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將原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金融協調辦公室的職責,整合劃給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四)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指導協調服務業發展的相關職責劃給市商貿服務業局。
(五)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的研究,強化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實施的跟蹤管理;加強經濟形勢分析和經濟運行預警預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固定資產投資巨觀管理,強化公共服務領域和自主創新平台建設,增強產業政策引導、項目前期指導、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重大項目協調的能力,促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加強對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促進專項改革、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建設;加強對重要區域發展、區域重要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和政策研究,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加強對能源問題的前瞻性、綜合性、戰略性研究,最佳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法律法規、戰略方針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目標、政策建議;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
承擔統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責任;研究分析國內外、省內外和本市經濟形勢,跟蹤和預測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經濟社會保持持續較快發展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銜接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市級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參與安排市級預算內投資計畫;按規定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含核准、備案,下同)、審核以及對項目節能評估的審查;負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的組織管理與協調;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監督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配合國家、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開展工作。
(五)貫徹實施國家產業政策,協調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市相關產業發展規劃、重大政策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參與擬訂和實施現代物流產業發展戰略、規劃;牽頭組織擬訂交通運輸(包括鐵路、捷運)、能源保障總體規劃,協調綜合運輸、能源保障體系建設的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貫徹國家、省民航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意見;研究擬訂創意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創意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項目成果轉化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六)參與編制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負責協調我市有關規劃的實施並進行監測評估;研究提出區域協調發展、重點區域開發、城鎮化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
(七)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及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按規定負責審批、審核利用外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根據國內外兩個市場與我市有關重要商品的供求情況,參與調整糧食等重要商品市內供求的總量與進出口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市級部分重要商品、戰略物資的儲備;參與研究價格政策。
(九)研究證券市場發展問題並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十)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全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環境保護、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一)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組織擬訂並實施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及政策措施;銜接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項目建設。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機構一
根據上述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14個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工作,協調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委機關文電、
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
政務公開、全市發展改革系統信息化推進等工作;協調委機關視窗服務工作;承擔委機關財務、
資產管理、
內部審計、安全保衛、後勤保障等工作。
(二)綜合處
組織研究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市內外經濟形勢,牽頭開展全市經濟運行分析工作,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提出對策建議;開展全市經濟運行中的難點、熱點問題研究,提出綜合運用經濟手段調控的措施建議;組織擬訂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畫,提出總量平衡、
發展速度、
結構調整的目標;牽頭組織委重要檔案和綜合性報告的起草,並負責綜合匯總和審核;研究分析我市社會資金平衡狀況,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研究擬訂市創意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動創意產業規劃實施和項目建設。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參與起草有關政策、法規、規章和
規範性檔案;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
調查研究;負責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執法(包括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和法規規章徵求意見的協調工作,組織行政應訴和行政許可聽證;指導、協調和監督招投標工作,核准、審核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事項。
(四)發展規劃與資源環境處
研究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全市城鎮化的發展戰略、政策措施及重要設施建設意見;統籌協調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組織擬訂全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推進區域經濟協作;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組織擬訂並實施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銜接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發、海洋經濟發展、基礎測繪等國土綜合開發與整治規劃、計畫和政策;協調
生態建設、
環境保護、
節能減排、資源節約、應對氣候變化的重大問題,組織相關領域及項目的申報。
(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參與研究和銜接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研究證券市場發展問題並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培育上市後備企業,組織企業上市審核,指導上市公司規範運作;負責企業債券發行申請和上報,監督檢查資金使用和落實情況;推進基金、創投、期貨等證券業的發展;承擔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固定資產投資處
監測分析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建設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組織研究編報市政、社會保障房和政法等項目列入國家和省預算內的年度投資計畫,並負責計畫的下達,對計畫實施進行跟蹤管理;負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的組織管理與協調;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批、審核城建環保、房地產開發、社會保障房建設和市直單位、政法系統建設項目以及鄉鎮黨政機關用房建設項目;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土地收儲利用的前期工作。
(七)農業發展處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研究提出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目標和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全市農業生產、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全市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氣象、畜牧等發展規劃、計畫及行業政策的銜接平衡,提出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審核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畜牧等建設項目,審核上報相關項目年度投資計畫。
機構二
(八)工業產業處(國民經濟動員處)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產業政策,擬訂貫徹意見;研究提出全市工業發展、高技術產業發展及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參與信息化規劃工作;研究提出綜合性產業政策建議,推進全市工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參與協調全市工業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統籌全市工業、高技術產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銜接平衡,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專項規劃;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產業化示範工程;會同有關部門促進產學研聯合,推動技術創新和創業投資事業;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審核工業項目、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重大科技建設項目,並負責組織上報申請項目資金;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九)交通和能源發展處
牽頭負責交通運輸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綜合交通、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全市交通和能源發展戰略、布局和政策措施;統籌交通運輸和能源發展相關行業規劃、計畫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以及審定工作;負責綜合分析交通運輸和能源運行狀況,協調解決重大交通、能源發展有關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牽頭制定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發展規劃、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城市捷運、軌道交通規劃的審核、上報工作;研究提出貫徹國家、省民航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意見,貫徹執行福州市民航發展聯席會議研究確定的各項工作,牽頭協調我市民航項目前期工作;按規定承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工作,負責液化天然氣總體規劃以及協調工作;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審核交通、能源建設項目;負責市民航發展協調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服務業發展和對外經濟處
組織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服務業發展、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發展戰略、規劃及重大政策;參與擬訂現代物流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參與研究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和調控政策;研究糧食等關係國計民生重要商品的供求關係,參與糧食、化肥等重要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的總量平衡和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糧、油、化肥、食鹽等重要商品儲備;按規定承擔糧食、棉花等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管理工作;負責向上級申報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並監督資金使用,參與組織開展重大招商引資活動;參與全市開發區新設、擴區審核和招商引資政策研究;參與同國外、境外經貿合作、交流等活動;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審核服務業領域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和利用國外貸款項目;按規定審核辦理許可權內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
(十一)項目服務處
組織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重大項目盤子的生成、儲備、推進和跟蹤工作;統籌全市年度項目(含階段性項目)跟蹤督察和信息管理工作;聯繫國家、省發改委及上級有關部門,為我市爭取項目、資金和政策支持,並做好有關跟蹤、反饋、協調服務工作;開展項目庫的前期指導、協調、匯總工作;配合國家、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開展工作;承擔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與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的工作銜接和協調職責。
(十二)社會發展處
研究分析全市社會事業發展態勢和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與社會保障情況,提出社會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建議;組織擬訂和實施全市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銜接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遊、民政、檔案,以及社保、就業和收入分配等發展政策、專項規劃;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審核社會事業領域建設項目,負責組織上報申請社會事業建設項目資金,推進社會事業重大項目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三)科技成果推進處
研究提出全市項目成果轉化的發展思路和常年對接的工作意見和措施;負責徵集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的最新項目成果和我市企業的技術需求;牽頭組織我市參加“6·18”中國·海峽項目成果交易會,開展日常對接活動;研究提出項目成果轉化的相關扶持政策,推動項目成果落地轉化;負責審核、篩選、轉報符合《福建省促進項目成果轉化扶持辦法(修訂)》的扶持項目;跟蹤我市對接項目落地轉化實施情況。
(十四)人事處
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宣傳教育、計畫生育、職稱評定、出國出境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6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含兼任駐北京聯絡處1名)、經濟動員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副處級)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0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6名。
主要領導
其他事項
(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1.交通運輸總體規劃及地方民航機場規劃和建設的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負責交通運輸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以及審定工作,協調地方民航機場規劃建設以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的有關重大問題;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配合做好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的編制工作並組織實施,參與地方民航機場規劃建設工作。
2.城市捷運、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制定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發展規劃、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城市捷運、軌道交通規劃的審核、上報工作;市城鄉規劃局配合做好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具體建設規劃;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建設;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
3.能源管理的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擬訂全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布局和政策措施及相關體制改革建議,銜接平衡能源行業規劃與行業政策,審核、轉報、安排能源重大項目,協調能源重大項目建設和前期工作;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能源行業管理,組織擬訂能源行業規劃,監測分析能源生產、使用情況,,協調解決能源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電力、煤炭等能源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與協調;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城市燃氣的監督管理;市商貿服務業局負責成品油市場經營的監督管理。
4.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職責分工。市經濟委員會承擔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有關綜合協調和節能方面的工作,監督指導工業企業節能減排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影響方面的工作;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污染減排工作;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節能工作;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民用建築節能工作。
5.關於鐵路道口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鐵路道口安全的綜合監管,牽頭建立鐵路道口安全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指導、協調和檢查、督促下級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鐵路道口安全監管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把全市鐵路道口安全監管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將鐵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護設施和監控設施一併納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設項目計畫,並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全市鐵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護設施和監控設施的改造和建設;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設施中涉及鐵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護設施和監控設施的改造和建設;市公安局負責維護全市鐵路道口交通安全,依法處理鐵路道口交通事故。
(二)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1.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市“數字福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作銜接和協調職責。
2.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局、市“數字福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共同推進全市信息化工作。
(三)管理市物價局。
(四)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設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產業處(國民經濟動員處)承擔。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編制《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務。
本《指南》將實時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上查閱本《指南》。。
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是全委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委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全委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機構(各相關處室)負責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市發改委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主要信息:
機構設定、主要職能、辦事程式和辦事指南;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情況;
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工作動態;
應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具體信息目錄參見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上公布的由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編制的《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公開目錄》。
(二)公開形式
通過“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入口網站、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政府信息;通過有關渠道在檔案館等場所設定查閱場所,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獲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首頁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瀏覽或使用搜尋工具查找。
2.在檔案館等場所設定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獲得政府公開信息;也可以從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獲取政府公開信息。
依申請公開
除上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公開辦)
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南門兜斗西路21號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作時間: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時制下午上下班時間順延,即15:00至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本單位方位示意圖及行車路線:公交線路可乘坐K3、117、16、97、86、至烏山路口下車,步行約200百米至斗西路(西營里市場對面)即到。
(二)受理程式
申請人填寫表格
1、向本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填寫《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本機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依申請公開”欄下載電子表格。《申請表》複製有效。
2、申請人在《申請表》中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儘量詳盡、明確;涉及項目審批的應明確項目的具體名稱;若有可能,請提供所需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3、每張《申請表》只填寫一項申請內容。
(三)申請人通過以下幾種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直接申請
申請人可登入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上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信函、電報、傳真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當面申請。
申請人可到本機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處,親自提交書面申請。屬個人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供有效身份證複印件;屬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供有效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4、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等方式提出的口頭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四)申請處理
1、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登記。本機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後,將通過適當方式核對申請人的身份,並對《申請表》進行審核:
(1)所申請信息不屬本機關掌握範圍的,不予受理,並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
(2)所申請信息屬本機關已主動公開的信息,直接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途徑。
(3)對未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或《申請表》填寫不完整、對所需信息描述不詳盡不明確而造成本機關無法辦理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給予更改或補充,並出具《申請補正通知書》。
(4)對提供有效身份證明、資料提供完備的申請即時進行登記、編號,並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受理回執》。多人合併申請的,只向提供有效身份證明的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多人提出同一申請且需要分別答覆的,申請人應分別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2、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處理申請:
(1)屬本機關掌握範圍且可以當場答覆的,由本機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當場予以答覆;
(2)不能當場答覆的,自受理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屬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屬本機關掌握且經審核可以公開的,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屬本機關掌握且經審核只能部分公開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屬本機關掌握但經審核不能公開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並說明理由;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3)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主要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3.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須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4、因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不明確、不完整而需要補正的,申請人補正的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
(五)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
(六)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1、行政機關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主動提供政府公開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2、行政機關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書面申請提供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範圍以外的政府公開信息,可以向申請人收取複製費、郵寄費。
(1)複製費。本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並通過紙張、磁碟、光碟等介質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複製費。
(2)郵寄費。本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採取郵政手段傳遞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郵寄費。
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費標準計收。
3、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或者確有其他經濟困難情形的,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可以免收相關費用。
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舉報。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信地址:福州市烏山路96號市政府機關大院。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址:福州市湖東路78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員委會申請行政複議;福州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複議機構: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通信地址:福州市烏山路96號市政府機關大院。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州市湖東路78號。),也可以向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