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閩政〔2023〕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修訂後的《福建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辦法全文
福建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項目代理建設制度,提高省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推進現代工程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建制,是指省級政府投資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受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單位委託,負責項目實施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項目竣工驗收後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省級預算安排的資金,以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項目。
第三條 下列省級政府投資項目,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原則上依照本辦法推行代建制:
(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民政及社會福利、保障性住房等社會事業項目;
(二)法院、檢察院、公安、監獄、戒毒所等政法設施項目;
(三)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辦公、業務、技術用房及其配套設施用房項目;
(四)交通、水利等其他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
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具有自行組織建設能力的可以自行組織建設。
第四條 代建工作的開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
第五條 省發改委負責指導和協調省級政府投資項目推行代建制工作。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業監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和管理許可權做好項目代建過程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省財政廳負責代建項目建設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審計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項目代建過程中的相關審計工作。
第六條 代建項目可以採用全過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前直至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管理;也可以採用分階段的代建方式,將代建項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兩階段分別委託代建單位進行管理。
第七條 代建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項目審批程式,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
代建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代建契約內容應包括項目建設規模、內容、標準、質量、工期、投資和代建管理費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獎懲、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代建單位依代建契約承擔項目質量、安全、投資及工期等管理責任。
第二章 項目單位和代建單位
第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根據項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按規定程式報批;
(二)根據項目批覆檔案,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
(三)依法組織開展代建單位的招標等工作,簽訂並監督代建單位履行代建契約;
(四)組織或參與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及審查,對設計及變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議;
(五)協助代建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六)配合項目征遷工作;
(七)審核並匯總上報代建單位代編的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八)負責建設資金的籌措;
(九)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或竣工驗收,負責代建項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十)負責對代建單位履約情況進行評價,並將結果報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十一)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良好的財務狀況和信譽;
(二)具有滿足代建項目規模等級要求的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房地產開發、工程監理等一項或多項資質或能力,或者是經省政府批准設立的專業項目管理機構或國有投資公司;
(三)具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並制定有專門的規章制度。代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有與項目建設相適應的資格或能力。
探索研究由政府批准設立專業項目管理單位或國有投資公司對代建項目進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代建單位:
(一)已被行政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近三年內承接的建設項目中,發生過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負有事故責任且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被列入失信懲戒名單,且懲戒措施為“依法依規實施市場或行業禁入”的。
第十一條 前期工作代建單位依照代建契約可以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辦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及與該階段相關的項目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等行政許可手續;
(二)依法組織項目勘察、設計等招標活動,協助項目單位簽訂並監督勘察、設計單位履行契約;
(三)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工作;
(四)配合辦理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土地徵收、房屋拆遷、消防等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五)代建契約約定的其他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二條 建設實施代建單位依照代建契約可以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開展項目施工圖設計,與項目單位溝通協調,在不突破概算的情況下,最佳化方案,提升項目使用功能;
(二)組織項目預算(施工圖預算及相關費用)編制工作,按規定程式報批;
(三)依法組織項目監理、施工(含工程總承包)、主要材料設備採購等招標活動,協助項目單位簽訂並監督監理、施工、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單位履行契約;
(四)組織代編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和基建支出預算,交由項目單位按規定程式報批;
(五)按月向項目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組織代編項目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六)代辦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規劃報驗、消防、人防、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式要求的手續;
(七)組織項目施工,負責代辦項目施工中出現的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等報批手續;
(八)協助監理單位組織項目中間驗收,會同項目單位組織交工或竣工驗收(工程質量驗收);
(九)負責組織代編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按規定程式報批;
(十)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項目建設的技術資料完整地整理彙編移交,並按經批准的資產價值,根據項目產權歸屬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十一)代建契約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當督促項目各參建單位加強項目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為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提供法定的保障條件和措施,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不得將所承擔的項目代建工作轉包或分包。
代建單位應當根據代建契約約定,對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設備、材料採購等依法組織招標,並嚴格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招標人的規定。
代建單位不得以代建為由規避招標,招標檔案中資質、業績等投標人資格條件要求和評標標準應當以符合項目具體特點和滿足實際需要為限度審慎設定,不得套用特定生產供應者的條件設定投標人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代建單位,包括與其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不得承擔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
第十五條 代建單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經項目單位同意,可以直接從事代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代理和造價諮詢等非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服務。 第三章 代建項目組織實施程式
第十六條 代建管理費估算契約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項目單位可以通過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選擇代建單位。存在特殊情形的,經省政府同意,可以直接指定代建單位;未達到100萬元的,可以採用其他競爭性方式選擇代建單位。
選擇代建單位,應當重點考核項目建設管理人員構成、項目建設管理方案、履約信譽、代建工作業績和財務狀況等方面內容。
第十七條 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的,確定代建單位的工作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前進行。項目實行分階段代建的,確定前期工作代建單位的工作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前進行,確定建設實施代建單位的工作在項目初步設計批覆後進行。
實行分階段代建的,項目單位應當做好各階段的銜接工作。
第十八條 代建項目推行履約擔保制度,簽訂項目代建契約前,代建單位應當向項目單位提供履約保證。具體金額根據項目行業特點,在項目招標採購檔案中確定。
第十九條 代建單位可依據代建契約和項目單位的授權委託書,直接到各有關部門辦理項目相關的行政審批手續。
項目前期工作實行代建制的,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和項目代建契約的要求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須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項目全過程或者建設實施階段實行代建制的,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控制投資。項目預算不得超過經批准的設計概算。嚴禁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定隨意變更設計、增加投資。
第二十條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由代建單位提出,經項目監理單位和項目單位同意,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代建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單位確認的工程竣工檔案和技術、經濟簽證,編制工程竣工結算,由代建單位核實後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二條 代建項目全部建成後,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組織竣(交)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項目前期工作實行代建制的,自項目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代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向項目單位移交涉及項目前期工作的歸檔資料。
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自項目竣工或交工合格之日起,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時限組織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按程式報批。按照經批准的資產價值,根據產權歸屬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協助項目單位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十四條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有關項目檔案。對項目籌劃、建設各環節的檔案資料,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辦理項目資產移交手續時,應當根據產權歸屬移交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缺陷責任期內,由代建單位負責組織項目維護;缺陷責任期結束後,由項目單位或養護單位負責項目維護。
第四章 項目投資計畫與資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代建契約簽訂後,代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代編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交由項目單位審核後,按規定程式報批。建設資金應當根據進度要求及時撥付。
代建項目的代建管理費由項目單位根據契約約定撥付給代建單位。
第二十七條 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建預算管理、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賬戶管理制度等進行管理和單獨建賬核算,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使用,定期按規定報送相關材料。
撥付給代建單位的建設資金不列為代建單位的收入來源,代建單位不得自行從中提取項目代建管理費。
第二十八條 代建管理費列入項目概算,按照項目建設管理費限額標準,由項目單位和代建單位根據代建工作內容、代建單位投入、項目特點、風險分擔及非代建單位原因導致代建管理費用增加等情況在代建契約中約定。
實行分階段代建的項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費原則上按前期工作階段不超過30%、建設實施階段不低於70%進行分割,具體分割比例根據項目特點和代建單位確定方式而定。
項目代建管理費不包括代建單位依約定另行承擔的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服務費用。代建單位直接承擔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的,由項目單位另行支付服務費用,具體費用在項目代建契約中約定。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項目概算中原則上不再列建設單位管理費,確需同時發生的,兩項費用之和不得高於項目建設管理費限額。項目單位在代建過程中已發生的建設單位管理費,需按程式報批後在項目概算中列項。
第二十九條 項目代建管理費應當由項目單位按項目進度分期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在項目代建契約中明確。
實行前期工作階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費在項目初步設計批准前支付不超過80%,項目開工後再支付10%,餘額待項目竣工驗收後清算。
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費在項目竣工前支付不超過80%,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再支付15%,餘額待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後清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非因政策或項目單位原因,代建單位未按契約履行代建職責、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項目代建的,相關違約信息作為後續選擇代建單位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不依照法律、法規、本辦法規定履行項目管理職責和義務,造成項目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投資浪費、項目前期工作和工期延誤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項目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代建單位不依照法律、法規、本辦法規定和代建契約約定履行項目管理職責和義務,造成項目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投資浪費、項目前期工作和主要節點工期延誤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代建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市、縣(區)的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政〔2007〕11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建設廳關於福建省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代建制實施辦法的通知》(閩政辦〔2009〕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