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

《石台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是石台縣為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規範代建制實施行為,根據國家、省相關政策,按照“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彼此分離、互相制約的原則,結合石台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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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規範代建制實施行為,根據國家、省相關政策,按照“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彼此分離、互相制約的原則,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由“政府出資人”的代表(項目業主單位,以下簡稱“委託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式,將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管理通過招標或委託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具體負責,項目建成後交付委託單位的一種項目管理制度。
第三條 代建方式是指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前期和建設實施全過程工作的管理。
第四條 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二)具有與工程建設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技術、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三)具有與工程建設管理相適應的機構、體系和經驗;
(四)具有與項目管理相適應的資金實力。
第五條 交通、水利工程代建單位原則上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其它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單位可以通過邀請招標或直接委託縣屬國有企業方式確定。代建單位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不得轉包。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實行契約管理,由委託單位、代建單位雙方簽訂《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代建契約》(以下簡稱《代建契約》),代建契約中應當明確代建項目的範圍、標準、時限、質量、安全、造價控制、契約中止條件等內容以及雙方的履約責任、權利和義務。代建契約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契約副本報縣住建局、縣財政局備案。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七條 房建和市政基礎設施類代建項目由縣住建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工作,其它類代建項目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工作,縣發改委、財政局、審計局等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八條 委託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申報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負責提出代建項目的建設規模、標準、投資等需求;
(二)負責辦理項目用地、拆遷等手續,按照代建契約約定,向代建單位提供項目的相關資料,協助代建單位完善立項至竣工驗收備案期間所需的各項審批手續,並負責辦理報批;
(三)監督代建單位主要專業責任人員的配備和履職情況,全過程參與質量監督工作,對代建單位施工進度提出監督建議;
(四)參與代建單位組織的工程質量驗收和項目竣工驗收,接收代建項目辦理產權登記;
(五)參與代建項目後評價工作;
(六)代建契約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前期工作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依據《代建契約》約定,組織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預算等編制和報批工作;
(二)接受委託單位委託,根據項目需要辦理規劃、施工、環保、能評、安評、消防、林業、地震、人防、水保、用電等報批手續;協助委託單位辦理用地、拆遷等審批手續;
(三)依據《代建契約》約定,向委託單位移交項目前期工作的有關手續和資料;
(四)項目建設的其他前期工作事宜。
第十條 代建單位應當嚴格履行《代建契約》,對代建項目的建設工期、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環保等負全面責任。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審批按《石台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程式不變。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概算投資組織實施代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四條 嚴格落實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經財政評審的招標控制價)、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
代建項目工程量變更由代建單位向委託單位提出變更申請,由委託單位按照《石台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變更報批手續。
第十五條 代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有關檔案資料,在辦理項目移交手續時,一併將工程檔案及相關資料移交委託單位。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後督促施工單位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結算書和相關資料,依據工程結算書,1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書,由委託單位報縣財政局審核。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代建項目資金支出由代建單位向委託單位提出申請後,由委託單位按照《石台縣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支出管理辦法》申請支出。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代建管理費作為項目建設成本單獨列支,代建管理費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管理費。
代建管理費的支付,由代建單位和委託單位(非縣直部門的,應先徵得縣直主管部門同意)根據契約約定提出申請,經縣財政局審核同意後按規定程式撥付。代建管理費原則上預留10%,在工程保修期滿且竣工決算結束後支付。
第十九條 代建單位按月向委託單位報送項目進度月報,監理單位按月向委託單位報送項目監理月報。
第二十條 縣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對代建項目進行審計、監察和評價。代建單位應根據要求負責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經委託單位確認後報送相關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代建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代建單位、委託單位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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