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河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河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河北省政府出台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政府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規範全省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行為,全面提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管理的專業化水平,從嚴控制投資概算,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政府投資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利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建設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非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縣級及以上政府將政府投資項目統一交由本級政府確定的專門機構或單位(以下統稱代建單位)組織實施建設管理的運行機制。
  本辦法所稱代建單位,是指由縣級及以上政府確定的,會同使用單位或資產管理單位(以下統稱使用單位)按照各單位職責分工共同履行項目建設單位職責和承擔項目建設管理主體責任,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竣工驗收後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專門機構或單位。
  代建單位可以是本級政府所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但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單位內控制度健全、專業化管理人員齊備,且不以盈利為目的。省發展改革委代表省政府作為委託單位,按照投資管理許可權和建設程式規定審批代建項目,選擇確定省級代建單位,具有建設管理職能的省直單位也可以自行組織建設。省本級政府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且占總投資50%(含)以上的非經營性項目,原則上實行代建制。
  本辦法所稱使用單位,即項目建設單位,是指項目發起,根據使用需求提出立項申請,共同組織項目實施,接收並使用項目的單位,為代建項目的責任主體。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基本原則:遵循投資、建設、監管、使用相互分離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運行規範、協同高效、監督有力的運行機制。
  代建制項目應當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落實改革創新、集約節約、經濟實用、專業高效、綠色低碳的要求,保障工程質量安全、投資效益和工程品質,為全社會項目建設提供示範。
  第五條 下列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實施代建制: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業務用房及相關設施;
  (二)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民政等社會事業方面的建設項目;
  (三)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等城市基礎設施;
  (四)地方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代建制的項目;
  (五)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網路信息平台、以及省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六條 代建制項目的資金來源包括: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五)行政事業單位經批准的非稅收入、中央專項、其他收入等項目資金。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縣級及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工作領導,建立健全代建制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代建制監督管理職責,研究、協調、解決代建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省發展改革委為省代建制主管部門,縣級及以上政府確定本行政區域內代建制主管部門,負責擬訂代建制的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本級代建制項目的實施,會同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指導、監督代建制工作。
  上級代建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代建制主管部門有關代建制管理工作的指導。
  第八條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分別做好代建制項目管理相關工作。
  第九條 使用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使用單位按照行業發展規劃完成資金籌措、項目立項等前期工作。對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研究決策。
  第十條 使用單位承擔以下工作任務:
  (一)組織編制、報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項目使用需求,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節能審查、環境影響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國家規定的相關事項,參加初步設計及概算的編制,負責報批初步設計及概算,協助辦理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
  (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事項;
  (三)明確項目代表,參加項目建設實施,及時溝通協調有關事項;
  (四)按照資金年度預算,籌措並及時撥付建設資金;
  (五)參加工程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辦理項目接收手續;
  (六)組織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並按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承擔以下工作任務:
  (一)組建項目建設管理機構,制定管理方案;
  (二)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三)會同使用單位組織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的編制及報審,辦理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施工許可等各項建設手續;
  (四)配合使用單位編制財政性資金年度預算,並嚴格執行經批准的財政性資金預算;
  (五)會同使用單位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或全過程工程諮詢、工程總承包等單位的招標及材料設備的採購或選用,聯合簽訂三方契約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質量安全、工期進度、投資控制、信息檔案等的管理和實施;組織項目的專項驗收、項目移交;會同使用單位組織編制項目竣工工程結算。協助使用單位組織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辦理工程移交、竣工驗收備案、檔案資料移交、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事項;
  (七)配合使用單位按契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審核辦理工程價款結算;
  (八)及時向代建制主管部門報送工程進展情況;
  (九)建立健全項目網上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項目的計畫安排、投資規模、建設內容、採購招標、資金使用、建設進度、質量安全等事項;
  (十)建立參建單位履約評價體系,對參建單位在工程質量、安全、工期、造價控制等方面進行服務質量履約評價;
  (十一)配合使用單位開展審計、督查、評估督導等工作;
  (十二)會同使用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單位其他職責。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在批覆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明確代建相關事宜。根據需要也可在初步設計批覆或審核概算後下達投資計畫時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代建制主管部門應在明確代建相關事宜後30日內,組織使用單位、代建單位召開項目對接會,確定代建工作目標,建立工作聯絡機制,明確具體職責分工等事宜。
  代建單位與使用單位應簽訂項目建設服務協定,代建單位應會同使用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組織實施代建制項目,在代建項目中積極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諮詢管理。代建單位不得將所承擔的項目代建工作轉包或分包。
  第十四條 項目建議書批覆後,使用單位應當會同代建單位及時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五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代建單位會同使用單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協助使用單位按照程式報批。
  第十六條 代建制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項目建設期間材料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由代建單位會同使用單位提出調整方案,使用單位負責落實資金來源,並按照規定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
  第十七條 代建管理費按照不高於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核定,計入項目建設成本。項目建設管理費按照《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有關規定辦理,由使用單位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綜合考慮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建設進度等因素,一次性或分年度撥付代建單位統籌使用。
  建設地點分散、點多面廣以及使用新技術、新工藝等的項目,項目建設管理費確需超過開支標準的,省本級項目應當事前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報省財政廳備案,未經批准的,超標準發生的項目建設管理費由項目建設單位自有資金彌補;市、縣級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審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式。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按照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建設,落實質量、安全、投資、工期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項目建成後,使用單位應當會同代建單位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
  第二十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代建單位應當及時移交給使用單位,並配合使用單位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使用單位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依據竣工財務決算批覆進行賬務調整,完善相關資產檔案、財務等資料。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工程檔案有關規定,及時向使用單位移交項目建設各階段的建設檔案等相關資料;財務檔案資料由使用單位自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歸檔。
  第二十四條 項目交付使用單位後,代建單位會同使用單位負責組織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限內和建築設備保修範圍內的質量保修工作。使用單位負責項目質量缺陷責任期屆滿後的維護管理。
  第二十五條 使用單位在交付後履行資產管理職責,辦理不動產登記,代建單位應當配合。
  第二十六條 代建制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使用單位應當會同代建單位按照契約約定,及時撥付建設資金,監督參建單位及時支付建築工人工資。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與代建單位存在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單位,不得承擔代建制項目的具體業務。
  第二十八條 代建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代建制監督管理制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監管信息系統,實現代建制項目動態監管。
  代建制主管部門建立對代建單位的年度工作績效考核評估制度;考核結果報送同級政府,作為調整確定代建單位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代建制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嚴格執行廉潔從業的有關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和社會監督,有效預防和制止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和腐敗問題的發生。
  第三十條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代建單位未完成代建任務、出現質量問題或無故超概算的,應當扣減其代建管理費。
  第三十一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的;
  (二)除因政策調整和不可抗力因素,項目決算超過概算的;
  (三)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四)無故延長工期的;
  (五)因組織管理不力致使工程發生較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
  (六)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財務管理和廉潔等規定,情節嚴重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不認真履行職責,項目建設資金不能按時到位,致使項目建設無法進行或拖延工期的;
  (二)竣工驗收合格後,拖延接收項目的;
  (三)項目初步設計批覆後,未經批准擅自要求變更項目使用功能、拆改結構、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造成投資超概算或進度延誤一年以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縣級及以上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依法創新代建管理模式,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參與研究制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標準、技術規範,開展行業培訓,共同推進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該辦法的適用範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利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建設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非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辦法明確了項目代建制的原則、項目類別和資金來源。按照辦法,省本級政府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且占總投資50%(含)以上的非經營性項目,原則上實行代建制。實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業務用房及相關設施,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民政等社會事業方面的建設項目,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等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地方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代建制的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為省代建制主管部門,縣級及以上政府確定本行政區域內代建制主管部門。
在項目實施方面,辦法明確了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概算控制、竣工驗收、財務決算等項目全流程各階段的具體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
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明確了項目實施過程中迴避、考核及廉潔制度,規定了扣減代建管理費情形以及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責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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