餘全部上繳衛生行政部門,納入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管理,經審核後統籌安排,合理返還,主要用於彌補醫院的醫療成本和發展建設,以及社區衛生服務、預防保健等其他衛生事業,各級財政、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扣留或挪作他用。對中醫院和專科醫院核定返還金額時要適當給予照顧。
社區衛生服務組織、門診部及個體診所除經銷由省級衛生、藥品監管部門審定的常用和急救藥品外,不得從事藥品購銷活動。
18.積極進行門診藥房改為零售企業試點。在逐步規範財政補助方式和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的基礎上,把醫院門診藥房改為藥品零售企業,獨立核算、照章納稅。全省選擇若干家醫療機構積極進行門診藥房改為藥品零售企業的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
(六)規範財政補助範圍和方式
19.按照公共財政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規範對衛生事業的財政補助辦法。財政補助範圍根據政府管理衛生事業、行使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職責,以及公共衛生工作任務、重要醫學科研、基本醫療服務、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社會事業發展需要確定。補助資金按照定員定額、項目論證立項、零基預算等方法核定。在動員社會廣泛籌集衛生事業發展資金的同時,各級政府對衛生事業的投入水平要隨著經濟發展不斷提高,原則上政府衛生投入不低於財政支出的增長幅度。
20.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監督執法機構履行衛生管理和監督職責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對食品、化裝品和藥品等在進行執法監督過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疾病控制和婦幼保健等公共衛生事業機構向社會提供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按照其承擔的責任和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在預算內和單位上繳的預算外資金中統籌安排。對重大衛生突發性事件處理和重大災害防疫工作,根據實際需要核定補助。疾病控制和婦幼保健事業機構從事疾病控制、婦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項收入,按規定全部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用於衛生事業。
公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及婦幼保健等事業機構、衛生監督執法機構的新建、改擴建工程和限額以上的大中型醫療設備購置,其建設資金可由同級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項目的功能、規模核定安排。
21.政府舉辦的縣及縣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以定項補助為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補助項目主要包括醫療機構開辦費和發展建設支出、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前的離退休人員費用、臨床重點醫學科研、由於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基本醫療服務虧損補貼等;對中醫及部分專科醫療機構的補助,可給予適當照顧。
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組織以定額補助為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主要是根據社區衛生服務組織承擔的社區人口預防保健和最基本的醫療服務任務核定補助經費。
(七)改革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管理
22.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按照國家巨觀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實行政府指導價,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實行市場調節價,取消政府定價。省級物價主管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和調整全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掛號費、診療費、床位費、護理費等主要醫療服務的指導價格,並負責省級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管理;市級物價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和調整本轄區內其他醫療服務項目的政府指導價,但不得超過省定政府指導價水平。
23.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醫療服務指導價格,根據醫療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財政補助、藥品收入,並結合市場供求及政府考慮的其他因素制定和調整;本著有升有降的原則,調整不合理的醫療服務價格,體現醫務人員的技術勞務價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供患者自願選擇的特需醫療服務項目,經價格和衛生主管部門審定後,可根據實際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制定價格。拉開不同級別醫療服務價格檔次,引導患者合理分流。在制定指導價格時,要考慮社區衛生服務組織的特點,並適當提高中醫的技術服務價格,以促進社區衛生服務組織和中醫事業發展。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根據醫療服務成本變動情況和醫療供求狀況,適時調整醫療服務指導價格。
24.完善藥品價格管理制度,加強藥品價格管理。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中的藥品及其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少量特殊藥品,包括國家計畫生產供應的精神、麻醉、預防免疫、計畫生育等藥品,實行政府定價,並分期分批公布最高零售價格。政府定價以外的其他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經營者自主定價。逐步建立符合市場規劃的藥品價格監管機制,降低藥品“虛高”價格。
建立藥品價格信息網路,加強藥品價格監控。凡作為醫療保險定點報銷單位的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企業,其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均應納入當地物價部門的價格監測信息網路。逐步實施由生產企業將零售價格印製在藥品外包裝上的辦法。在藥品經銷各環節中,必須按實際價格開具發票,嚴禁低價傾銷、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
(八)改革藥品生產、流通體制
25.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醫藥行業發展規劃,嚴格藥品生產企業準入條件,控制新增生產加工能力,制止低水平重複建設,不得增加供過於求的產品的布點。嚴格執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按照劑型類別,分階段限期推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工作,限期過後仍達不到規範要求的,不準生產。通過認證的企業在政策允許範圍內可開展藥品異地生產或委託加工,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逐步實施藥品生產企業的分類監督,加強新藥初審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科學的新藥初審機制,完善新藥初審管理辦法。實施技術創新,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支持和鼓勵藥品生產企業增加科技投入,進行新藥的研製與開發。積極發展生產、教學、科研一體化的大型經濟實體。
26.深化藥品流通體制改革。鼓勵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打破地區、行業、部門界限和所有制界限,以產權、產品、市場網路為紐帶,組建規模化和規範化的公司。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進我省在全國市場中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大型醫藥企業向工貿或科工貿結合方向發展。鼓勵大型藥品批發企業跨地區兼併市、縣級批發企業,將市、縣級藥品批發企業改組為區域性基層配送中心,逐步實現藥品的規模化經營。推動藥品零售企業的連鎖化經營,促進連鎖藥店、普通超市乙類非處方藥櫃檯及獨立門點等多種零售形式的發展。積極開展藥品零售企業跨地區、跨省連鎖經營試點工作。
27.規範藥品購銷行為,實行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原則上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藥品、醫療機構臨床使用量較大的藥品,必須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實行集中招標採購。醫療機構是藥品招標採購的行為主體,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醫療機構可自行組織或聯合組織招標採購,也可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採購。招標代理機構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衛生部門認定,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其他利益關係。在藥品購銷活動中,要積極利用現代電子信息網路技術,提高效率,藥品生產企業可以直接參加藥品採購競標,減少藥品流通中間環節,降低藥價。衛生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集中招標採購中介組織及招標採購全過程的監督,經辦機構須按規定將招標採購藥品的實際價格及時報當地物價主管部門備案,中標藥品的零售價格由省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綜合考慮各方利益合理確定,招標中的有關收費按省物價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28.加強藥品執法監督管理。要對藥品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依法實行監督,對藥品批發、零售企業分類監管,嚴格處方藥的監管,規範非處方藥的管理,保證用藥安全有效。加強《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監督實施,重點推進藥品批發企業和零售連鎖企業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現有企業要按管理規範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不予換髮新證。強化對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嚴格核發《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積極探索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的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對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管,確保產品質量。完善質量公告制度,改革藥品抽驗機制,嚴格處罰程式。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品和無證生產、經營藥品的違法行為,取締非法藥品集貿市場,加強對進口藥品的管理。
(九)加強宣傳和組織領導
29.加強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宣傳工作。各級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形式,廣泛深入開展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宣傳活動,讓人民民眾理解改革、參與改革、支持改革;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調動各級、各類醫藥衛生機構和廣大醫藥衛生工作者的積極性,引導他們積極投身於改革事業。為全面推進我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礎和民眾基礎。
30.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性強,影響面寬,與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而且關係到我省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和衛生事業的發展,影響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順利推進,是一項相當複雜的工作。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並根據本地情況,抓緊組織實施。省有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的精神,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積極推進各項改革。力爭通過2、3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城鎮醫藥衛生體制與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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