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政府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中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管理,是指市政府設立的代建管理機構對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直接組織實施建設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項目業主單位的工程建設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和其他構築物。
第四條 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實行代建,由項目業主單位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建設。
(一)總投資在一千萬元以下的項目;
(二)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
(三)應急搶險救災的項目;
(四)政府確定不實行代建的項目。
第五條 巴中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局為巴中市人民政府授權實施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的機構,負責指導各區縣代建管理工作,承擔市政府確定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任務,代表項目業主單位履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職責。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代建管理機構職責:
(一)根據項目業主單位提供的項目建議書、規劃方案、資金證明等前期資料,制定項目代建工作方案。
(二)負責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節能、水保、地災評估等檔案編制,並協助項目業主單位報審。
(三)協助項目業主單位申報辦理項目用地許可、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基本建設手續。
(四)負責工程勘察、設計、諮詢、監理、施工單位等招標、採購及契約簽訂工作。
(五)負責組織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及預算編制和報審。
(六)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投資控制、質量安全、工期進度、信息檔案等管理,組織項目分部分項驗收、竣工驗收及項目移交、檔案移交等。
(七)協助項目業主單位編制申報項目前期資金計畫、年度投資計畫,負責項目資金撥付審核工作。
(八)負責組織辦理工程結算,協助項目業主單位辦理財務決算。
第七條 項目業主單位職責:
(一)負責組織完成項目建議書、規劃方案的編制及報審,辦理項目資金證明,參與項目代建工作方案的審查。
(二)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節能、水保、地災評估等檔案編制,並負責報審。
(三)負責申報辦理項目用地許可、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基本建設手續;負責項目實施區域的土地徵用、房屋徵收、地上附著物和附屬設施補償,以及相關信訪維穩等工作。
(四)參與工程勘察、設計、諮詢、監理、施工單位等招標、採購活動監督工作。
(五)參與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及預算編制和報審。
(六)參與項目分部分項驗收、竣工驗收,接受項目移交、檔案移交,負責項目保修期維護管理。
(七)負責落實項目建設資金,編制申報項目前期資金計畫、年度投資計畫;負責項目資金撥付工作。
(八)協助代建管理機構辦理工程結算,負責辦理財務決算。
第八條 部門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代建項目的投資監督管理;在政府確定項目實行代建後,在批覆項目建議書時載明實行代建。
(二)財政部門負責對代建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根據代建項目的規模和數量,合理預算代建項目監管經費。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代建項目的規劃及用地管理。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代建工作的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代建管理的有關政策。
(五)審計部門負責代建項目的審計監督;並依據審計計畫對重大代建項目實行跟蹤審計。
(六)公安、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代建項目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代建管理機構與項目業主單位簽訂代建協定,明確項目建設管理的範圍、內容、目標、委託事項和雙方職責等。
第十條 代建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遵守國家和省、市相關法律法規,代建工作應遵循依法、高效、專業、公開原則。
第十一條 代建項目應率先套用建築信息模型、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等建築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第十二條 投資控制執行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按照安全、經濟、適用、綠色、美觀的要求實行限額設計,代建管理機構和項目業主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進行設計變更。
第十三條 代建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計畫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
第十四條 代建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應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五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保項目所需資金落實到位;代建項目的建設資金撥付由參建單位按契約約定申報,經代建管理機構審核後,項目業主單位按程式及時支付。
第十六條 竣工驗收合格後,代建管理機構將工程實物、檔案移交項目業主單位,項目業主單位應及時接收,並按規定將工程檔案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館。
第十七條 代建管理機構完成工程結算後,項目業主單位應及時辦理財務決算。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代建管理機構和項目業主單位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代建管理機構和項目業主單位工作人員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損害國家利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轄區內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印發的通知

巴府辦發〔2020〕1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巴中經開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有關單位:
《巴中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31日

解讀

2020年7月31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巴中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3年5月,經三屆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定,我市出台了《巴中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已於2018年5月到期,須按相關規章制度重新出台。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工作,保障代建工作繼續依規推行,根據國家相關法規政策規定,結合近年來我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的實踐經驗,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組織市代建局起草制定了新的《辦法》。
二、制定依據
1.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
2. 《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二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代建管理和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的定義,代建管理項目的範圍,代建管理機構。
第二章職責分工,主要明確代建管理機構、項目業主單位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
第三章組織實施,主要明確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代建協定簽訂、投資控制、資金撥付、竣工後工程實物、檔案移交等。
第四章責任追究,主要明確對代建管理機構和項目業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責任追究。
第五章附則,主要明確對各區縣的要求、《辦法》施行時間。
四、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代建項目最低規模要求。
2013年《辦法》規定,總投資500萬元以下非經營性項目可不實行代建,新《辦法》將可不實行代建的項目總投資調整到1000萬元以下。主要基於以下客觀實際:一是隨著建築材料和人工費上漲,工程項目造價提高;二是1000萬元以下項目工程技術複雜程度相對不高,投資控制、質量安全、工期進度管理方面對專業性要求相對較低;三是代建管理機構現有專業技術隊伍已明顯不足。
(二)關於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是否實行代建的確定。
2013年《辦法》中規定“對應該代建而未代建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不予立項,市國土資源局不予辦理用地手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市財政局不予撥付工程建設資金,市審計局不予辦理竣工審計決算”,與當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已不相適應,同時在實際工作中也難以執行。新的《辦法》規定代建管理機構“承擔市政府確定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任務”、“發展改革部門在政府確定項目實行代建後,在批覆項目建議書時載明實行代建”,即將市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是否實行代建明確為由市政府確定,同時由發展改革部門在立項批覆時載明,也即是項目發起單位在向市政府提出實施項目的請示報告中即應明確是否實行代建,政府審議批准時一併明確項目業主單位和是否實行代建。
(三)關於代建機構和項目業主單位的職責。
根據代建管理工作的屬性,對原《辦法》中“聯合代建”和“獨立代建”兩種方式予以合併。並圍繞代建管理機構與項目業主單位兩個責任主體,按照有利於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管理、全流程運轉進行梳理,一一對應劃分職責,釐清邊界、不留死角。
代建管理機構的職責為:根據項目業主單位提供的項目建議書、規劃方案、資金證明等前期資料,制定項目代建工作方案;負責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節能、水保、地災評估等檔案編制,並協助項目業主單位報審;協助項目業主單位申報辦理項目用地許可、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基本建設手續;負責工程勘察、設計、諮詢、監理、施工單位等招標、採購及契約簽訂工作;負責組織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及預算編制和報審;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投資控制、質量安全、工期進度、信息檔案等管理,組織項目中間驗收、竣工驗收及項目移交、檔案移交等;協助項目業主單位編制申報項目前期資金計畫、年度投資計畫,負責項目資金撥付審核工作;負責組織辦理工程結算,協助項目業主單位辦理財務決算。
項目業主單位的職責為:負責組織完成項目建議書、規劃方案的編制及報審,辦理項目資金證明,參與項目代建工作方案的審查;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節能、水保、地災評估等檔案編制,並負責報審;負責申報辦理項目用地許可、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基本建設手續;負責項目實施區域的土地徵用、房屋徵收、地上附作物和附屬設施補償,以及相關信訪維穩等工作;參與工程勘察、設計、諮詢、監理、施工單位等招標、採購活動監督工作;參與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及預算編制和報審;參與項目中間驗收、竣工驗收,接受項目移交、檔案移交,負責項目保修期維護管理;負責落實項目建設資金,編制申報項目前期資金計畫、年度投資計畫;負責項目資金撥付工作;協助代建管理機構辦理工程結算,負責辦理財務決算。
(四)關於代建管理介入項目管理的環節。
為便於項目前期工作與組織實施過程的銜接,新《辦法》將代建管理機構介入環節提前到項目可研。
五、《辦法》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六、解讀單位
《辦法》解讀單位為巴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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