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建設廳關於福建省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代建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閩政辦〔2009〕4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建設廳制定的《福建省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代建制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代建制實施辦法
- 頒發文號:閩政辦〔2009〕44號
- 頒發時間:2009年3月9日
- 頒發部門: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福建省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代建制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章 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第三章 代建項目的前期管理,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章 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管理,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福建省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代建制實施辦法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建設廳
(二○○九年二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省級政府投資的社會事業重點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福建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閩政〔2007〕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政府投資,並被列入省重點項目或者參照省重點項目管理的教科文衛體、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以下簡稱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
第三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實行代建制。
第四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實行代建制,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協調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的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資管理許可權和建設程式規定審批代建項目,對代建項目實施投資管理和監督。省財政廳負責代建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省建設、審計、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項目代建過程中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省重點辦承擔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實行代建過程中的下列職責:
(一)檢查、督促、指導代建項目建設,協調項目代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二)受理組織實施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備的代建單位招標檔案、招標投標情況和代建契約;
(三)組織對代建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參建單位的信譽、業績情況等進行考核,並通報考核情況;
(四)受省發展改革委委託批覆代建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重大設計變更與概算調整;
(五)受理代建單位按月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的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六)省發展改革委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代建制的組織實施工作由其相應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組織實施部門在項目代建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項目使用單位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研究提出項目代建形式和代建招標方式,組織開展代建單位的招標工作,與代建單位簽訂項目代建契約,將代建招標檔案、招標投標情況和代建契約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並依法履行代建契約;
(三)會同項目使用單位依法組織開展監理招標工作,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契約,將監理招標檔案、招標投標情況和監理契約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並依法履行監理契約;
(四)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的審查;
(五)審核並匯總上報代建單位代編的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審定其中的非財政資金計畫;
(六)對代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查意見;
(七)協調代建單位、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關係,對項目代建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向省發展改革、財政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代建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並將代建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八)參與項目竣工驗收,組織資產移交。
第二章 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
第八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代建單位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參照《福建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比選辦法(試行)》(閩建築〔2007〕36號)的規定,在省級招標代理機構名錄庫中隨機抽取產生。
國家或者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已經編制代建單位招標檔案、代建契約示範文本的,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的組織實施部門應當使用。
第九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可全過程代建,或根據實際情況僅實施前期工作代建或建設實施階段代建。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的代建單位應當從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名錄中通過招標確定。按照《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及其配套檔案規定可以不招標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後,可以採取直接委託方式確定代建單位。
第十條
前期工作代建單位依照代建契約可以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辦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及與該階段相關的項目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行政許可手續;
(二)依法組織項目勘察、設計等招標活動,並將招標檔案和招標投標情況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
(三)依法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勘察、設計契約,並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
(四)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工作;
(五)代辦項目初步設計報批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消防專項報審、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委託等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六)代建契約約定的其他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實施階段代建單位依照代建契約可以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項目施工圖設計,協調設計中的有關問題;
(二)負責項目預算(施工圖預算及相關費用)編制工作,經組織實施部門審查後報財政部門審核、審批;
(三)依法組織項目施工、主要材料設備採購等招標活動,並將招標檔案、招標投標情況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
(四)依法與施工、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簽訂項目施工、主要材料設備採購契約,並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
(五)代編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和基建支出預算,交由使用單位按規定程式報批;
(六)按照省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年度省級預算內投資計畫和省財政廳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提出項目用款申請,由組織實施部門審查後向省財政廳申領資金;
(七)按月向省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以及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代編項目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八)代辦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報告或施工許可證等開工前必須履行的報批手續和消防、人防、市政、檔案等竣工驗收前必須履行的報批手續;
(九)組織項目施工,負責代辦項目施工中出現的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等報批手續;
(十)協助監理單位組織項目中間驗收,會同組織實施部門和使用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十一)負責代編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經組織實施部門審查後,報省財政廳審核、審批;
(十二)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項目建設的檔案資料完整地整理彙編移交,並按省財政廳批准的資產價值,根據項目產權歸屬向組織實施部門或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十三)辦理代建項目資產移交手續後,向省發展改革、財政、組織實施部門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代建總結報告;
(十四)代建契約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
(一)根據項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會同組織實施部門提出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編制項目建議書,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二)根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會同組織實施部門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
(三)參與組織項目監理招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檔案審查,對設計及變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議;
(四)協助項目代建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參與項目竣工驗收;
(五)將項目代建單位代編並提交的年度投資計畫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送組織實施部門審核、審定;
(六)負責自籌建設資金的籌措,負責代建項目的接收、移交、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 代建項目的前期管理
第十三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編制要求和審批程式,確保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質量,確保投資估算和概算編制的準確性。
第十四條
組織實施部門在報請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明確提出項目擬採取的代建方式(全過程代建、前期工作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和代建單位選擇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者直接委託)。
省發展改革委在項目批覆中應明確項目代建方式和代建單位選擇方式。
第十五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諮詢單位嚴格按照項目建議書批准檔案和國家已發布的建設標準、建築工程投資估算指標、建設項目經濟評價規則等技術規範編制。編制的深度和質量必須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第十六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設計過程中的地質勘察應當嚴格按岩土工程勘察規範要求進行,儘量避免因地質勘探不詳在施工階段增加投資。沒有地質詳勘的,不予以批覆初步設計和概算。
第十七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應通過方案招標等方式選擇設計單位。設計單位應按照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在合理的設計周期內編制完成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檔案。
第十八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檔案確定的範圍,並應列明各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主要材料和設備選型及用量等。
項目總概算應按規定計取各項費用,不得多估冒算、漏項少算。對概算編制存在漏項、定額套用錯誤等明顯差錯,或者達不到規定深度的,一律退回原編制單位重新編制;所造成的損失,由原編制單位負責賠償。
項目總概算不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審定的估算總投資10%,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原批准建築面積10%,在此幅度範圍內增加的投資原則上在總投資中調劑解決。因地質、政策等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超過的,應報原項目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在履行項目審批職責時,應嚴格執行先評估、後審批的決策程式,將報批的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與概算檔案委託省級政府投資評審機構或具備相應資格的工程諮詢單位進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或結論作為審批的重要依據。
受省發展改革委委託開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與概算檔案評估的機構或單位應嚴格按照評估技術規範,對代建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以及節能、環保、安全等措施進行全面深入的論證、評估,確保評估深度和質量,並對評估報告或結論負責。
第四章 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的代建單位應按照經批准的代建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組織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並按照經有關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項目預算檔案,附上有關資料,報省財政廳審核、批覆。省財政廳在審批前應當委託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或具備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審,並將評審報告作為預算審批的重要依據。
項目總預算原則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項目總概算,因地質、政策等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確需突破項目總概算的,應當先報請省發展改革委批准調整概算。
第二十一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的工程施工招標實行工程量清單方式進行招標,招標人必須提供施工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和工程量清單,工程量清單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編制,並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編制單位和負責編制的註冊造價工程師應對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負責。
招標檔案不得將工程項目以預留或者暫定形式列入招標範圍,原則上不得列有暫定品牌和暫定價格的材料、設備,預留金不得超過工程總造價的5%。
第二十二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工程施工招標,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參照《福建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閩財建〔2007〕157號)的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按規定公布招標項目的工程預算造價(即最高控制價),並且明確規定超過工程預算造價的投標報價作為廢標處理。
招標檔案中應當要求投標人是入選省級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預選承包商名錄,且未被省重點辦依照業績信譽考評登記規定限制其參與重點項目投標的企業。
第二十三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的施工契約及其補充協定應依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不得違背契約價形式、款項支付比例和時間、風險承包範圍、工程擔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質量、施工工期等實質性內容。
在契約履行階段,招標人與中標人應按照契約約定的單價和價格作價進行支付,除明確約定的調價事項外,其他市場風險由承包人自行承擔。招標人和中標人就同一招標事項另行訂立契約或者擅自變更中標契約,導致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契約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以備案的中標契約為結算有關價款的依據。
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的施工契約中,應明確以財政部門的審核、審批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
第二十四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應按照國家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擇優確定工程監理單位。
與項目代建單位有股權或隸屬關係的單位,不得參與該項目的監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應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嚴禁通過設計變更擴大建設規模、增加設計內容、提高建設標準。
因技術、地質等原因確需進行設計變更的,應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累計增加投資達到批准項目預算3%的,應當事先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備案;累計增加投資達到批准項目預算5%的,應當事先報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並落實資金來源。
第二十六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的工程施工現場簽證應由代建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三方現場代表、項目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否則不得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
現場簽證的內容應當表達明確,確認簽證項目的工程數量和金額,並提供工程量、金額的計算公式以及變更的依據,明確增加投資的情況。現場簽證增加投資累計達到批准項目預算2%的,應報經項目審批部門審查確認並落實資金來源。
第二十七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的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實行甲供,甲供方式按照省發展改革委和省經貿委印發的《福建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實施辦法(試行)》(閩發改政策〔2008〕964號)及其補充通知(閩發改政策〔2008〕1150號)的規定執行。採購契約應當對價格風險承擔,價格上漲和下降時的調整方式作出明確約定。
契約履行期間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價格上漲或者下降達到約定幅度的,其價差應當根據採購契約約定給予補償或者相應從工程價款中扣回。
第二十八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的代建單位按月向省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以及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時,應將反映代建項目是否按照批准的規模和標準進行建設、有無超概算等問題的概算執行情況作為報告的重點內容之一。
第二十九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對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方案的行為,監理單位應當向組織實施部門和省重點辦報告。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福建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的規定,對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執行建設程式、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省建設廳應依法加強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省財政廳應加強對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預決算編報審核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於審計過程中發現項目招投標涉嫌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省審計廳應當及時將問題移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對審減數額較大或者審減率達20%以上、疑點較多的項目,應作為嫌疑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監察或司法機關核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組織實施部門及使用單位違反《福建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閩政〔2007〕11號)和本辦法規定,干預代建單位履行職責的,或者要求代建單位超越經批准的項目概算實施代建的,由監察部門依法依紀予以查處。
第三十四條
承擔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的工程諮詢、設計單位不按照批准檔案要求編制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及概算檔案的,可視情況不再委託其承擔本省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諮詢、設計任務,由省發展改革委予以公告,並建議有關資質資格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五條
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的監理單位未及時制止和報告代建項目中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方案行為的,可視情況不再委託其承擔本省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理任務,由省發展改革委予以公告,並建議有關資質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財政、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對省屬社會事業重點項目代建的實施未作另行規定的事項,按照《福建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閩政〔2007〕11號)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實行代建制的其他省級政府投資的社會事業項目,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各市、縣(區)屬的社會事業重點項目,可以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